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鄭光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泰 訴訟代理人 林紘宇律師 謝佳縈律師 陳昶安律師 被 告 蔡宗霖 陳俊宇 林哲佑 黃文俞 賴俊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被告黃文俞之刑事訴訟,固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原告民國111年10月4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均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洪翠芬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