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林俊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07號 原 告 林俊男 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 林文福 林浥潔 林浥欣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昀樺律師 被 告 郭力維 集裕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2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黃柏家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詠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