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王麗雲、楊萃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麗雲 訴訟代理人 王朝森 被 告 楊萃仁 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勤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8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