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文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杰 選任辯護人 陳為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杰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45主文欄所示之肆拾伍罪,所處之刑 如附表四編號1至45主文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參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文杰(使用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運籌帷幄」)於民國000年0月間,與温浚佑(未據起訴,此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新」成年人(疑為韓皓廷,所涉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等犯行,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又其疑似使用TELEGRAM暱稱「簡單都好停」)及其他不詳成員組成「水房」,與詐騙集團「機房」成員或首腦合作,負責收取、提領或轉匯詐騙贓款,再透過層層轉手設置查緝斷點之方式將贓款上繳,其等並成立TELEGRAM名稱為「自立自強」群組,用以聯繫取款及洗錢等事宜,大致分工為温浚佑先承租位在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1作為「水房 」據點,由陳文杰、「小新」以不詳方式覓找願意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人頭如范赫宇(所涉幫助洗錢等犯行,另經本院審結)、陳振愷(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另經法院論罪科刑),再要求上開人頭或是自行,或由陳文杰、「小新」指示旗下「車手」如周韋澤(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提領、轉匯人頭帳戶內詐欺贓款,再將提領款項交予陳文杰、「小新」依序上繳。陳文杰即與陳振愷、温浚佑、「小新」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人成員間,共同基於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洗錢之各別犯意聯絡,先由陳文杰前往陳振愷位在臺北市○○區○○街00號2樓之工作地點, 與陳振愷約定由陳振愷提供其以「理放美髮沙龍店」所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下稱臺銀帳戶)之使用權限,陳振愷即先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且應允依陳文杰、「小新」指示臨櫃提領大額款項或轉匯大額款項至其他帳戶,並將所提領款項交予陳文杰、「小新」,再由其等交予温浚佑上繳。嗣陳文杰等人所屬詐騙集團機房端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至45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45所示方式進行詐騙,使附表 一編號1至45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45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再由不詳成員將各該第一層人頭帳戶內詐欺贓款轉匯至上開陳振愷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臺銀帳戶如附表一所示,陳文杰、「小新」旋指示陳振愷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或親自臨櫃提領如附表二所示,再由陳文杰、「小新」或其等指派之人前往上開陳振愷工作地點收取款項再循序上繳,其等以此方式將詐騙贓款分層包裝增加查緝難度,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二、案經附表三所示註記「告訴」部分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下列作為證據使用而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之相關審判外陳述,經檢察官、被告陳 文杰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同意作為證據(見審訴卷第247 頁至第248頁),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 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二、首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審訴卷第246頁、第423頁、第463頁),核與各被害人於警詢指述 (卷內出處頁碼見附表三)、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振愷於警詢、偵訊陳述(見偵19048卷一第281頁至第305頁、卷二第109頁至第112頁、第151頁至第154頁、第155頁至第157頁)、 證人即共同正犯温浚佑於警詢、偵訊之陳述(見偵19048卷 二第635頁至第641頁、第643頁至第653頁)情節一致,並有與其所述相符之陳振愷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交易明細清單(見偵19048卷三第5頁至第21頁)、陳振愷臺銀帳戶帳號異動查詢資料(見偵19048卷九第7頁)、陳振愷臺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交易明細清單(見偵19048 卷八第303頁至第309頁)、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尉掬)交易明細清單(見偵19048卷十一第423頁至第42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 戶名:賴睫予) 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19048卷十三第93頁至第9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貞健)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 偵19048卷十三第105頁至第115頁)、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貞健) 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 19048卷十三第117頁至第122頁)在卷可稽。此外,員警偵辦周韋澤於111年6月6日至7日間持包含陳振愷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卡在內之多張金融卡提領詐騙贓款案件,於同年6月8日拘提周韋澤到案,當場查扣周韋澤持用之行動電話1支及包含陳振愷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在內之多張提款卡等 情,有攝得周韋澤取款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偵19048卷 二第813頁至第820頁)、周韋澤警詢筆錄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偵19048卷一第307頁至第325頁),觀之上開行動電話內TELEGRAM通訊軟體內容,可見周韋澤參加名稱為「自立自強」群 組,並受群組內暱稱「簡單都好停」、「運籌帷幄」、「金正恩ㄐㄩㄣ」等人指示提領款項,周韋澤並於6月7日凌晨12時3 6分許傳訊予「簡單都好停」,稱「台銀今天(當時甫過凌 晨12時,應指昨天)就給文傑(應係「文杰」誤植)了」等語(見審訴卷第257頁至第280頁),而員警調取首揭「水房」據點樓下於111年6月6日中午12時26分至34分之路口及電 梯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確可見被告下樓向周韋澤收取背包,由被告攜回水房據點等情,嗣員警於111年6月19日持本院核發搜索票前往首揭「水房」地點執行搜索,亦查獲被告在場,有本院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憑(見偵19048卷一第179頁至第191 頁),足資認定被告絕非僅是單純受温浚佑指示下樓跑腿取包裹之不知情人士,其涉入「水房」業務甚深,此由周韋澤尚可直指交付贓款對象為「文傑」乙節即足佐證。再由周韋澤持有陳振愷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金融卡並將提領贓款交予被告乙情,資可補強陳振愷所述本件係被告向其徵用金融帳戶,其將首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台銀帳戶提款卡等帳戶資料交予被告等情屬實。此外,附表一各被害人亦提出遭詐騙匯款之報案資料(具體名稱及卷內出處頁碼詳見附表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資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首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雖因分工不同,未必均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既各自參與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相互利用,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自應共負其責。查本案先由被告、「小新」、温浚佑及其他不詳之人組成俗稱之「水房」,與詐騙集團機房成員或首腦合作,負責收取、提領或轉匯詐騙贓款,再透過層層轉手設置查緝斷點而將贓款上繳,由温浚佑先承租首揭房屋作為「水房」據點,再由陳文杰覓找願意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陳振愷,嗣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對附表一各被害人進行詐騙,被害人依指示匯入各該第一層人頭帳戶,不詳成員即將各該人頭帳戶詐欺贓款轉匯至首揭陳振愷帳戶,陳文杰、「小新」旋指示陳振愷提領或轉匯詐騙贓款,並向陳振愷收取贓款後循序上繳,其等間相互利用,形成三人以上之犯罪共同體,且在各次犯行贓款流向之分層包裝設計中,從各該第一層人頭戶轉匯至陳振愷前揭金融帳戶之行為即已增加追查贓款去向之困難度,而屬隱匿贓款去向之洗錢行為。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被告、陳振 愷、温浚佑、「小新」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人成員間,就本案各次犯行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45各該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就本件係對45位不同被害人行騙,其等各因此受騙交付財物,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就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本案各次洗錢罪部分,原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 ,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尚無從逕依該等規定減輕該罪之法定刑(職是,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雖於被告行為後修 正,惟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近年我國治安飽受詐騙集團威脅,民眾受騙案甚多,受騙者辛苦積累之積蓄於一夕之間化為烏有,甚衍生輕生或家庭失和之諸多不幸情事,社會觀念對詐騙集團極其痛惡,縱經立法者修法提高此類詐欺犯罪之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民間主張應再提高法定刑度之聲浪仍未停歇,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與其他成員組成「水房」,其涉入甚深,擔任中高層級角色,與其他共犯收取詐騙贓款並設置查緝斷點上繳,遂行洗錢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非但本件各被害人財物受損,更造成一般民眾人心不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復參以被告犯後先不斷否認犯行,辯稱其均不知情首揭「水房」內人員從事何事云云,嗣於本院審理時經本院提示另案查扣周韋澤行動電話內之對話翻拍照片,內容提及將詐騙有關贓款交予「文杰」之資訊,加以本案員警蒐證時確攝得周韋澤將款項交予被告之現場蒐證照片,被告見此才願坦認犯行。更甚者,被告於本案112年11月6日到庭行準備程序,竟於數日後之同年月30日,涉嫌收取詐騙贓款180萬元再於案發地點附近之家樂福桂林店內廁 所交予韓皓廷上繳,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 偵字第45496號等號起訴書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縱本件經起 訴甚至一度羈押也全然未予反省、警惕,犯後態度明顯不佳。暨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國中畢業之最高學歷,另案羈押前從事水泥工,收入不固定,需扶養母親、3位就讀 國小之子女,配偶在監執行,小孩由岳母照顧等語(見審訴卷第464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各次犯行之 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被告所犯本件各次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被告因從事「水房」之詐欺、洗錢行為而犯多起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甚經法院論罪科刑,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從而,本案爰不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予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即有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適用。㈡查被告與其他共同正犯於附表一犯行合力隱匿詐騙贓款之去向,為其於本案所隱匿之財物,本應全數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本案所犯之各罪之主文內宣告沒收。 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拿1次款項可以取得3,000元至5,000元等語(見審訴卷第463頁),卷內亦乏其他足資認定被告報酬之證據,就此估算被告向陳振愷收取贓款1次可獲 報酬3,000元,加以陳振愷交付提領贓款對象不只被告1人,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推估被告僅向陳振收取詐騙贓款1次 ,其於本案報酬僅3000元,故如對被告沒收所屬詐騙集團全部隱匿去向之金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被告於本件犯罪之報酬3,000 元,屬於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本案主文內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員警前往首揭地點執行搜索,查扣行動電話5支(見偵1904 8卷一第18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部分,經被告否認為其所有,而其另為警扣案IPHONE牌行動電話1支(見偵19048卷一第18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雖經被告承認為其所有,然無證 據足認與本案犯行有關,均不於本案宣告沒收。至被告於該次搜索為警查獲疑似毒品部分之扣案物,與本案無關,亦不予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至員警於該次搜索於首揭「水房」內或附近在范赫宇、陳伯諺、李金旺、戴煥霖身上或所在地點、車輛查扣之物(見偵19048卷一第185頁、第199頁、第209頁、第211頁、第221頁、第223頁、第23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均非被告所有,即不於本案被告罪刑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易萱提起公訴,檢察官羅嘉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轉匯第二層帳戶之時間、金額及帳戶 1 吳筱菁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吳筱菁佯稱可至投資平台網站下注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筱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日上午11時5分、6分、15分、25分許匯款3萬元、3萬元、1萬元、6萬元至邱俞榕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1分許,轉匯入138萬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㈡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4分許,轉匯入97萬5,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㈢111年4月24日凌晨0時22分許,轉匯入15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㈣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5分許,轉匯入20萬2,98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㈤111年5月3日,轉匯入382萬9,020元、94萬5,01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㈥111年5月4日,轉匯入169萬10元、299萬9,01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㈦111年5月6日,轉匯入299萬9,01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㈧111年5月9日,轉匯入198萬元、357萬2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㈨111年5月10日,轉匯入143萬9,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 蔡佩縈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蔡佩縈佯稱佯稱可至博奕網站下注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佩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3分許匯款3萬元至邱俞榕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黃肅玲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黃肅玲佯稱可至國票金融網站投資,只要跟著操作就可獲利等語,致黃肅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3日上10時6分許匯款6萬元至邱俞榕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莊惠雯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莊惠雯佯稱可至博奕網站下注投資獲利等語,致莊惠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日上午11時48分、50分同年月0日下午5時9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5萬元至邱俞榕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劉俐伶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劉俐伶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等語,致劉俐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3日上午9時47分許匯款13萬元至邱俞榕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黃錫連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黃錫連佯稱可操作投資網站以獲利等語,致黃錫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4日上午9時24分許匯款10萬元至集品鐵板燒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朱鳴玲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朱鳴玲佯稱可投資疫苗指數以獲利等語,致朱鳴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4日上午11時22分許匯款6萬元至集品鐵板燒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0日上午10時4分許匯款10萬元至集品鐵板燒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陳瑾香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瑾香佯稱可操作投資NFT等語,致陳瑾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9日中午12時6分許匯款4萬2,000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黃祁晟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黃祁晟佯稱可操作投資NFT等語,致黃祇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2分許匯款3萬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江翊綸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江翊綸佯稱可代操投資等語,致江翊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2分許匯款3萬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余佩軒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余佩軒佯稱可下注彩券等語,致余佩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5日上午10時39分、40分、42分許匯款18萬元、24萬元、18萬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官盧鴻蓮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官盧鴻蓮佯稱可下注彩券等語,致官盧鴻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4日匯款3萬8,000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朱秀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不實投資訊息,佯稱可投資獲利,致朱秀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9日中午12時21分許匯款3萬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江若綺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不實投資訊息,佯稱可投資獲利,致江若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分、38分、下午4時19分、下午5時15分、下午6時7分許匯款3萬2,000元、4萬5,000元、4萬4,000元、4萬4,000元、4萬6,000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蘇宜靜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蘇宜靜佯稱可至網路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等語,致蘇宜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7日上午11時6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陳欣妤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陳欣妤佯稱可至網路投資以獲利等語,致陳欣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4分、下午3時7分許匯款2萬5,000元、3萬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劉雯純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佯稱可投資代操外匯並告知投資網站,致劉雯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9日上午11時30分許匯款3萬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蔡彰憲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蔡彰憲佯稱可於YY電商網路開店,商品本金由平台出貨,可從中賺取1%利潤等語,致蔡彰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9日中午12時50分許匯款1萬8,000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楊智元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不實投資訊息,佯稱可註冊帳號、開立店舖等語,致楊智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4日上午11時8分、9分、11分、中午12時16分、17分、22分、23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15萬元、15萬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翁叔吟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翁叔吟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買賣交易以獲利等語,致翁叔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上午10時15分許匯款27萬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阮雅卿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不實投資訊息,佯稱可投資獲利,致阮雅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9日中午12時9分許匯款2萬5,000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陳慶隆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陳慶隆佯稱可操作投資NFT等語,致陳慶隆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9日中午12時38分許匯款2萬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呂婉汝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呂婉汝佯稱可下注網路博奕平台,致呂婉汝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7分許匯款5,000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鄭依純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鄭依純佯稱可至網站操作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等語,致鄭依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6分、18分許匯款3萬元、2萬6,000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詹維馨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詹維馨佯稱可至網站操作投資以獲利等語,致詹維馨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5分、下午5時58分許匯款4萬5,000元、4萬4,000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林亞儒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林亞儒佯稱可下注網路博奕平台,致林亞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7日上午9時55分、56分許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胡雅苓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胡雅苓佯稱可交友認識等語,致胡雅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上午9時21分許匯款8萬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8 羅麗娟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羅麗娟佯稱可下注澳門金沙貴賓會投資匯率等語,致羅麗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9日中午12時27分許匯款5萬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9 許博修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許博修佯稱可至APP平台投資黃金轉美金以獲利等語,致許博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上午10時15分許匯款17萬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 侯韋伶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佯稱可投資代操股票並告知投資網站,致侯偉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9日某時匯款30萬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1 李國熒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李國熒佯稱可至APP平台投資以獲利等語,致李國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上午10時許匯款3萬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2 戴素芬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戴素芬佯稱生病住院、需要醫藥費等語,致戴素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上午9時37分許匯款5萬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3 劉家榮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劉家榮佯稱可至網站操作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等語,致劉家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中午12時20分、22分許匯款3萬元、3萬元至黃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4 胡玉衡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胡玉衡佯稱投資Sunbit可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胡玉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1分、30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至邱威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5 蔡宜靜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蔡宜靜假冒戶政事務所人員、警員、檢察官等身份,撥打電話佯稱:因涉及非法洗錢案件要扣押財產等語,致蔡宜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21日上午9時43分、44分、同年月00日下午3時57分、晚上7時33分、同年月23日上午11時18分、19分、同年月24日凌晨0時27分許匯款185萬元、115萬元、179萬元、121萬元、152萬元、136萬元、50萬元至邱威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6 林芯瑜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林芯瑜佯稱larcml網站可賺錢等語,致林芯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25日上午11時36分、下午3時41分許匯款5萬元、3萬元至邱威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7 高彩雲 於111年5月17日中午12時31分許,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電人員、警員、檢察官等身份,撥打電話予高彩雲並佯稱:因欠繳電費且涉及詐騙案,需提供自身財產云云,致高彩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0日上午6時32分許匯款200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睫予) ㈠111年5月19日,轉匯200萬元、71萬元、29萬元、110萬元、89萬元至臺銀帳戶 ㈡111年5月20日,轉匯46萬元、20萬元、180萬元、50萬元、1,450元、199萬5,000元至臺銀帳戶 ㈢111年5月21日,轉匯2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17萬元、9萬元至臺銀帳戶 ㈣111年5月22日,轉匯13萬元、37萬8,000元、12萬、14萬元、2萬9,000元、3萬元、3萬元至臺銀帳戶 ㈤111年5月23日,轉匯1,561元、150萬元至臺銀帳戶 ㈥111年5月24日,轉匯500元、180元至臺銀帳戶 38 黃嘉寶 於111年5月18日,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黃嘉寶姪子身份,撥打電話予黃嘉寶並佯稱:因開店需款項周轉云云,致黃嘉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9日上午10時14分許匯款271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睫予) 39 黃坤山 於111年3月27日上午11時45分許,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李夢媛」名義向黃坤山佯稱:澳門威尼斯人博弈平台儲值云云,致黃坤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1日上午10時34分、35分、40分、42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尉掬) 40 林裕翰 於000年0月間某日,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Quiet」名義向林裕翰佯稱:可一同經營網拍獲利云云,致林裕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6分、37分、下午4時10分許匯款3萬元、3萬元、2萬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尉掬) 41 毛芳芳 於111年5月21日晚間9時47分許,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微信暱稱「家偉」名義向毛芳芳佯稱:需借款要代墊貨款云云,致毛芳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2日中午12時21分、23分許匯款5萬元、4萬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尉掬) 42 陳耀凱 於111年5月18日晚間6時許,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怡君」名義向陳耀凱佯稱:亞派賣場投資APP可批貨賣出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陳耀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分許匯款10萬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尉掬) 43 尹益英 於000年0月間,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微信暱稱「未來」名義向尹益英佯稱:東南紅酒交易中心平台可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尹益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1日中午12時許匯款10萬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尉掬) 44 鐘世州 於111年5月5日,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海邊的風」名義向鐘世州佯稱:可協助解凍帳戶云云,致鐘世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2日晚間8時10分、晚間9時1分許匯款3萬元、3萬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尉掬) 45 葉美珍 於111年2月25日中午12時許,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警員撥打電話予葉美珍並佯稱:因涉犯洗錢案件需扣押財產云云,致葉美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9日上午9時33分、34分、同年月20日上午9時30分、32分許匯款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貞健)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7分、7分、9分、10分、33分、34分許匯款2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至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貞健) 附表二: 編號 陳振愷提供被告等人之帳戶 陳振愷親自臨櫃提領或轉匯款項之時間及金額 1 國泰世華帳戶 *提領行為: ㈠111年5月3日,提領帳戶內款項50萬元 ㈡111年5月4日,提領帳戶內款項40萬元 ㈢111年5月5日,提領帳戶內款項60萬元 ㈣111年5月6日,提領帳戶內款項50萬元 ㈤111年5月9日,提領帳戶內款項78萬元 ㈥111年5月10日,提領帳戶內款項20萬元 *匯款行為: ㈠111年5月3日,匯款349萬4,863元 ㈡111年5月4日,匯款508萬240元 ㈢111年5月5日,匯款211萬3,445元 ㈣111年5月6日,匯款637萬100元 ㈤111年5月9日,匯款1264萬8,493元 ㈥111年5月10日,匯款1100萬7,792元 2 臺銀帳戶 *提領行為: ㈠111年5月19日,提領臺灣銀行帳戶內款項100萬元 ㈡111年5月23日,提領臺灣銀行帳戶內款項210萬元(提領失敗) ㈢111年5月24日,提領臺灣銀行帳戶內款項210萬元(提領失敗) ㈣111年5月25日,提領臺灣銀行帳戶內款項170萬元(提領失敗) *匯款行為: ㈠111年5月4日,匯款300萬元 ㈡111年5月19日,匯款190萬元 ㈢111年5月20日,匯款296萬元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筆錄 被害人報案資料、匯款證明及其他證據 1 吳筱菁 (告訴) 111年5月11、14日警詢(偵19048卷四第469頁至第47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ATM交易明細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9048卷四第467頁至第468頁、第481頁至第533頁、第545頁至第547頁、第557頁至第569頁) 2 蔡佩縈 (告訴) 111年5月15日警詢(偵19048卷四第671頁至第67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19048卷四第667頁至第670頁、第674頁至第675頁、第678頁至第686頁) 3 黃肅玲 (告訴) 111年5月19日警詢(偵19048卷五第65頁至第7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9048卷五第61頁至第62頁、第73頁至第74頁、第89頁、第97頁至第100頁、第109頁至第143頁) 4 莊惠雯 111年8月18日警詢(偵19048卷三第137頁至第13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19048卷三第135頁至第136頁、第139頁至第310頁) 5 劉俐伶 (告訴) 111年5月11日警詢(偵19048卷四第59頁至第6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19048卷四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至第66頁、第72頁至第90頁) 6 黃錫連 (告訴) 111年5月4日警詢(偵19048卷三第315頁至第31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19048卷三第313頁至第314頁、第319頁至第329頁、第343頁至第353頁) 7 朱鳴玲 (告訴) 111年5月20日警詢(偵19048卷五第224頁至第2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9048卷五第221頁至第223頁、第226頁至第250頁) 8 陳瑾香 (告訴) 111年5月11日警詢(偵19048卷四第111頁至第11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19048卷四第95頁至第108頁、第115頁至第118頁、第頁至第頁) 9 黃祁晟 (告訴) 111年5月9日警詢(偵19048卷四第5頁至第6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9048卷四第3頁至第4頁、第7頁至第12頁、第15頁、第29頁至第41頁) 10 江翊綸 (告訴) 111年5月9日警詢(偵19048卷三第360頁至第36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9048卷三第357頁至第359頁、第363頁至第371頁、第377頁、第416頁至第419頁) 11 余佩軒 (告訴) 111年5月12日警詢(偵19048卷四第209頁至第21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偵19048卷四第207頁至第207頁、第213頁、第231頁至第243頁、第249頁至第251頁) 12 官盧鴻蓮 (告訴) 111年5月12日警詢(偵19048卷四第188頁至第18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影本、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9048卷四第183頁至第187頁、第190頁至第192頁、第195頁至第204頁) 13 朱秀權 (告訴) 111年5月11日警詢(偵19048卷四第140頁至第142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TM交易明細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9048卷四第137頁至第138頁、第143頁、第147頁至第148頁、第154頁至第179頁) 14 江若綺 (告訴) 111年5月26日警詢(偵19048卷五第496頁至第49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交易明細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9048卷五第491頁至第495頁、第499頁、第504頁至第540頁、第592頁至第593頁) 15 蘇宜靜 (告訴) 111年5月25日警詢(偵19048卷五第470頁至第47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結果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9048卷五第468頁至第469頁、第472頁、第475頁至第476頁、第479頁至第484頁) 16 陳欣妤 (告訴) 111年5月22日警詢(偵19048卷五第258頁至第26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帳戶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9048卷五第255頁至第257頁、第262頁至第263頁、第354頁至第364頁、第374頁至第393頁) 17 劉雯純 (告訴) 111年5月19日警詢(偵19048卷五第151頁至第15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9048卷五第149頁至第150頁、第155頁至第158頁、第181頁至第185頁、第205頁至第213頁) 18 蔡彰憲 (告訴) 111年5月17日警詢(偵19048卷五第5頁至第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ATM交易明細單(偵19048卷五第3頁至第4頁、第8頁至第11頁、第18頁至第55頁) 19 楊智元 (告訴) 111年5月14日警詢(偵19048卷四第579頁至第58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9048卷四第577頁至第578頁、第582頁至第586頁、第621頁、第624頁至第643頁) 20 翁叔吟 111年5月14日警詢(偵19048卷四第399頁至第40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9048卷四第397頁至第398頁、第423頁、第433頁、第439頁至第453頁) 21 阮雅卿 (告訴) 111年5月13日警詢(偵19048卷四第346頁至第35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9048卷四第343頁至第344頁、第353頁、第371頁至第378頁、第381頁至第392頁) 22 陳慶隆 (告訴) 111年5月12日警詢(偵19048卷四第329頁至第33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ATM交易明細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聯紀錄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19048卷四第257頁至第264頁、第275頁至第276頁、第299頁至第327頁) 23 呂婉汝 (告訴) 111年6月13日警詢(偵19048卷六第356頁至第35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19048卷六第351頁至第355頁、第361頁、第381頁) 24 鄭依純 (告訴) 111年5月28日警詢(偵19048卷六第242頁至第246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9048卷六第131頁至第134頁、第241頁、第248頁至第249頁、第263頁、第277頁至第279頁、第288頁至第289頁) 25 詹維馨 (告訴) 111年5月26日警詢(偵19048卷六第5頁至第6頁、第4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結果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聯紀錄截圖、ATM交易明細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19048卷六第3頁至第4頁、第7頁、第45頁至第60頁、第107頁至第108頁、第頁至第頁) 26 林亞儒 (告訴) 111年7月6日警詢(偵19048卷七第297頁至第30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帳戶交易明細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9048卷七第293頁至第296頁、第302頁至第329頁、第365頁至第366頁) 27 胡雅苓 (告訴) 111年7月4日警詢(偵19048卷七第248頁至第24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內匯款申請書(偵19048卷七第243頁至第247頁、第250頁至第251頁、第255頁、第259頁) 28 羅麗娟 (告訴) 111年7月2日警詢(偵19048卷七第69頁至第7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影本(偵19048卷七第67頁至第68頁、第77頁、第135頁、第165頁、第189頁) 29 許博修 111年6月19日警詢(偵19048卷七第5頁至第6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匯款單(偵19048卷七第3頁至第4頁、第7頁至第8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49頁至第53頁) 30 侯韋伶 (告訴) 111年6月18日警詢(偵19048卷六第534頁至第53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國內匯款申請書、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9048卷六第485頁至第487頁、第528頁至第532頁、第544頁、第566頁、第581頁至第589頁) 31 李國熒 (告訴) 111年6月16日警詢(偵19048卷六第477頁至第47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19048卷六第425頁至第429頁、第453頁至第457頁) 32 戴素芬 (告訴) 111年7月18日警詢(偵19048卷七第515頁至第51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9048卷七第513頁至第514頁、第519頁、第535頁至第551頁、第561頁) 33 劉家榮 (告訴) 111年7月15日警詢(偵19048卷七第487頁至第496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ATM交易明細單(偵19048卷七第395頁至第401頁、第481頁至第486頁、第506頁) 34 胡玉衡 (告訴) 111年5月9日警詢(偵19048卷三第429頁至第43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9048卷三第423頁至第427頁、第435頁至第439頁、第515頁至第541頁) 35 蔡宜靜 (告訴) 111年4月26日警詢(偵19048卷三第59頁至第6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交易明細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偽造文件截圖(偵19048卷三第51頁至第53頁、第67頁至第83頁、第103頁至第131頁) 36 林芯瑜 (告訴) 111年4月26日警詢(偵19048卷三第27頁至第3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存摺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9048卷三第23頁至第25頁、第33頁至第47頁) 37 高彩雲 (告訴) 111年5月20日警詢(偵19048卷十一第358頁至第36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影本、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9048卷十一第353頁至第357頁、第361頁至第370頁) 38 黃嘉寶 111年5月24日警詢(偵19048卷十一第325頁至第32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通聯紀錄截圖、ATM交易明細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19048卷十一第323頁至第324頁、第329頁至第341頁、第347頁至第349頁、第頁至第頁) 39 黃坤山 111年5月25日警詢(偵19048卷十一第433頁至第43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偵19048卷十一第429頁至第431頁、第447頁、第451頁、第473頁至第479頁) 40 林裕翰 (告訴) 111年5月23日警詢(偵19048卷十一第663頁至第66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9048卷十一第659頁至第661頁、第671頁至第673頁、第681頁至第683頁) 41 毛芳芳 (告訴) 111年5月24日警詢(偵19048卷十一第687頁至第69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9048卷十一第685頁、第693頁至第699頁) 42 陳耀凱 (告訴) 111年5月28日警詢(偵19048卷十一第591頁至第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9048卷十一第587頁至第590頁、第599頁至第600頁、第612頁至第633頁、第644頁) 43 尹益英 (告訴) 111年6月1日警詢(偵19048卷十一第493頁至第496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9048卷十一第483頁至第491頁、第497頁、第511頁至第512頁、第521頁至第525頁) 44 鐘世州 (告訴) 111年6月3日警詢(偵19048卷十一第793頁至第79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通聯紀錄截圖、ATM交易明細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19048卷十一第787頁至第791頁、第807頁、第813頁至第814頁、第839頁、第847頁至第598頁) 45 葉美珍 (告訴) 111年6月6日警詢(偵19048卷一第447頁至第468頁) 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存摺影本(偵19048卷一第445頁、第469頁至第477頁、偵19048卷十二第323頁至第482頁)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6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7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8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9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0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0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2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3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4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5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6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7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8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9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0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0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1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2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3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4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5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6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7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8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9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0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30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1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3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2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3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3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3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4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3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5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3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36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3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7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3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38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3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39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3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0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40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1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4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2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4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3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4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4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4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5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4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陳文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