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趙偲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偲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491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審訴字第59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偲妤犯如本院附表「罪名、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院附表「罪名、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二編號8Haier海爾小海貝家用全自動洗碗機★原價19800商品售價「15800」更正為「14800 」、編號16丹麥OYOY北歐設計家飾-動物寶貝造型抱枕-幼幼臘腸商品售價「1780」更正為「1700」;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趙偲妤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卷第78至79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又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被告透過網 站註冊會員後,輸入信用卡資料用以刷卡消費之方式,係以電腦設備上網輸入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月及驗證碼等資訊,以製作購買人以信用卡支付價款之電磁紀錄,各該電磁紀錄均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是核被告就本院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 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㈡被告就本院附表編號1至5所為各次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本院附表編號1至3、5所為多次以他人信用卡號作為支付工具消費 ,均分別係基於以同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意、目的而為,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均應各別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再被告就本院附表編號1至5各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各舉動均具局部疊合性而應視為一行為,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又被告於本件所為之5 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後,再以盜刷方式詐得財物,導致社會交易信賴關係受到相當程度之破壞,所為均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罪,表示悔意,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卷第79頁)、犯罪動機、手段、造成之損害、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院附表「罪名、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被告因本案犯行獲得如本院附表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之物,均未據扣案且尚未賠償分文,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則儒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院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新臺幣) 罪名、宣告刑、沒收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及附表二編號1至2 韓國Coway濾淨智控桌上型飲水機(CHP241N)(價值36800元) 趙偲妤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本院附表編號1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韓國Coway綠淨力噴射循環空氣清淨機(AP1516D)適用18-20坪(價值20800元)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及附表二編號3至8 韓國Coway旗艦環禦型空氣清淨機(AP1512HHW)適用14-18坪(價值9900元)、韓國Coway綠淨力立式空氣清淨機(AP1216L)適用14-18坪(價值10900元) 趙偲妤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本院附表編號2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韓國Coway綠淨力噴射循環空氣清淨機(AP1516D)適用18-20坪(價值20800元) 韓國Coway綠淨力噴射循環空氣清淨機(AP1516D)適用18-20坪(價值20800元) Nell & Well攜帶型夾式空氣清淨機專用濾芯|局部小空間專用(價值620元)、AcoMo AirCare全天候空氣殺菌機(價值2380元)、韓國Coway旗艦環禦型空氣清淨機(AP1512HHW)適用14-18坪(價值9900元) 韓國Coway綠淨力雙向循環空氣清淨機(AP1220B)適用15坪(價值15900元) Haier海爾小海貝家用全自動洗碗機★原價19800(價值14800元)、Onpro行動小家電-迷你兩用手持吸塵器-黑色 *2件(價值1980元)、韓國ifif-靜音強效滅蚊燈[多色可選]-簡約白(價值1480元)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9至13 韓國Sobble棉花糖嬰兒浴盆-Venti豪華加大款-乳白(價值6990元) 趙偲妤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本院附表編號3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丹麥Derma護膚霜+沐浴露家庭號超值組(原價1640)(價值1480元)、Haier海爾小藍鯨免安裝RO瞬熱製冷淨水器(價值18800元)、以色列Simply Good連帽式圍裙浴巾-寶貝藍 *2件(價值2500元)、AcoMo PPS II兩分鐘奶嘴個人殺菌器蒂芬妮綠(價值950元)、Nac Nac觸控式消毒烘乾鍋T1-紫色(價值2750元) 韓國Coway綠淨力噴射循環空氣清淨機(AP1516D)適用18-20坪(價值20800元)、[買一送一]59S LED紫外線消毒器-萬用消毒棒 *2(價值4760元)、美國Capucci卡普奇雙向自動收車-夢行者尊爵版-典雅霧灰(價值13990元)、韓國Bebefit S7旗艦款智能嬰兒揹帶-午夜藍(價值5580元) Fabulous Goose有機棉毯-星星夜空-深夜藍(S)(價值3290元)、寶護-加厚型潔膚嬰兒蘆薈柔濕巾-寶寶專用99%純水(70抽)(價值540元) Levana美式嬰兒床-AVO五合一嬰兒成長床-原木色【組合價】(價值23200元)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14 水木代山緹花剪絨浴巾-摺耳貓(橘色) *3件(價值2670元)、Onpro行動小家電-無線小夜燈兩用夾扇(價值598元)、韓國Coway濾淨智控桌上型飲水機(CHP242N)(價值29800元) 趙偲妤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本院附表編號4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3及附表二編號15至16 韓國Coway綠淨力立式空氣清淨機(AP1216L)適用14-18坪 *2台(價值21800元)、韓國Coway綠淨力立式空氣清淨機(AP1216L)二年份濾網組 *2組(價值5320元)、韓國tntn mom's極致藍-寵愛媽咪美腹寶盒(價值1880元)、韓國tntn mom's酪梨油滋養皂85g *5件(價值1250元)、澳洲Anumi天然植萃系列-天然純山羊奶香皂 *4件(價值1196元)、丹麥Derma女性有機私密潔淨幕斯150ml *4件(價值1440元)、十八養場-常溫滴雞精禮盒-10入組(50ml/包) *2件(價值2880元)、丹麥OYOY北歐設計家飾-動物寶貝造型抱枕-幼幼臘腸(價值1700元) 趙偲妤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本院附表編號5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8491號被 告 趙偲妤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 2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 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偲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違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前之不詳時間,以1支行動電話門號新臺幣(下同)800元、每組信用卡卡號4000元之代價,在微信支援板向不詳人士購得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以及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卡號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冒用如附表一所示「王妤瑄」、「陳威橙」之名義作為會員名稱,以上開購得之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以及隨意填寫、在其當時位於臺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A套房居處(下稱松江路居處)或其不 知情之友人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00樓之00居處(下稱成 都路居處)附近之如附表一所示聯絡地址,註冊點擊國際數 位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7樓,下稱點擊 公司)經營之育兒好好玩網站會員後,於111年1月20日至同 年2月8日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使用上開購得之如附表二所示信用卡卡號消費,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配送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地址,待送貨員與趙偲妤電話聯繫,趙偲妤再請送貨員將商品送至松江路居處或成都路居處,商品金額共計34萬3224元。嗣附表二所示之持卡人均否認交易,點擊公司接獲拒付款項通知,驚覺有異,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點擊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趙偲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在育兒好好玩網站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註冊會員,盜刷附表二編號9至16所示之信用卡購買商品,否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育兒好好玩網站註冊會員、盜刷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信用卡購買商品之事實。 2 告訴人點擊公司之代表人章嘉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點擊公司受有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損害之事實。 3 證人卜蘭妮於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二所示之會員帳號於附表二所示時間,盜刷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購買商品,告訴人均有出貨,受有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損害之事實。 4 證人曾偉豪於警詢之證述 為三星行動電話通訊測試工程師,遺失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上開門號SIM卡均未設定密碼之事實。 5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查訪表 經查訪臺北市○○區○○街000號大樓管理員林先生,王妤瑄、陳威橙並非臺北市○○區○○街000號11樓之3的住戶,請送貨員直接與訂購人聯繫後,送至該址之包裹均另送他處之事實。 6 附表一所示會員之網頁列印資料 佐證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會員名稱、手機號碼及聯絡地址註冊育兒好好玩網站會員,其中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2會員之註冊時間僅相距10分鐘,會員名稱及聯絡地址均相同,附表一編號2會員亦應為被告所註冊;松江路居處與配送地址臺北市○○區○○路00巷0號,門牌號碼僅差2號之事實。 7 刷卡IP位址列印資料 佐證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盜刷信用卡購買商品之事實。 8 附表二所示持卡人黃丞逸、李永吉、唐竟崴、張心瑜、林茱蒂、陳鳳英、發卡銀行聲明書 佐證附表二所示持卡人之信用卡遭盜刷之事實。 9 附表二所示之訂單紀錄、發票明細、配送憑據、簽收單 佐證告訴人受有損害之事實。 10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登記於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登記於同案被告康政文(另聲請移轉管轄)名下之事實。 11 被告趙偲妤之數位科技偵防情資整合系統列印資料 警方持搜索票於臺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A套房查獲被告,被告有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事實。 12 Google地圖列印資料 成都路居處距離配送地址臺北市○○區○○街000號,步行僅需時2分鐘之事實。 二、核被告趙偲妤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 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分別違法蒐集個人資料後進而利用,其蒐集行為係利用行為之階段行為,均應僅論以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被告趙偲妤於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編號3至編號8、編號9至編號13、編號15至編號16,均係在 同一日之密切接近時間、先後向同一店家盜刷信用卡,屬接續犯,請分別各論以一罪。其分別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均從一重論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其所犯合計5次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之犯罪所得,如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檢 察 官 黃則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 記 官 劉冠汝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會員名稱 (被告冒用之名稱) 行動電話門號 (被告購得之行動電話門號) 聯絡地址 (被告隨意填寫之地址) 1 111年1月20日6時44分16秒 王妤瑄 0000000000 (登記於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臺北市○○區○○街000號00樓之0 2 111年1月20日6時54分04秒 王妤瑄 0000000000 (登記於同案被告康政文名下) 臺北市○○區○○街000號00樓之0 3 111年1月28日 22時12分4秒 陳威橙 0000000000 (登記於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