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陳唯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鉌欽 被 告 陳唯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9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唯駿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