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宇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宇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742、743、744、745、74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宇辰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事實部分: ⒈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6行「提領車手之工作」後補充 記載「(本案非首次犯行)」。 ⒉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告訴人名字更正為「林伯霖」,並刪除該附表編號20、23至25被害人欄內「(提告)」2字 。 ⒊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詐欺金額」欄內補充記載「(不含手續費)」,並更正該附表編號5告訴人許求莉被詐騙之金額 為「2萬9,985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編號13告訴人潘學霆被詐騙之金額為「4萬9,985元、6,123元」、編號16告訴人鄧雅方於民國111年3月5日下午4時25分被詐騙之金 額為「4萬9,987元」。 ⒋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二「提款金額」欄內補充記載「(不含手續費)」,並將該附表編號1至6所載之金額均更正為「2萬 元」。 ⒌刪除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9至40、44至47、110至116所載被告所提領之非本案被害人之匯款金額。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2日生效,然該次修正係增訂第1項第4款之規定,核與本案被告所涉罪名及刑罰無關,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是核被告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 錢罪。 ㈡共犯及罪數關係: ⒈被告與共犯「冠吸」、「辛普森」等本案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就上開犯行間,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就各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匯入款項之多次提款行為,乃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即足。 ⒊被告各次所為,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俱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⒋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侵害之財產法益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26罪)。 ㈢量刑審酌: ⒈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途獲取財物,竟擔任詐欺集團取款車手,使各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並危害財產交易安全,實屬不該,兼衡其犯後坦認犯行但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態度(被告當庭表示每月已需賠償同集團另案之被害人8人共計新臺幣【下同】3萬多元等情,衡情已無其餘賠償能力),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現於工地工作、需負擔父親之醫療費用等生活狀況(見審訴字卷第63頁),暨被告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參與程度、告訴人及被害人被詐欺金額高低(被告所提領之金額)及素行等一切情狀(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起訴罪名,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需「 歷次」審判中自白,未較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修正前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就上開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量刑時併予審酌),各量處如附表甲「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⒉被告所犯本案各罪,雖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應併合處罰,惟本院考量被告於111年間密集犯下甚多相類案件,分經各 法院審結,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為訴訟經濟,避免重複定刑之無益勞費,本院爰不予併定應執行刑,嗣就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即可,附此敘明。 三、沒收之說明: 被告於偵查中自陳報酬為日薪2,000元(見偵字23290卷第23頁,偵緝字742卷第77頁),核其本案犯罪所得為1萬元【計算式:日薪2,000元×本案共計提領5日】,雖未扣案,然既 未實際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自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 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甲: 編號 對應之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詐騙告訴人廖彥齊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詐騙告訴人蔡君惠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詐騙告訴人林燕娟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詐騙告訴人朱晏諄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詐騙告訴人許求莉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詐騙告訴人劉宜融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詐騙告訴人徐新瑋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詐騙告訴人陳玟妤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詐騙告訴人游韻樺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詐騙告訴人林伯霖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詐騙告訴人闕子維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詐騙告訴人楊鈺珊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詐騙告訴人潘學霆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詐騙被害人謝欣妤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詐騙告訴人林秀美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詐騙告訴人鄧雅方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7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詐騙告訴人何冠誼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詐騙告訴人談恩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詐騙告訴人賴運生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詐騙被害人張宜靜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詐騙告訴人黃筱翔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詐騙告訴人周慧洵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詐騙被害人鄭晴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4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詐騙被害人王世杰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詐騙被害人鄭曉琪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詐騙被害人唐昕凝部分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742號第743號 第744號 第745號 第746號 被 告 林宇辰 女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宇辰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冠吸」、「辛普森」之人均為詐欺集團成員,然為賺取報酬,竟與「冠吸」、「辛普森」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2月間起,加入「冠吸」、「辛普森」所屬詐欺集團,而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其分工方式係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至指定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後,再由林宇辰依「冠吸」之指示,先至指定地點向「辛普森」拿取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復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至附表二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上開詐騙所得,最後再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辛普森」,林宇辰並因而獲得提款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 。嗣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廖彥齊、蔡君惠、林燕娟、朱晏諄、許求莉、劉宜融、徐新瑋、陳玟妤、游韻樺、林柏霖、闕子維、楊鈺珊、潘學霆、林秀美、鄧雅方、何冠誼、談恩、賴運生、張宜靜、黃筱翔、周慧洵、鄭晴、王世杰、鄭曉琪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宇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廖彥齊、蔡君惠、林燕娟、朱晏諄、許求莉、劉宜融、徐新瑋、陳玟妤、游韻樺、林柏霖、闕子維、楊鈺珊、潘學霆、林秀美、鄧雅方、何冠誼、談恩、賴運生、張宜靜、黃筱翔、周慧洵、鄭晴、王世杰、鄭曉琪及被害人謝欣妤、唐昕凝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廖彥齊、蔡君惠、林燕娟、朱晏諄、許求莉、劉宜融、徐新瑋、陳玟妤、游韻樺、林柏霖、闕子維、楊鈺珊、潘學霆、林秀美、鄧雅方、何冠誼、談恩、賴運生、張宜靜、黃筱翔、周慧洵、鄭晴、王世杰、鄭曉琪及被害人謝欣妤、唐昕凝因遭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 3 告訴人廖彥齊、蔡君惠、林燕娟、朱晏諄、許求莉、劉宜融、徐新瑋、陳玟妤、游韻樺、林柏霖、闕子維、楊鈺珊、潘學霆、林秀美、鄧雅方、何冠誼、談恩、賴運生、張宜靜、黃筱翔、周慧洵、鄭晴、王世杰、鄭曉琪及被害人謝欣妤、唐昕凝之報案資料及相關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廖彥齊、蔡君惠、林燕娟、朱晏諄、許求莉、劉宜融、徐新瑋、陳玟妤、游韻樺、林柏霖、闕子維、楊鈺珊、潘學霆、林秀美、鄧雅方、何冠誼、談恩、賴運生、張宜靜、黃筱翔、周慧洵、鄭晴、王世杰、鄭曉琪及被害人謝欣妤、唐昕凝遭詐欺而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 4 自動櫃員機提領紀錄5份、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攝照片5組。 證明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領取附表二所示帳戶內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行為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 罪嫌。被告與「冠吸」、「辛普森」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係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未扣案如附表所示款項,及被告5日取款之報酬共新臺 幣(下同)1萬元,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檢 察 官 王文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 記 官 陳瑞和 附表一: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詐欺金額 1 廖彥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5時53分許,致電其並佯稱:其乃臉書商家,因廖彥齊勾選連續購買,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日 16時55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123元 111年3月2日 17時1分許 4萬9,985元 111年3月2日 17時42分許 1萬1,985元 2 蔡君惠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7時10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遠傳friday」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日 17時44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 111年3月2日 17時46分許 4萬9,989元 111年3月2日 18時9分許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111年3月2日 18時11分許 2萬9,985元 3 林燕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7時30分,先致電林燕娟並佯稱:其乃「金石堂網路書店」人員,因該公司訂單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聯繫銀行處理云云,復佯以金融機構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日 18時20分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6元 111年3月2日 18時25分許 4萬9,985元 111年3月2日 18時30分許 1萬9,986元 111年3月2日 18時40分許 1萬6,807元 111年3月2日 18時45分許 1萬3,398元 4 朱晏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9時45分許,致電朱晏諄並佯稱:因朱晏諄加入之網路購物遭駭客攻擊,其變成高級會員,要去郵局ATM解除云云,復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日 20時46分許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3,019元 5 許求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6時4分許,致電許求莉並佯稱:其乃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因該賣場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3日 16時31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1年3月3日 16時38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3日 16時50分許 3萬元 6 劉宜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6時許,致電劉宜融並佯稱:其乃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因劉宜融於網路購物時勾選錯誤,恐遭額外扣款,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3日 16時37分許 2萬9,985元 7 徐新瑋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6時50分許,佯為銀行專員致電徐新瑋,並誆稱其金融卡個人資料遭公開,需將銀行帳戶款項提出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3日 17時10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3,012元 111年3月3日 17時20分許 9,985元 111年3月7日 16時17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123元 111年3月7日 16時20分許 4萬9,985元 8 陳玟妤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7時29分許,致電陳玟妤並佯稱:其乃某公司客服人員,因該公司內記載其曾購買產品,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3日 17時55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2,989元 9 游韻樺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7時50分許,致電游韻樺並佯稱:其乃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因該賣場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3日 18時24分 4萬4,088元 10 林柏霖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4時7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Vanger」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5日 14時34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6,985元 11 闕子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4時3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網路賣家,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5日 14時54分許 100元 12 楊鈺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4時27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friday網路購物」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兆豐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5日 15時18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9元 111年3月5日 15時20分許 4萬9,985元 111年3月5日 15時22分許 4萬4,044元 13 潘學霆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4時,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健身用品公司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5日 15時37分許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1年3月5日 15時49分許 6,138元 14 謝欣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6時33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friday網路購物」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金融機構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5日 16時33分許 8,123元 15 林秀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6時5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5日 16時48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440元 111年3月5日 17時6分許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123元 16 鄧雅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4時58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friday網路購物」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元大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5日 16時6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98元 111年3月5日 16時24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7元 111年3月5日 16時25分許 5萬2元 111年3月5日 16時32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7元 111年3月5日 16時34分許 4萬9,930元 111年3月5日 16時49分許 4萬9,987元 111年3月5日 16時51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2,098元 111年3月5日 16時54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7,601元 111年3月5日 17時7分許 2,508元 111年3月5日 17時56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9元 17 何冠誼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5時46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金石堂網路客服」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5日 16時25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8,082元 18 談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7時21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長庚藥品物流公司」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5日 17時34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4,085元 111年3月5日 17時46分許 5萬元 19 賴運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16時許,致電賴運生並佯稱:賴運生去年11月在臉書上買保健食品,有預定10筆訂單,每筆訂單6100元,會請銀行人員協助取消這些訂單云云,復佯以銀行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去提款機操作,會教如何操作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 16時33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111年3月7日 16時49分許 4,030元 20 張宜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16時52分許,致電張宜靜並佯稱:其乃張宜靜先前上網購物之公司人員,因公司電腦連線有問頭,不小心列入高級會員,每個月會直接從帳戶內扣款云云,復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指示到提款機將錢領出存入指示的帳戶內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 17時39分許 9,985元 21 黃筱翔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某時許,致電黃筱翔並佯稱:其乃黃筱翔先前上網購物「愛若雅」電商人員,訂單錯誤變成批發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指示網路匯款輸入密碼,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 18時37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98元 111年3月7日 18時39分許 1萬9,058元 22 周慧洵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17時21分許,致電周慧洵並佯稱:其乃「金石堂」網路客服人員,因操作不慎下錯訂單云云,復佯以第一銀行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實體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 19時12分許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98元 111年3月7日 19時14分許 4萬305元 23 鄭晴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18時57分許,致電鄭晴並佯稱:因鄭晴先前在FACEBOOK購買的新疆米粉,公司疑似升級成會員,是否要取消云云,復佯以臺灣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 19時23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 111年3月7日 19時31分許 4萬9,985元 111年3月7日 19時46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 111年3月7日 19時48分許 4萬9,985元 24 王世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某時許,致電王世杰並佯稱:其乃富邦電商業者客服,王世杰先前至FACEBOOK購買項鍊,誤升級為會員云云,復佯以富邦銀行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去ATM依指示操作匯錢到指定帳戶,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 19時27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111年3月7日 19時37分許 1萬7,985元 25 鄭曉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某日時許,致電鄭曉琪並佯稱:有匯款資料疑似是詐騙資訊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 20時16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111年3月7日 20時40分許 1萬9,985元 26 唐昕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某時許,致電唐昕凝並佯稱其之前在「無患子」網路購物賣場購物,然因作業疏失,已遭該賣場升級為高級會員,恐遭額外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9日 17時21分許 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8元 111年3月9日 17時28分許 2萬3,024元 附表二: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帳戶 提款金額 1 111年3月2日 17時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南松山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5元 2 111年3月2日 17時7分許 2萬5元 3 111年3月2日 17時8分許 2萬5元 4 111年3月2日 17時8分許 2萬5元 5 111年3月2日 17時9分許 2萬5元 6 111年3月2日 17時9分許 5,005元 7 111年3月2日 18時3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松山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1萬2,000元 8 111年3月2日 18時4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9 111年3月2日 18時5分許 2萬元 10 111年3月2日 18時5分許 2萬元 11 111年3月2日 18時6分許 2萬元 12 111年3月2日 18時6分許 2萬元 13 111年3月2日 18時36分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4 111年3月2日 18時36分許 2萬元 15 111年3月2日 18時36分許 2萬元 16 111年3月2日 18時37分許 2萬元 17 111年3月2日 18時37分許 2萬元 18 111年3月2日 18時38分許 1萬9,000元 19 111年3月2日 19時許 臺北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20 111年3月2日 19時2分許 1萬1,000元 21 111年3月2日 19時2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松山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22 111年3月2日 19時21分許 2萬元 23 111年3月2日 19時22分許 1萬9,000元 24 111年3月2日 20時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25 111年3月2日 20時4分許 1萬元 26 111年3月2日 20時5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南松山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27 111年3月2日 21時0分許 1萬元 28 111年3月3日 16時4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延吉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29 111年3月3日 16時43分許 2萬元 30 111年3月3日 16時44分許 2萬元 31 111年3月3日 16時45分許 2萬元 32 111年3月3日 16時45分許 1萬元 33 111年3月3日 16時5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34 111年3月3日 16時56分許 9,000元 35 111年3月3日 17時2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忠孝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36 111年3月3日 17時30分許 3萬元 37 111年3月3日 17時31分許 3萬元 38 111年3月3日 17時32分許 3,000元 39 111年3月3日 17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延吉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40 111年3月3日 17時36分許 1萬元 41 111年3月3日 18時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忠孝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3,000元 42 111年3月3日 18時32分許 3萬元 43 111年3月3日 18時32分許 1萬4,000元 44 111年3月5日 13時5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45 111年3月5日 13時58分許 2萬元 46 111年3月5日 13時59分許 2萬元 47 111年3月5日 14時許 1萬1,000元 48 111年3月5日 14時45分許 1萬7,000元 49 111年3月5日 14時46分許 7,000元 50 111年3月5日 14時56分許 5,000元 51 111年3月5日 15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新店中正郵局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元 52 111年3月5日 15時29分許 6萬元 53 111年3月5日 15時30分許 2萬4,000元 54 111年3月5日 15時4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永豐銀行新店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55 111年3月5日 15時45分許 2萬元 56 111年3月5日 15時46分許 9,000元 57 111年3月5日 16時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北新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58 111年3月5日 16時6分許 1萬7,000元 59 111年3月5日 16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60 111年3月5日 16時15分許 2萬元 61 111年3月5日 16時16分許 2萬元 62 111年3月5日 16時17分許 2萬元 63 111年3月5日 16時18分許 2萬元 64 111年3月5日 16時32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新店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65 111年3月5日 16時33分許 8,000元 66 111年3月5日 16時35分許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000元 67 111年3月5日 16時36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68 111年3月5日 16時37分許 2萬元 69 111年3月5日 16時38分許 2萬元 70 111年3月5日 16時38分許 2萬元 71 111年3月5日 16時39分許 2萬元 72 111年3月5日 16時4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台北富邦銀行北新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73 111年3月5日 16時50分許 2萬元 74 111年3月5日 16時50分許 2萬元 75 111年3月5日 16時51分許 2萬元 76 111年3月5日 16時51分許 2萬元 77 111年3月5日 16時52分許 2萬元 78 111年3月5日 16時52分許 2萬元 79 111年3月5日 16時53分許 9,000元 80 111年3月5日 17時8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81 111年3月5日 17時9分許 2,000元 82 111年3月5日 17時10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7,000元 83 111年3月5日 17時10分許 3,000元 84 111年3月5日 17時1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85 111年3月5日 17時19分許 3,000元 86 111年3月5日 17時20分許 2,000元 87 111年3月5日 17時4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台北富邦銀行北新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88 111年3月5日 17時47分許 2萬元 89 111年3月5日 17時47分許 2萬元 90 111年3月5日 17時48分許 2萬元 91 111年3月5日 17時48分許 1萬9,000元 92 111年3月7日 16時2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營業部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93 111年3月7日 16時26分許 2萬元 94 111年3月7日 16時27分許 2萬元 95 111年3月7日 16時28分許 2萬元 96 111年3月7日 16時28分許 1萬9,000元 97 111年3月7日 16時4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敦北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98 111年3月7日 16時42分許 1萬元 99 111年3月7日 16時5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民生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1萬元 100 111年3月7日 17時4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營業部內自動櫃員機前 1萬元 101 111年3月7日 18時5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營業部內自動櫃員機前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02 111年3月7日 18時50分許 2萬元 103 111年3月7日 18時51分許 2萬元 104 111年3月7日 18時52分許 9,000元 105 111年3月7日 19時2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營業部內自動櫃員機前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06 111年3月7日 19時27分許 2萬元 107 111年3月7日 19時27分許 2萬元 108 111年3月7日 19時28分許 2萬元 109 111年3月7日 19時29分許 2萬元 110 111年3月7日 19時30分許 2萬元 111 111年3月7日 19時46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12 111年3月7日 19時47分許 1萬元 113 111年3月7日 19時48分許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14 111年3月7日 19時49分許 2萬元 115 111年3月7日 19時49分許 2萬元 116 111年3月7日 19時50分許 8,000元 117 111年3月7日 19時5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營業部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18 111年3月7日 19時57分許 2萬元 119 111年3月7日 19時57分許 2萬元 120 111年3月7日 19時58分許 2萬元 121 111年3月7日 19時59分許 2萬元 122 111年3月7日 19時59分許 2萬元 123 111年3月7日 20時許 2萬元 124 111年3月7日 20時1分許 7,000元 125 111年3月7日 20時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銀行民生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26 111年3月7日 20時9分許 2萬元 127 111年3月7日 20時10分許 2萬元 128 111年3月7日 20時11分許 2萬元 129 111年3月7日 20時12分許 1萬9,000元 130 111年3月7日 20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營業部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131 111年3月7日 20時29分許 1萬元 132 111年3月7日 20時4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營業部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133 111年3月9日 17時4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忠孝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34 111年3月9日 17時42分許 2萬元 135 111年3月9日 17時43分許 2萬元 136 111年3月9日 17時44分許 1萬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