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12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懿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懿修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呂懿修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漠視他人財產法益,並已危害社會治安,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非劣,兼衡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偵卷第7頁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竊盜犯罪所得之物,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北日本愛麗絲抹茶捲心酥1盒 2 北日本愛麗絲雙色餅乾棒1盒 3 北日本蘿蔓捲焦糖風味1盒 4 北日本BURBON蝦風味餅乾1盒 5 日清椰子風味法式餅乾2包 6 北日本葡萄奶油風味夾心餅乾2盒 7 SUNYOUNG巧克力風味餅乾棒2盒 8 三立白可可風味薄燒餅2盒 9 三立抹茶風味薄燒餅2盒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536號
被 告 呂懿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懿修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
年6月28日晚間8時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
樓1號販賣所,由佑全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全公司)
所經營之札幌藥妝店內,徒手竊取陳列於貨架上之北日本愛
麗絲抹茶捲心酥1盒、北日本愛麗絲雙色餅乾棒1盒、北日本
蘿蔓捲焦糖風味1盒、北日本BURBON蝦風味餅乾1盒、日清椰
子風味法式餅乾2包、北日本葡萄奶油風味夾心餅乾2盒、SU
NYOUNG巧克力風味餅乾棒2盒、三立白可可風味薄燒餅2盒及
三立抹茶風味薄燒餅2盒等價值新臺幣1,000元之食品後旋即
逃逸,嗣經該店店長黃郁軒調閱監視器影像察覺有異,始報
警究辦察知上情。
二、案經佑全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懿修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黃郁軒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8
幀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因
上開竊盜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則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謝奇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郭昭宜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