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蔡篤昌、蔡浩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被 告 蔡浩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74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