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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26號

聲請判決書遮隱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王令冠

聲請人
即被告
馮珮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判決書遮掩及不公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法院原則上應公開裁判書之全文,僅定有二種裁判書得不公開之部分,其一為案件類型之限制,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若其他法律有不同於該條之規定,應優先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上開其他法律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皆針對特別需要保障當事人隱私、秘密之領域,限制法院裁判書全文不公開;另一者為個人資料保護之限制,即該條第2項規定,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公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三、經查,本件判決係違反藥事法案件,乃屬於一般刑事訴訟案件,並非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中,限制裁判書公開之事件類型,故本件判決並不涉及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中案件類型之限制,聲請人聲請將本件判決書不予公開,於法未合。另本件判決並無公開當事人身分證字號、住所地等個人隱私資料,而自然人姓名係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所規定法院判決書應公開之部分,聲請人聲請將其姓名隱密不符法院組織法第83條之規定,礙難准許。又法院組織法第83條並未賦予法院可自行決定不公開當事人姓名之裁量權。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將將本件判決不予公開,或將聲請人姓名於判決中予以遮掩,於法有違,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令冠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聲請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2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判決書遮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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