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自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南港分公司: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 樓 代 表 人 莊豐如 代 理 人 林俊儀律師 王瑜玲律師 徐明豪律師 被 告 林憶珊 年籍住居所詳卷 林婷憶 年籍住居所詳卷 周瑾珊 年籍住居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9088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不起訴處分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4735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林憶珊、林婷憶、周瑾珊涉有妨害名譽罪嫌,具狀提出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1年度偵字第34735號號對被告等人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9088號駁回再議,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聲議卷第27頁)。聲請人委任律師於同年11月6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有刑事委任狀、蓋有本院收 文戳章日期之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可查(聲自卷第5、11頁),此外,亦查無聲請人有何不得提起自訴之情形,經 核本件聲請,程序上係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關於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二雖指出:「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心證門檻、審查標準,或其理由記載之繁簡,則委諸實務發展」,未於法條內明確規定,然觀諸同法第258條之1修正理由一、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三可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在於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而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必須依偵查所得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之。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而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標準,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四、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聲請人指訴被告等人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聯絡公開指摘「2015年布丁妹妹被迫和親兄弟斑斑近親交配」部分: 查依聲請人所經營之關西六福莊於99年11月15日之臉書貼文提及:「關西六福莊金招牌:斑斑&布丁妹。斑斑&布丁妹是一對兄妹,他們的其他親人大家可以在秘探野生動物園的活動行程裏近距離的接觸」等語(偵卷第81頁),又中國時報102年3月30日標題為「台灣趴趴走-來關西六福莊當少年pi 」之文章亦提及「長頸鹿的家是由解說員帶領遊客進入六福莊旅館內,在兩隻明星長頸鹿兄妹『斑斑』與『布丁妹』房內解 說其生活習性」等語(偵卷第89頁),顯見聲請人已自行於網路社群平台宣稱長頸鹿「斑斑」與「布丁妹」間之關係為兄妹,且有媒體報導亦論及此事,是被告等人認長頸鹿「斑斑」與「布丁妹」為兄妹,且長期生活於共同場所,並非全無所據。又被告等人依據大紀元102年9月18日「六福村長頸鹿亮相」報導(偵卷第183頁)、中時新聞網104年6月16日 「六福村長頸鹿寶寶早產夭折」報導(偵卷第185頁),追 蹤製作聲請人自102年起至104年6月15日長頸鹿「布丁妹」 產下早產小長頸鹿之飼養紀錄(偵卷第171至172頁),認為聲請人係於102年後從美國引進長頸鹿「珍妮」、「荷莉」 、「蘇菲亞」等母長頸鹿,於長頸鹿「布丁妹」生產小長頸鹿前,聲請人園區內與上開母長頸鹿共同生活之公長頸鹿僅有長頸鹿「斑斑」,並參酌上開關西六福莊於99年11月15日之貼文及中國時報102年3月30日之文章,推論長頸鹿「布丁妹」當時可能交配之對象僅有園區內僅存之公長頸鹿「斑斑」,尚非無端猜測,堪認被告等人此部分屬經合理查證後所為之評論,自難認有何誹謗或散布不實事項之真實惡意。 ㈡關於聲請人指訴被告等人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聯絡公開指摘「布丁妹身體虛弱,為了對抗捻轉胃蟲的寄生蟲需長期服用抗生素保命」部分: ⒈查被告等人於上揭記者會所發布之新聞稿(偵卷第49頁),並未曾提及長頸鹿「布丁妹」死因必為寄生蟲或捻轉胃蟲,僅稱:「2022年:15歲的布丁妹因產氣莢膜梭狀芽孢桿菌感染,引發腸毒血症死亡」(偵卷第50頁)、「六福村在過去10年間不斷繁殖、引進、借殖長頸鹿,有8隻卻因為疾病、 意外等原因過世,多數活不到10歲。其中,又以好發於草食性動物的『捻轉胃蟲症』長期耗損長頸鹿群體的健康,必須服 用各種驅蟲藥、抗生素治療」(偵卷第49頁)等語。 ⒉關於長頸鹿「布丁妹」死因部分,依自由時報電子報111年2月3日標題「六福莊15歲長頸鹿『布丁妹』病逝保育員及遊客 都不捨」(偵卷第91至92頁)、聯合新聞網111年2月3日標 題「長頸鹿『布丁妹』病逝11年情誼讓六福員工不捨落淚(偵 卷第93頁)」、CTWANT於111年2月4日標題「『大家的小妹妹 』六福莊明星長頸鹿『布丁妹』驟逝倒地搶救30分鐘不治」( 偵卷第95頁)等文章,均有長頸鹿「布丁妹」經初步判定死因是急性產氣莢膜梭狀芽孢桿菌感染,導致嚴重出血壞死性盲腸結腸炎,引發腸毒血症死亡之記載,且聲請人提出長頸鹿「布丁妹」之財團法人莊福文化基金會附設動物園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111年1月15日死亡解剖書(下稱本案死亡解剖書)中「死亡原因」欄位亦記載「初步診斷為產氣莢膜梭狀芽孢桿菌感染,導致嚴重出血壞死性盲腸結腸炎,引發腸毒血症死亡」等語(他卷第65頁),是被告等人「2022年:15歲的布丁妹因產氣莢膜梭狀芽孢桿菌感染,引發腸毒血症死亡」之言論並無任何不實之處。 ⒊關於捻轉胃蟲症長期耗損長頸鹿群體的健康,必須服用各種驅蟲藥、抗生素治療部分:依被告等人之新聞稿(偵卷第49頁),被告係以聲請人所借殖臺北市立動物園之「宵璋」長頸鹿死於捻轉胃蟲症為例,並根據科學期刊標題「Anthelmintic Resistant Haemonchus contortus in a Giraffe(Giraffa camelopardalis) in Florida」之文章理論(偵卷 第223至232頁),而認為長頸鹿生活於聲請人所設之長頸鹿展示區,緊鄰其他反芻動物(如綿羊、山羊、美洲野牛等)之展示區,下雨天時容易造成寄生蟲的跨區域感染,須以抗生素治療,應屬經合理查證後所為之評論。況依本案死亡解剖書,「剖檢紀錄」欄位記載:「5.胃:⑴皺胃有少許捻轉胃蟲成蟲。」等語(他卷第64頁),且依六福村主題遊樂園之聲明稿,亦記載:「捻轉胃蟲為一常見於反芻獸消化道內之寄生蟲,在國際間屬常見疾病,且捻轉胃蟲主要存在於地面草地,藉由糞口傳染;長頸鹿為食葉動物,非食草性動物,較少進食地面草地,但由於布丁妹個體習慣,對草地興趣較高,因此感染性增高。園區對此也參考國外研究,治療團隊亦提供更嚴謹的防治,透過糞便的觀察,訂定縝密的驅蟲計劃,不論是在環境的改善、照顧、營養、醫療紀錄都下足苦心,讓捻轉胃蟲問題在2年內獲得一定程度控制」等語( 偵卷第77頁),顯見長頸鹿「布丁妹」於死亡前亦感染捻轉胃蟲,難認被告等人上開言論係憑空捏造,自難認有何誹謗或散布不實事項之真實惡意。 ㈢關於聲請人指訴被告等人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聯絡公開指摘「左手保育,右手剝削」、「惡劣圈養環境,打著寓教於樂之名,不當圈養、繁殖動物」、「圈養環境惡劣, 不符合 動物習性」部分: ⒈依上下游News&Market於104年2月19日發表標題「狐獴的家在 沙漠動社:拒絕支持動物園引進台灣展演」之報導文章,內容略以:六福村動物園引進原棲地在非洲南部喀拉哈里沙漠的狐獴,台灣潮濕炎熱的氣候、展示場裡有限的空間,加上為了避免動物逃脫,展演場所很難提供狐獴挖築大型洞穴、在洞穴裡躲藏及育雛的環境。無法展現自然行為、動物福利不佳,令人十分憂慮狐獴的健康等語(偵卷第125頁),及 依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111年7月28日之函文,說明三㈠針對六福村孟加拉虎、非洲獅活動空間及飼養管理提出建議改善措施;說明三㈡另記載:猛獸籠車及餵食體驗對飼養中動物之動物福祉不一定有負面影響,但容易有操弄/戲謔動物疑慮,已建議停止或大幅度修改此項展演規劃等語(偵卷第128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111年9月26日 函就保育類野生動物展演疑義回復,說明四㈠記載略以:地方主管機關作成同意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陳列、展示之行政處分時,應敘明該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進行表演及與人互動之行為,如有違反者,應依規定廢止原同意文件等語(偵卷第163至164頁),及農委會112年3月24日函否准聲請人所屬財團法人莊福文化教育基金會附設動物園申請自墨西哥輸入長頸鹿案,該函文所附之審查意見摘要記載略以:「一、運輸及飼養場所:⒊六福村動物園過往長頸鹿飼養年齡不長,且寄生蟲無法根治,可能要考量是否該地區環境、氣候不適合該物種的飼養;⒋六福莊的場地飼養條件不佳,且易受周邊遊客干擾;二、醫療照護:⒈該地區可能有環境、氣候因素造成捻轉胃蟲難以根治,園區所提改善、投藥、監測及控制仍有疑慮,未來新進長頸鹿之健康仍可能受影響」等語(偵卷第165至167頁),是被告等人認聲請人推出付費與野生動物接觸之體驗活動不合法,並指摘「惡劣圈養環境,打著寓教於樂之名,不當圈養、繁殖動物」、「圈養環境惡劣,不符合動物習性」之言論,尚非無據,難認有何誹謗或散布不實事項之真實惡意。 ⒉至聲請人雖主張檢察官以被告等人言論後1年後的函文推論被 告等人所言為真實,適用法律顯有錯誤等語(聲字卷第6至7頁),然被告上開言論所據之報導文章發表於104年2月19日,而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農委會上開函文發文時間分別係111年7月28日、111年9月26日及112年3月24日,不起訴處分書認為「更能反證被告等人所發現告訴人(即聲請人)有上揭種種不友善動物之行為,非僅暫時、偶發現象,而極有可能是長時間之持續狀態,甚至直到主管機關審查時,仍能發現有諸多不友善動物之缺失而未獲改善」,並未違反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聲請人徒憑己意,任意指摘,顯難謂洽。㈣關於聲請人指訴被告等人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聯絡公開指摘「斑斑死亡解剖發現體內有塑膠袋」部分: ⒈不起訴處分書已說明:六福莊內導覽員曾對被告林婷憶稱「我們其實之前這邊的長頸鹿很多,因為牠有時候很親近。但是跟你很親近的時候,有可能客人就偷餵東西給牠吃或者是亂丢垃圾。那之前,有在...動物過世的時候我們都會解剖 ,然後有發現裡面有塑膠袋」、「像布丁妹的哥哥就是(有)塑膠袋」等語,被告林婷憶向導覽人員再次詢問:「哥哥?」,該導覽人員則回稱「對,斑斑」等語,此均有錄影檔 案可證,而認被告指摘長頸鹿體內有塑膠袋等語,即非空穴來風。本院審以不起訴處分書已就聲請人上開主張詳予論證及敘明理由,既係依職權而為認事用法,且無明顯瑕疵可指,聲請人任意指摘,尚難謂洽。 ⒉至聲請人主張檢察官未提示聲請人錄影檔案,使聲請人表示意見,並質疑錄影檔案是否為被告林婷憶自導自演所拍攝,認為檢察官對於證據應調查而未調查等語(聲自卷第5至6頁),惟檢察官就偵查期間所為之偵查行為及結果,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本即無必定要提示並給予告訴人表示意見之機會,自不能以檢察官未給予告訴人陳述意見機會,即認有偵查不備之情,而聲請人雖質疑錄影檔案是否為被告林婷憶自導自演所拍攝,然未提出直接或間接證據足以證明上情,聲請人上開所述,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依據本案已顯現之證據,仍不足以認定被告等人有聲請人所指訴之犯罪嫌疑,自難徒以聲請人之指訴,遽為不利被告等人之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意旨,自應認被告等人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既已詳細調查偵查卷內所存證據,並敘明所憑證據及判斷理由,尚無調查未盡完備、率為認定事實之違法情形,亦與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無違。聲請人於聲請理由中所指摘之處,無非係對己有利之臆測,無從認定不起訴處分見解或駁回再議處分意旨有何虛偽或錯誤之處,其仍執前詞對於原處分加以指摘求予准許提起自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附件: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