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和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鄭宇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2號 自 訴 人 和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恩 自訴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王昭文律師 被 告 簡志龍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游光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志龍無罪。 理 由 一、自訴事實及所犯法條略以: 被告簡志龍為執業醫師,自述研究律動20年,並著有多本與律動有關之著作,竟基於加重誹謗、加重妨害信用之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28日,在不詳地點,於多人得共見共聞之影音平臺,以帳號「簡志龍 醫師 亞洲首席律動專家」上傳影片「律動教父簡志龍醫師,律動機穩定度終極評測!」(下稱本案影片),影片內容首先由被告以附件編號1所示言論 為引言,以電鑽工人、砍木工人、鍛鍊工人因接受長期強烈且不規則的震動,而得到震動病為例,強調不好的律動機會「傷筋動骨」,嗣以積木、玩具人偶、支架、骷髏人體模型等物品,放置於各商品平台上進行其所稱的科學實驗,結果呈現自訴人之「輝葉COZY FIT律動奇機(垂直律動機)」【本案影片中以「H牌」代稱,下稱自訴人商品1】音量中、「JHT LAZY FIT垂直律動機」【本案影片中以「J牌」代稱, 下稱自訴人商品2】音量高,二商品均未通過測驗,被告接 續發表如附件編號2所示言論,並以:「我們的實驗保證沒 有作假」作結,而引導一般大眾認為自訴人商品1、2為不好的律動機,於使用上會導致震動病及「會傷筋動骨」等負面印象,已足生損害於自訴人之名譽、信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第313條第2項之加重妨害信用罪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前 述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亦同有適用。 三、按: ㈠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 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惟同條第3項前段則 規定,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而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表意人對於所誹謗之涉及公共利益之事,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應屬合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其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及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 判決意旨參照)。故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如於發表前有經合理查證,使行為人於客觀上得合理確信言論內容為真實而發表,且行為人未有明知所引用證據資料為不實或就此有重大輕率之情形,而得認為存有惡意外,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此與美國於憲法上所發展出的「實質惡意原則」大致相當。所謂「實質惡意原則」係指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 ㈡又「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及第3項 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規定之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 ,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該等評價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保障,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㈢而刑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須以散布流言或施用詐術之方 法,而損害他人在社會上之經濟評價,始成立該罪。其中所謂「流言」,係指「捏造之語」,即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 四、自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認本案影片之測試實驗及附件編號1、2所示言論結合結果,認被告影射自訴人商品1、2為「不好的律動機」、會「傷筋動骨」,並以該影片、影音網站資訊及下方留言資料、社群軟體轉載資料、勞務報酬單及收據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本案影片為其拍攝、上傳,該影片中「H牌」、「J牌」為代稱之產品,分別為自訴人商品1、2,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或加重妨害信用之犯行,辯稱略以:震動跟律動是不一樣的,伊想知道這幾年在臺推出販售的律動機有無符合律動標準,本案影片並無指名道姓,本案影片五個實驗設計原因係因影片受眾是一般民眾,所以用較簡單的方法,如積木、假人、人體模型進行測試,就好比民眾搭高鐵,若想知道高鐵穩定度,不會去拿儀器量,而係以水杯測試水會不會灑出來;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略以:本案影片並未提到自訴人商品1、2會導致震動病,被告對市面商品評測方式、編排名次、影片內容之選擇,均為言論自由之範疇等語。經查: ㈠本案影片中關測驗部分: 1.本案影片中,被告以代號「S牌」、「i牌」、「H牌」、 「B牌」、「J牌」之五台律動機為測驗對象,「實驗一:平台穩定度測驗」係以積木測試各該律動機啟動時會否造成積木倒塌,倒塌為不通過、未倒塌為通過;「實驗二:亂震型態分析」係以假人測試各該律動機啟動時會否造成放置於平台上是假人位移,假人抖動、滑動為不通過,反之為通過;「實驗三:高處穩定度測試」則以放置於支架上之積木測試各該律動機啟動時會否造成支架上之積木晃動,若積木掉下或晃動為不通過,反之通過;「實驗四:人體模型測驗」則係以人體模型測試各該律動機啟動時會否造成人體模型之關節晃動,若晃動明顯為不通過,反之通過;「實驗五:噪音檢驗」則係以分貝計量測各該律動機啟動時之音量,而自訴人商品1、2於實驗一至四均未通過,而實驗五中,自訴人商品1測得音量為56至64分貝( 音量中)、自訴人商品2則為61-66分貝(音量高)等情,有本案影片截圖、逐字稿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至120頁),對此自訴代理人當庭表示:「對於影片客觀呈現的結果不爭執」、「我們對影片呈現的客觀結果沒有爭執,積木、假人、人體模型有發生倒下結果這部分沒有爭執」(見本院卷第481至482頁),是被告以上開方法進行檢驗,自訴人商品1、2在各該測驗情境均發生積木、假人、人體模型倒下,音量分貝測試結果則屬中、高分貝等情,堪認與事實相符,是被告此部分影片顯非惡意傳述不實之內容,亦非散布流言或施用詐術,而與誹謗罪、妨害信用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2.自訴人雖主張,本案影片係被告收受合晶公司委託而製作(即俗稱之業配),被告應明知真實人體與積木、假人、人體模型不能相比擬,上開實驗結果不能逕行類比至人體,而認被告發表上開言論未經合理查證,且屬商業性言論,保護價值低云云。惟查: ⑴自訴人商品1、2以「被動式運動」為其訴求,其官網並標明:「各種球類運動與全身垂直律動,都是最安全自然有效的方式。因此左右搖擺可能會對骨骼造成衝擊,較不建議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394、482頁),則自訴人所生產之商品是否能達成其主要宣傳之功能、是否對人體安全無害,自與公益有關而應受檢視,此與一般單純廣告之商業性言論尚屬有間。而被告已說明其設計實驗係以大眾化為依歸(見本院卷一第477至478頁),本案影片中也強調民眾可以在家中自行進行相類實驗(見本院卷一第318頁),自難認被告相關言論無保護之 必要,先予敘明。 ⑵自訴人雖執勞務報酬單及收據數紙,主張本案影片係「合晶公司」(即本案影片中代號「i牌」之生產廠商) 委由「小行星視覺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行星公司)支付新臺幣(下同)67萬元之報酬予被告,被告為拉抬該產品聲量而不實攻擊自訴人商品1、2云云,惟被告否認上情,辯稱略以:上開勞務報酬單伊未見過、也不認識領款人,至於小行星公司以顧問名義支付的費用,伊有點忘記,但應該是有,主要是對方買書做為教育訓練,伊並擔任顧問,回答競爭對手相關的問題,與本案影片沒有關係等語。佐以上開「勞務報酬單」之受領人為「蘇柏豪」、專案名稱為:「iNO太空人律動 機拍攝企劃&剪輯(簡志隆醫師QA)」(見本院卷一第441頁),並非被告或本案影片等情,則自訴人逕主張上情,自非全然無疑。 ⑶而自訴人雖指摘被告實驗設計不當云云,惟被告已敘明其設計本案影片中前四個實驗之原因,係因本案影片不是專業人士取向,而是針對一般民眾,如果要給專業人士會使用加速儀,但一般民眾家裡不可能有這種儀器,故伊設計簡單的實驗,與加速儀測試結果有高度一致性,且亦非伊所獨創,網路上尚有其他廠商以類似方法測驗,就好比民眾搭高鐵,若想知道高鐵穩定度,不會去拿儀器量,而係以水杯測試水會不會灑出來等語(見本院卷第477至478頁),堪認被告以大量積木、假人、人體模型進行實驗尚難認有不合理之處;至於實驗五即以分貝計實際量測機器運轉時所發出之音量,亦屬合理,自訴人堅稱實驗設計不當,自難憑採。 ⑷末查,被告影片中除自訴人商品1、2,及自訴人指涉之「i牌」產品外,尚有其他廠商之「S牌」、「B牌」之 產品,其中「B牌」之產品亦通過上開「實驗三:高處 穩定度測驗」等情,有本案影片截圖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21頁),自訴人堅認被告惡意針對該公司云云,即 難認有據。 ㈡至於附件編號1、2言論,其中所指之「震動病」確實存在,並非被告虛捏等情,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27頁),且亦為自訴人所不爭執(見本 院卷第322頁),其餘部分則分別屬被告針對「律動機」產 品之說明、或其針對上開實驗結果之綜合意見,均屬其針對「律動機」產品之可受公評之事所發表之主觀意見評論;而被告上開實驗過程並無造假,業如前述,則被告據以進行評論,其用詞尚難認有過激、不當之言詞,縱自訴人因其生產之商品未能通過上開實驗而感憤憤不平,然被告所述內容仍尚未逾越善意合理評論之範圍;且被告並非惡意捏造不實事項,非屬上開規定之「流言」,亦無從以加重妨害信用罪究責。 ㈢末按,自訴人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另以刑事陳述意見狀,檢附數份證據主張被告涉犯本案犯行云云,因本案實乏證據證明被告涉有加重誹謗罪及加重妨害信用罪,前已敘明,上開調查結果,仍無解於本案缺乏積極證據以證明被告犯罪之情。是本院審酌上情,認本案言詞辯論終結,並無再開辯論及調查必要,附此指明。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及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自訴人所指加重誹謗罪及加重妨害信用罪等罪嫌之程度。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涉有自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附件 編號 內容 1 我想跟各位提醒的是,律動機跟洗衣機或是掃地機,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一台不好的掃地機或是洗衣機,最多洗不乾淨或是掃不乾淨,可律動的話會影響的健康,所以一台不好的律動, 可能害到我們的身體,所以我常說好的律動機強身健骨,不好的律動機傷筋動骨。並不是所有的震動都是好的震動,呃在過去我們都認為說很多的震動都是傷害身體的,所以在我們職業醫學裡面,有一種病叫震動病,震動病就是指震動導致的疾病,那麼最常見的就是在一些工人,他們會接收到震動,比如說電工人,比如說砍木工人,比如說鍛鍊工人,那麼他們接受的震動是不規則的,那力道也可能非常強,所以他們就得到震動病。什麼是震動病?最有名的叫做白指病,就是你的手指變成白色的,完全沒有血色,那為什麼會這樣子?因為手指的因為震動的關係,他沒有氧氣、沒有血液,然後導致神經的傷害,所以那個手指又白乂痛又麻。當然不止手指啊,這個手指往上傳的上臂他會傳到脊椎、到我們的大腦,所以你會感到暈眩,頭痛失眠,然後自律神經失調,再加上說心臟血管的疾病,這個職業醫學所稱的震動病,事實上,是因為不好的震動所引起的。我們要來做一系列的這個所謂的科學實驗,看看這些震動機是不是提供好的律動,而不是壞的震動。…所以我們可以說,律動就是一個美妙的音樂,可是不好的律動就是噪音,那導致你會覺得很不舒服。這個科學實驗呢,我們包括五項,我叫做四加一,前面四個我們是做震動的實驗,最後一個我們做噪音的測驗。 2 律動機的品質差異很大,一個好的律動機不止在他的低處、在他的高處,或是全身都能夠產生同樣和諧的震動,但是不好的律動機,他在平台的時候就已經非常不定了,在高處像脊椎,或者其他身體的部位,都產生各種的所謂的不和諧的震動,這些不和諧的震動包括了轉動、滑動以及抖動,那這些會對我們的身體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所以我常說好的律動讓你強身健骨,不好的律動讓你傷筋動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