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柏善勤、曾莞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32號 原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陳姿伃 被 告 曾莞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案列: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1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曾莞茹被訴竊盜案件(案列:111年度易字第911號),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並予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