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立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9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立妍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立妍本應注意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煙煙彈,係以藥品列管,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檢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否則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不得擅自輸入。詎其當時並非不能注意法令限制,竟疏未注意及此,於民國110年10月9日前不詳時間,訂購含有尼古丁成分且未經衛福部核准之電子菸彈15盒(每盒3件),委請祥 雲報關有限公司(簡稱祥雲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簡 稱基隆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1袋(簡易申報單號:AX/10/626/F4G42;主提單號:TEPTTZ000000000;分提單號:0000000000),以「TEXTILES(紡織品)」名義不實申報前述禁藥煙彈,擬送至當時租屋處「桃園市○○區○○街00號4樓」予本人收受 。嗣經基隆關人員查獲,送往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 食藥署)檢驗含「Nicotine」藥品成分,始查得上情。因認 被告所為,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土地管轄」之規定,屬於上開法律規定之各地方法院均有刑事管轄權限,惟為避免管轄法院因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變更而一再變更,土地管轄必須恆定,即以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準,而對於管轄權之有無,係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司法院24年院字第1247號、同院37年院解字第3825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裁判意旨、同院81年度台上 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 管轄錯誤之判決,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此項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街000○0 0號」、居所係在「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之1」,此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查,是被告之住、居所非屬本院管轄區域。 ㈡依起訴書所載被告係委請祥雲公司向基隆關申報進口禁藥煙彈,擬送至當時租屋處「桃園市○○區○○街00號4樓」,嗣遭 基隆關人員查獲等情。然查,祥雲公司係址設桃園市大園區,而基隆關則係位在基隆市,則本案犯罪地亦非本院管轄區域。 四、綜上,本案被告之住、居所及犯罪地,均非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本院自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本院提起公訴,容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