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胡育嘉、朱品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被 告 朱品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2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