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益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益傳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181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87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益傳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81號),本院認被告未明確坦認犯罪事實,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87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惟查,被告已於本院中自白犯罪,又本院就被告個人持有之信用卡等資訊為調查後,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已足認犯罪事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