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家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調院偵字第309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簡字第340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家翔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家翔為址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4樓之「構絲髮型設計」之負責人,於民國11 2年6月14日上午9時50分許,在上開地址之大樓1樓大廳,因該大樓多次漏水影響客戶心生不滿,而與告訴人即大樓總幹事李銘常起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操你媽的」等語,辱罵李銘常,而貶損李銘常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所稱「公然」,係指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 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而言。再按公然侮辱罪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之風險。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公然侮辱罪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又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偶發、輕率之負面冒犯言行縱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言行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語或肢體動作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不雅手勢,或只是以此類粗話或不雅手勢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若僅係以短暫之言語或手勢宣洩不滿,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率以公然侮辱罪相繩(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供述、告訴人指述、錄音光碟及勘驗報告等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承認有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時、地對告訴人為「操你媽的」等言詞,然否認有侮辱告訴人之意思,稱:就是情緒上發言;這件是漏水問題,被水漏到的住戶江小姐來跟我講,我客人也被滴到;我知道我不該對告訴人冒出這句話,就真的人在情緒上,我當時真的沒有意識到這三個字我飆出去等語。被告並表示:不管告訴人接不接受,願不願意和解,均鄭重跟告訴人道歉,被告且當庭起立向告訴人鞠躬。經查: ㈠本院審理中當庭勘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時、地之錄音光碟內容如下(見易字卷第29至33頁,時間總長6分8秒,依光碟播放時間紀錄): 被告:我上星期我就沒說話。 告訴人:你為什麼不講。 被告:我哪裡沒有講,你們另外一個保全,他跟我講你不在阿。 女生:(在旁說話聽不清楚)。 被告:他就跟我講有,有找水電處理,我有找你的麻煩喔,你知道嗎?你要不要去看天花板? 告訴人:天花板我就不用。 被告:我做生意,他媽的客人都不能做啦(00:20)。 告訴人:你不要講三字經好不好?你客人怎麼...我有沒有 處理?今天是我漏水嗎? 被告:上個禮拜我就都沒說話。 告訴人:不說話,你不要講。 被告:我哪有不要講,我找保全。 告訴人:你為什麼昨天不找我? 被告:因為你不在嘛,上星期你有在嗎?你要找保全來問問看嗎? 告訴人:今天很簡單,他們告訴我了嗎? 被告:他就告訴我已經找水電來通知了啦,來查了啦。 告訴人:對啦。 被告:所以我就安靜不說話嘛。 告訴人:一個是11樓造成的漏水。 被告:你昨天就要跟我說已經找水電來查了。 告訴人:不不不,這個二回事唷,第一個是上面漏水導致整個下面都是,那個是上個禮拜的事。 被告:對,我知道。 告訴人:知道,那水電有來處理。 被告:你們另外一個保全上個禮拜跟他問。 女生:就是他以為自己有聯絡... 被告:上次那個保全他跟我說。 女生:(在旁說話聽不清楚)。 被告:下午...早上我有問他,另外一個保全跟我說有有有 ,等水電。 女生:他。 被告:他不在。 告訴人:我不在我不能補休,他漏水4個小時。 被告:我沒有說你不能補休啦。 告訴人:你一直說我不在。 被告:阿你就不在阿,我不是晚上找你耶。 告訴人:不是阿,今天我就是4個小時我要補休。 被告:補休補休。 告訴人:保全沒有跟你講嗎? 保全:(說話聽不清楚)。 告訴人:你有沒有告訴他,對呀,人家都有告訴你了。 被告:你跟我說補休,昨天到幾點? 保全:4點多。 告訴人:我昨天5點還在這。什麼4點多? 被告:我4點多下來,不然你調監視器。 告訴人:我4點多還在這裡啦。 被 告:調監視器啦,我4點50幾分下來的。 女生:現在結論是什麼?查的結果是什麼? 告訴人:查的結果就是查到7樓,他們的冷氣可能有水接到 管子裡面,然後... 女生:所以現在是會停? 被告:對啦。 告訴人:因為他們冷氣還沒有開啦。 被告:我昨天留到7點40幾分,他水都... 告訴人:因為我叫他關掉冷氣了。 被告:對嘛,你跟我講就好了嘛,你知道我昨天在那邊。 告訴人:不不不,先生你看一下,這不是你的問題,是那一個,我現在講一個最簡單的... 被告:你跟我說,你有處理就好了,你問你另一個保全,他上次跟我說早上總幹事不在,我就跟他說漏水,他就說不是你漏而已,樓上也有,他就跟我說你早上、下午。 告訴人:沒有。 被告:他說什麼水電會來看。 告訴人:早上。 被告:我就都沒有講話。 告訴人:你是禮拜六還是禮拜天? 被告:下午。 告訴人:還是我休假,就像我明天要... 女生:(在旁說話聽不清楚)。 告訴人:不不不,今天你跟我講完話... 女生:你今天要解決。 被告:不是,你問另外一個保全啦,反正我下午來就找不到你。 告訴人:你看一下,這是幾點啦,你看看這時間啦,你跟我講2點多嘛,3點多我就已經發到。 女生:(在旁說話聽不清楚)。 告訴人:這三樓他們負責,我發給他們的,我說7樓在漏, 你們那滿出來,我昨天叫他關掉。 被 告:對呀。 告訴人:不是,但是要觀察,不是...要知道但是他說要處 理呀。 被告:對嘛,你就跟我講你在處理了,這樣就好了,你問另外一個保全。 告訴人:我今天... 被告:上星期... 告訴人:不是不是... 被告:我就都沒講話,我一直到下午我才... 告訴人:林先生,你聽我講一下。你昨天下午2點多來找我 ,我做什麼動作,我是不是從11樓走下來,對不對?被告:問題你沒有跟我講。 告訴人:你都知道,你自己說你不用看的嘛,我在處理你不用看。 被告:我不用看? 告訴人:我在坐電梯。 被告:你找我去9樓7樓看,我說不用看了。 告訴人:對呀,沒有錯阿。 被告:我有客人嘛,江小姐看到我在做客人嘛。 告訴人:不是,你有做客人沒有錯,第一,你來找我... 被告:就像上星期,你補休關我什麼事,我做客人關你什麼事,操你媽的(04:30)。 告訴人:我跟你講... 被告:你講話是這樣講的喔? 女生:不要這樣。 告訴人:你在說什麼髒話? 被告:蛤蛤蛤,好好跟你講你為什麼在那邊推來推去。 告訴人:我推什麼推,你今天跟我講我就到11樓查下來。 被告:我做客人干你什麼事? 告訴人:你罵我三字經幹什麼? 女生:這樣下去沒完沒了。 告訴人:不告訴我,我心有所...你罵三字經是怎麼樣?你 說我不處理? 被告:我告訴你啦。我在這邊10幾年... 告訴人:你不要再跟我講這個。 被告:我跟你好聲好氣。 告訴人:不需要跟我講三字經啦。 被告:沒問題我就不會麻煩你啦。 告訴人:今天你告訴我,我是不是就上去處理了。 被告:對呀,昨天你處理有跟我講嗎? 告訴人:跟你講?我還要觀察阿。 被告:你有交代保全嗎? 告訴人:我有交代保全。 被告:保全也不知道阿。 告訴人:不是不知道,你有問他嗎,你要搞清楚嘛,不是說你講話人家都要聽你的要去處理的。 女生:我覺得現在講的又重複了。 告訴人:不是啦,沒有沒有,今天假如說你跟我講我沒有去做事,是我的問題,我去做,你今天還這樣子,還問候我三字經,那是不對的。 被告:我什麼時候問候你三字經? 告訴人:你剛才講的是什麼話。 被告:那個是三字經? 告訴人:那不是三字經那叫什麼,四書五經嗎? 女生:在生氣...好啦,不要講了。 告訴人:不是啦,不是不,今天我在怎麼做,你不能侮辱我,你用三字經侮辱我就不對,跟我媽一點關係都沒有。 女生:好啦。 告訴人:跟他講他都不相信。 被告:真的是找死。 ㈡從以上勘驗內容以觀,被告確實於6分8秒的對話時間中,僅分別於20秒時對告訴人說出「他媽的客人都不能做啦」、4 分30秒時對告訴人說出「我做客人關你什麼事,操你媽的(04:30)」等2句使告訴人感到母親被侮辱而生不快、難堪字 眼。又審視被告對告訴人陳稱「他媽的」、「操你媽的」等字詞之整體表意脈絡,係因與告訴人對於是否處理大樓漏水之糾紛,被告之情緒控制有所不當,分別接續搭配如「客人都不能做」、或連接於「做客人關你什麼事」等不滿情境表達後,使用上開字眼,足見被告有以該等粗鄙字詞為表達不滿情緒之發語詞、感嘆詞,雖粗俗不得體,被告主觀上非蓄意貶抑告訴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更非反覆、持續恣意謾罵或攻訐,旁人即便見聞告訴人遭被告如此言語,其社會生活關係不至於因而蒙受嚴重不利影響,故被告言詞冒犯及影響程度已屬輕微,並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參諸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自不能率以公然侮辱罪責相繩。 五、綜上所述,綜據卷內事證判斷,被告所為言語謾罵行為,客觀上尚與公然侮辱罪要件有間,主觀上亦難認係出於侮辱及貶低告訴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犯意。從而,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方法,不足使本院就被告涉有公然侮辱之犯行,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即屬犯罪不能證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本件經檢察官張書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戚瑛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因颱風順延宣判。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