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葉榮廷、李家瑜、張逸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7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羅敬棋 被 告 李家瑜 被 告 張逸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 月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