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王威凱、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明祥、曾耀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95號 原 告 王威凱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陳振中 潘志亮 陳侑徽 黃繼億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