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九七號 原 告 甲○○○百貨 設台北市○○○路○段六一巷二二號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憲忠 被 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六七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欣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淑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