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七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九五八 、一四三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設於臺北市○○路○段二三二號七樓冠傑廣告社之 實際負責人,被告甲○○則係該公司員工,負責美編設計,被告甲○○於民國八 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前往告訴人六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六色公司)位於臺北市○ ○○路○段二0巷二一號門市,借閱該公司經英國DIGITAL VISION LIMITED公司 (下稱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專屬授權,在臺代理銷售之影像光碟,詎被告甲 ○○未經告訴人六色公司同意或授權,竟擅自在冠傑廣告社上址,以電腦掃瞄方 式重製前開影像光碟之畫面,並刊登於同年月二十六日自由時報第四十八版其為 客戶漢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廣告上,因認被告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 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乙○○涉嫌 違反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罪嫌。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 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又告訴 乃論之罪,以有告訴權人提出合法告訴為訴追之條件,若未經合法告訴而逕行起 訴,其訴追條件尚未具備,法院不應予以受理,此有最高法院著有八十七年度臺 上字第三九二三號、八十二年度臺非字第二三一號判決可資參照。次按犯罪之被 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所謂被害人,指因犯罪行 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 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 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內容更授權第三人;苟被專屬授權人欠缺告訴權,則 法律對於被專屬授權人之保護將形同具文,是第三人如侵害著作權人授予被專屬 授權人之權利,被專屬授權人即為直接被害人,自得依法提起告訴或自訴,此固 有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非字第二0八號、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六一二號判決 可稽。惟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既未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亦非取得排他性之利 用權,其於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遭侵害時,當非犯罪被害人,應不得為告 訴;實務上雖有認財產法益受侵害時,不限於所有權人方為直接被害人,惟非專 屬授權利用,固可能間接受害,例如銷路減少,但其利用權並未直接被侵害,不 若有體物之占有人或有管領力之人,因他人之侵害而直接使其占有或管領力受到 侵害,因之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就侵害其被授權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行 為,其利用權並未直接受侵害,自非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為告訴。 三、經查: (一)六色公司公司僅係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在臺之非專屬授權產品代理商,非本 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 六色公司與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簽訂之影像買賣合約書(即DIGITAL VISION LIMITED ON-LINE AND SINGLE IMAGE SALES AGREEMENT)第2.1 條係約定:「 DVL appoints the Distributor as its non-exclusive on-line distribut -or of Products, subject to the term and conditions set out in this Sales Agreement.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DVL may use its own sales force and other third parties anywhere in the world to market and distribute the Products and/or Single Images by on-line means,....」 ,意即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指定六色公司為本買賣契約所指商品之非專屬授 權的網路代理商,為免爭議,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可以自行銷售或由世界各 地其他代理商去行銷代理上開商品;同買賣合約書第6.1條亦約定:「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out in this clause 6,DVL grants the Distributor a non-exclusive,revocable right to publish on the Web Site copies of the Products(or any part of them)for the Purpose sole -ly of marketing」,意即依合約第六條之主題與內容,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 司授與六色公司為了行銷目的,而於網路上公開商品複本之非專屬授權、可取 消的權利。足見六色公司並非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之被專屬授權人,揆諸上 開說明,六色公司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甚明。 (二)六色公司以自己名義提出告訴,係未經合法告訴: 六色公司於偵查中提出之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代表人MIKE WATSON出具之信 函記載:「This letter act as a signed document to certify that Six Color Technology Company Ltd,Taiwan with Mr Warren Lee as President, is the sole distributor of Digital Vision Ltd(U.K.)in Taiwan.Digital Vision Ltd.(U.K.)grants permission to Six Color Technology Company Ltd,Taiwan to pursue Anti-Piracy legal issues in Taiwan.」,係表示英 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確認李萬來擔任負責人之六色公司係該公司在臺之唯一代 理商,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授權同意六色公司在臺行使追訴侵害著作權之合 法行為。故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係以該信函委任六色公司代理提出侵害著作 權告訴,並非以該信函將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六色公司,公訴人認六色公司為 被專屬授權人,容有誤會;六色公司既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上開信函至多 僅得以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代理人名義提起告訴,而不得以自己名義提出告 訴;是本件六色公司以自己名義提出告訴,係未經合法告訴,洵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告訴人六色公司告訴被告乙○○、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 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未經合法告訴,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 官 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春松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