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智凱 右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O八 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游智凱公然侮辱人,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緣住於台北市○○區○○○路○○○巷○○○號四樓之賴朝冬所有車輛之後視鏡 遭人破壞,因賴朝冬懷疑係在台北市延平南路一九二巷巷口延平水果行工作之游 智凱所為,賴朝冬遂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許,至延平水果行向該行 老闆反映,致引起游智凱不滿,游智凱遂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在台北市延平南 路一九二巷巷口之公共場所,大聲公然以「幹你娘」辱罵賴朝冬,使不特定人足 以聽聞,而妨害賴朝冬名譽,案經賴朝冬提起告訴。 二、證據:訊據被告游智凱於警訊及偵查中均否認上開犯行,辯稱:雖於上開時地在 現場與告訴人賴朝冬發生爭執,有說口頭禪髒話,但並未對賴朝冬罵「幹你娘」 云云,惟查:(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賴朝冬指述綦詳,其指述稱:八十九 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許,在延平南路一九二巷巷口,伊正要倒車出來,被告 即擋在伊車前說『為何麼每次你的後照鏡被破壞,都說是我打的,你可以去警察 局告我,並說幹你娘』等語,(二)另在場目擊證人簡鑾證述稱:當時伊站在水 果攤前,伊先生即告訴人正在倒車,被告一直跟著車,後站在車頭罵了許多話, 包括「幹你娘」等語,(三)又至現場處理之警員張漢平結證稱:伊到現場後, 有問被告有無罵告訴人,被告當場承認有罵告訴人,但稱是口頭禪,並非罵「幹 你娘」等語,(四)按被告自警訊時起即承認有說所謂之口頭禪髒話,惟被告對 其口頭禪為何,均未交待,且被告於至現場處理報案之警員張漢平前亦承認有罵 告訴人人,僅不承認是「幹你娘」三字,惟依社會常情,罵人時使用「幹你娘」 三字,實為很常見之罵人用語,被告既承認以口頭禪罵人,又不肯說明其口頭禪 為何,顯見確係以「幹你娘」罵告訴人無誤,故被告所辯,顯為避重就輕卸責之 詞,委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 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 慧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施 淑 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