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二九號 自 訴 人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繼聖 自訴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被 告 黃瑞惠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黃瑞惠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參年。 事 實 一、黃瑞惠受雇於台北市○○○路○段○○號之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誼光公 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起擔任誼光公司派駐台北市○○區○○路○段○○號 首席天下大樓之常駐警衛主任,負責警衛勤務並管理該大樓之行政、財務工作之 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八 月至同年十二月間,連續多次將其向客戶所收取之貨款,在上址首席天下大樓內 侵占入己(侵占時間、經手名目及侵占金額均如附表所載),共計侵占新台幣( 下同)一百二十八萬二千五百零二元。 二、案經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自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黃瑞惠於本院審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自訴代理人指訴之侵占 情節相符,並有人事資料卡、挪用公款明細表、付款簽收簿及收據共二十二紙在 卷足證,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侵占 行為,時間緊接,罪名與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 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 因一時貪念致罹刑典,且事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並與自訴人達成和解,有和 解書一紙附卷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 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復與自訴人達成和解,本院認對其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 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紹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金 學 坪 法 官 吳 定 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 樹 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侵占時間 │經手名目 │ 侵占金額 │ │ │ │ │(新臺幣) │ ├──┼────────┼────────────┼──────────┤ │ 一 │ 八十八年十一月│ │三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 │ ︵ │ │ │元 │ │ 保 │ │ │ │ │ 全 ├────────┼────────────┼──────────┤ │ 服 │ 八十八年十二月│ │三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 │ 務 │ │ │元 │ │ 費 │ │ │ │ │ ︶ │ │ │ │ ├──┼────────┼────────────┼──────────┤ │ 二 │ 八十八年八月 │聯安機電 │ 五千五百元 │ │ ︵ │ ├────────────┼──────────┤ │ 代 │ │中華大使公安申報修理費 │ 七萬元 │ │ 付 ├────────┼────────────┼──────────┤ │ 廠 │ 八十八年九月 │聯安機電 │ 五千五百元 │ │ 商 ├────────┼────────────┼──────────┤ │ 費 │ 八十八年十月 │聯安機電 │ 五千五百元 │ │ 用 │ ├────────────┼──────────┤ │ ︶ │ │新光意外險保費 │ 一萬三千六百五十元 │ │ │ ├────────────┼──────────┤ │ │ │車道柵欄機 │ 三十二萬元 │ │ ├────────┼────────────┼──────────┤ │ │ 八十八年十一月│電梯 │ 三萬二千元 │ │ │ ├────────────┼──────────┤ │ │ │垃圾清運 │ 一萬五千七百五十元 │ │ │ ├────────────┼──────────┤ │ │ │聯安機電 │ 五千五百元 │ │ │ ├────────────┼──────────┤ │ │ │事務費雜費 │ 四千三百七十九元 │ │ │ ├────────────┼──────────┤ │ │ │冷卻水塔支架螺絲 │ 四萬五千元 │ │ │ ├────────────┼──────────┤ │ │ │冷卻水塔換修皮帶 │ 三千六百二十三元 │ ├──┼────────┼────────────┼──────────┤ │ │ 八十八年十二月│園藝 │ 一萬元 │ │ │ ├────────────┼──────────┤ │ │ │聯安機電 │ 五千五百元 │ │ │ ├────────────┼──────────┤ │ │ │電話費 │ 一千元 │ │ │ ├────────────┼──────────┤ │ │ │聖誕紅(二十盒) │ 五千二百元 │ │ │ ├────────────┼──────────┤ │ │ │十四樓馬桶、水箱配件換修│ 九千九百元 │ ├──┴────────┴────────────┴──────────┤ │ 共計一百二十八萬二千五百零二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