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八一號 自 訴 人 蔡植瑞 代 理 人 楊崇森律師 被 告 吳舜文 選任辯護人 蔣大中律師 呂 光律師 被 告 蘇燕輝 選任辯護人 林發立律師 呂靜怡律師 被 告 林永清 劉典昌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經查,本件訴訟,業經被告林永 清、劉典昌所屬之皇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就自訴人主張之本件系爭物品擁有專利權( 新型第七一一三四號專利權、專利申請案號:八0二00八八一號)乙事,於民國八 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依法申請舉發在案,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函知自訴人提出答辯,有卷附被告專利舉發申請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八九)智專 一(二)15006字第0八九一二0九八七四二號函足徵,顯見本件系爭專利之有 效性,刻正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重新審查中。而關於專利之民事或刑事訴訟,在申請 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偵查或審判程序,專利法第九十四條、 第一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自訴人主張之本件系爭物品之專利權,是否有效,攸關 於前揭被告等是否構成犯罪,為免紛歧,爰在該舉發案確定以前,停止本案之訴訟程 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 官 蔡守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捷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