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八一號 自 訴 人 蔡植瑞 代 理 人 楊崇森 律師 楊詠熙 律師 被 告 吳舜文 選任辯護人 蔣大中 律師 呂 光 律師 被 告 蘇燕輝 選任辯護人 林發立 律師 呂靜怡 律師 被 告 林永清 劉典昌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 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 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多年悉心研究發明「電動汽車遮陽簾」,於民國(下同) 八十一年取得第七一一三四號型新型專利,專利期間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止, 詎近來發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吳舜文、和泰汽車股份有限 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蘇燕輝、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吳舜文,委 由皇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林永清、總經理即被告劉典昌製造,被告 等竟未經自訴人同意或授權,擅自製造銷售酷似自訴人發明之遮陽簾,並裝在其 產銷之汽車上使用,侵害自訴之上開新型專利權。因認被告等共同涉犯專利法第 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罪。 三、查專利法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其中刪除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 日施行,有行政院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院臺經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一九0號 函附卷可稽。則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業經刪除即法律已 廢止其刑罰,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中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