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0號 原 告 邱復生 被 告 台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 優 被 告 梁光明 谷燕姝 謝祝芬 林曉涵 右被告因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七五三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夢蘋 法 官 陳容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捷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