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十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十九號 原 告 陳嘉凌 被 告 甲○○ 天承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新店市復興九十二巷八號一樓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臧蘇陶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八○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四 月 廿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壽 嵩 法 官 李 麗 玲 法 官 鍾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繡 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