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八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 八八八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陸月。 偽刻之「美國甲○○○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尚朋堂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松」、「陳黃順」之印章各壹枚,偵查卷宗所附美商 甲○○○台灣分公司團體險退費支票取消禁止背書轉讓聲明書上「美康陶瓷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尚朋堂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松」、「陳黃順」之印文各壹枚,附 表一、二所示保戶繳交美商甲○○○台灣分公司保險費之支票背面「美國甲○○○保 險公司台灣分公司」印文計參拾枚,及美商甲○○○台灣分公司欲退費給附表三所示 保戶之團體險退費支票背面「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尚朋堂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松」、「陳黃順」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自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止任職於美商美國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簡稱美商甲○○○台灣分公司)團體保險 事業部台北地區客戶服務科(設於台北市○○路○段二一○號五樓)資深專員, 負責團體保險之保險費收取、保戶招攬及保險業務員等工作,惟其於任職期間, 自民國八十八年間至八十九年十月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 陸續將業務上持有保險費共計新台幣(下同)三百七十二萬四千八百十八元侵占 入己,犯行如下: ⑴乙○○於八十八年間利用不知情之人,偽刻「美國甲○○○保險公司台灣分公 司」印章一枚,蓋用於業務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保戶為繳交保險費而交予之無 禁止背書轉讓限制之支票背面而偽造之,以背書轉讓方式存入其個人帳戶,計 侵占二百五十六萬七百五十六元,足以生損害於美商甲○○○台灣分公司,嗣 乙○○為免其侵占犯行被揭發,乃截取美商甲○○○台灣分公司寄交予保戶之 逾期未繳保險費之催繳通知函。 ⑵乙○○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及八十九年八、九月間,在收取美商甲○○○台灣 分公司業務員邱奕原所交付之如附表二所示保戶為繳交保險費而交付給邱奕原 之無禁止背書轉讓限制之支票(金額共計一百零七萬九千四百六十一元)後, 持上開偽刻之「美國甲○○○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印章一枚,蓋於上開邱奕 原所交付之支票背面偽造之,再持上開支票向世華銀行松山分行及遠東銀行逸 仙分行以背書轉讓方式存入其個人帳戶,計侵占一百零七萬九千四百六十一元 ,足以生損害於美商甲○○○台灣分公司。並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以其本 人Charlie Chen為發票人、發票日為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票號BC0000000、 金額一百零七萬九千四百六十一元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支票一紙繳回公司報帳 ,其後,為免所簽發之前揭支票即將屆至,事跡敗露,乃於同年十月十二日向 美商甲○○○台灣分公司帳務人員誆稱,保戶因支票帳戶存款不足,為免有退 票記錄,故欲申請抽換票作業,並改以另紙其本人CharlieChen為發票人、發 票日為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票號BC0000000號、金額同前之支票取代云云, 帳務人員不疑有他,乃同意抽換前揭支票,嗣該紙支票仍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 ⑶乙○○於八十九年七月間取得美商甲○○○台灣分公司欲退費給如附表三所示 保戶之團體險退費且均有禁止背書轉讓限制之支票二紙後,偽刻「美康陶瓷玻 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文松」及「尚朋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黃順」之印章各一枚,向美商甲○○○台灣分公司訛稱如附表三所示之保戶 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尚朋堂股份有限公司欲取消支票背書轉讓之限制 ,將上開四枚印章蓋用在美商甲○○○台灣分公司「團體險退費支票取消禁止 背書轉讓聲明書」上而偽造之,而將上開二紙支票取消禁止背書限制後,再將 上開四枚印章蓋用在業務上持有之上開二紙支票背面上,再持上開支票向世華 銀行松山分行及遠東銀行逸仙分行以背書轉讓方式存入其個人帳戶,計侵占十 二萬二千零四十四元,並足以生損害於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松及 尚朋堂股份有限公司、陳黃順等人。 二、案經美商甲○○○台灣分公司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已據被告乙○○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代理人王逸梅 、王澄秋指訴無訛,復有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所簽立坦承有侵占右揭款項 之聲明書影本一紙在卷可參,犯罪事實一、⑴部分另有被告偽造美商甲○○○台 灣分公司之印文影本、美商甲○○○台灣分公司團險保費逾期未繳通知函影本, 犯罪事實一、⑵部分另有美商甲○○○台灣分公司業務連繫函影本、保戶繳交保 險費之支票影本、被告所簽發金額一百零七萬九千四百六十一元之支票、退票理 由單影本各一紙、核帳報表影本、換票申請處理單影本、票據退票通知書影本, 犯罪事實一、⑶部分另有偽造保戶之印文影本、團體險退費支票取消禁止背書轉 讓聲明書影本、取銷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影本等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同法第二百十 六、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人偽造印章,為間接正犯 。被告偽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所犯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 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 ,皆為連續犯,應各依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 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 定,從較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 識程度、所侵占之金額高達三百七十二萬餘元、期間長達一年餘,及犯罪後尚能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偽刻之「美國甲○○○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尚朋堂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松」、「陳黃順」之印章各壹枚,偵卷所附 美商甲○○○台灣分公司團體險退費支票取消禁止背書轉讓聲明書上「美康陶瓷 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尚朋堂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松」、「陳黃順」之印 文各壹枚,附表一、二所示保戶繳交美商甲○○○台灣分公司保險費之支票背面 「美國甲○○○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印文計參拾枚,及美商甲○○○台灣分公 司欲退費給附表三所示保戶之團體險退費支票背面「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尚朋堂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松」、「陳黃順」印文各壹枚均應依刑法 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 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 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 孟 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田 華 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被告偽刻「美國甲○○○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印章,蓋用於下列保戶所交 付之保費支票背面,存入其個人帳戶內。 保單號碼 保戶 應繳日期 侵占金額 0000000 美商新秀麗太平洋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88.12.25 92,000 0000000-00同右 89.08.01 150,418 89.07.14 96,127 計NT$338,000 0000000 比利時商訊達國際電訊(股)公司台灣分公司 89.03.21 52,526 89.04.01 47,719 89.07.01 42,111 計NT$142,000 0000000 建邦顧問(股)公司 89.03.04 21,243 89.03.09 177,901 計NT$199,000 0000000 東凌營造廠(股)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89.02.10 8,422 89.04.28 361,000 0000000-00日商華大成營造工程(股)公司台北分公司 88.03.18 3,473 計NT$372,000 0000000 智伸科技(股)公司 89.05.13 79,983 89.06.09 352,000 0000000-00得毅實業(股)公司 89.05.13 2,475 89.06.09 111,315 計NT$546,000 0000000 台灣喜佳(股)公司 88.07.27 7,419 88.11.11 174,111 89.07.26 3,961 89.08.01 185,057 計NT$370,000 0000000 博登電腦(股)公司 89.03.16 NT$162,000 0000000 慶得祥鋼鐵(股)公司 89.01.19 NT$428,640 總計2,560,756 附表二:被告偽刻「美國甲○○○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印章,蓋用於下列保戶所交 付之保費支票背面,存入其個人帳戶內。 保單號碼 保戶 應繳日期 侵占金額 0000000 大世界美容美髮教育機構 88.11.19 149,482 89.08.31 16,870 89.09.05 818,000 0000000-00上格剪燙髮專門店 89.08.29 3,268 89.09.01 18,900 名將電棒燙髮專門店 89.09.01 16,200 彩色鹿美容院 89.09.01 16,550 阿克思髮型沙龍 89.08.00 000 00.09.01 39,720 總計NT$1,079,461 附表三:被告偽刻「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尚朋堂股份有限公司」、「林 文松」、「陳黃順」之印章各壹枚,蓋用於美商甲○○○台灣分公司欲退費給下列保 戶之團體險退費支票面,存入其個人帳戶內。 保單號碼 保戶 退費支票發票日 侵占金額 0000000 美康陶瓷玻璃(股)公司 89.07.19 33,000 0000000-00尚朋堂(股)公司 89.07.19 88,671 計NT$12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