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0一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一千二百九十六萬二千一百八十五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陳述略稱: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 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嘉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素 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