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八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參 加 人 簡俊卿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九二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四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陳述略以: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間向被告購買「冠德花園大廈」C二棟十 一樓房屋及二個停車位,共計繳交三千三百九十五萬元予被告,詎被告所興建 之前揭房屋竟無「網路社區」、「兒童戲水池」之設施,且大樓基座依買賣合 約本應以花岡岩施作,惟被告竟改以斬石子材質混充,且該棟建築物結構之樑 配筋亦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第四百零九條及第四百十條之規定,且柱鋼筋現況亦 與設計圖說不符,另樑柱之韌性設計亦未達耐震能力要求,爰依民法損害賠償 規定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 二、被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以:被告並無詐欺且原告所承購之房地均已移轉所有權登記至原告名下 ,並均已由原告佔有使用中,而「冠德花園大廈」建築物之設計及實際施工均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等語。 三、參加人部分:未提出任何說明。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依照上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劉煌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