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八О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5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八О六號 抗 告 人 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朝明 右列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四日所為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八0六號 裁定,係對異議人甲○○所聲明之異議而為之裁定,雖然甲○○對於「台北市交通事 件裁決所就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裁決書」提出異議程序致上有所違誤,然其 既提出異議而由本院受理並予裁定,則得提出抗告之「當事人」應為甲○○,而太豐 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該裁定之當事人(亦即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違 反道路交通事件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對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裁決聲明異議, 經本院受理裁定者,方屬當事人),其對之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