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 告 洪昆詳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青含國律師 被 告 合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銘華貨運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新店市○○街三一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壽 嵩 法 官 曾 啟 謀 法 官 張 江 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幸 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