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和貴 選任辯護人 劉貹岩 選任辯護人 徐嶸文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調偵字第六六四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一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控訴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九月間,向 大陸登記之微傑科技公司購買電池座結構三萬二千一百個,明知係侵害告訴人新 型專利權之商品,竟販賣予勍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起訴書認係觸犯專利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販賣侵害新型專利權物品罪,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代理人李旦律師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當庭撤回告 訴,依照首段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告訴人與被告均應 注意,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已刪除向 被告書面預告之規定,但要求告訴人於告訴時提出「比對分析報告」。)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燁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影本)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