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選任辯護人 葛苗華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О 四五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九一八號),本院審酌後認不宜為簡易判決處刑,應依普 通程序審理,茲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所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三、查本件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犯著作權法法第九十 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足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權庭 法 官 張 宇 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 麗 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