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元茂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八十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男 三 被 告 甲○○ 男 五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丙○○、甲○○被訴違反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薛中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