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0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0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 六一一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利益,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在位於臺北 市中正區○○○路○段五十號五樓五號之一之戰略高手網路咖啡廳內,利用與乙 ○○交易天堂線上遊戲虛擬世界武器、裝備之機會,得知乙○○於天堂線上遊戲 中所擁有帳號為「GP 03083」之登入密碼,以及該遊戲帳號使用在「女妖賽壬」 伺服器(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就「天堂」線上 遊戲部分目前共設置有卅二個伺服器,各個伺服器均以希臘神話中之鬼神為名, 例如天神宙斯、戰神雅典娜、太陽神阿波羅、女妖賽壬等,遊戲參與者《下稱玩 家》必須購買遊戲時數《點數》,並透過電腦連接網際網路登入遊戲橘子公司所 設置之特定伺服器,方得參與天堂線上遊戲,而遊戲橘子公司所設置之各個伺服 器《如太陽神阿波羅》均為一個獨立之虛擬世界,一個遊戲帳號可以在一個伺服 器登記三名虛擬人物,而虛擬人物只能在玩家登記之伺服器內進行遊戲)登記有 代號為「小毛球」之虛擬人物,遂於同日下午三時十七分至同日下午四時八分之 間,在上開戰略高手網路咖廳以乙○○所有之「GP 03083」帳號及登入密碼登入 天堂線上遊戲,使遊戲橘子公司因而陷於錯誤,提供該線上遊戲伺服主機予甲○ ○使用,甲○○因此得以連結進入「天堂」線上遊戲,並操作「GP 03083」遊戲 帳號所代表之虛擬人物「小毛球」,取得對於該帳號之支配權,同時要求不知情 之友人楊登森以其所有之「Z000000000」遊戲帳號登入天堂線上遊戲同一「女妖 賽壬」伺服器,由楊登森同時操作該遊戲帳號下代號為「-SAM 」之虛擬人物, 先由甲○○操作「GP 03083」遊戲帳號所代表之代號為「小毛球」虛擬人物,將 其所操作代號為「小毛球」之虛擬人物所擁有之「鋼鐵手套」、「精靈盾牌」、 「T恤」、「魔法師之帽」、「瑪那魔杖」等無法複製之虛擬裝備、武器、道具 (此等虛擬裝備、武器、道具在虛擬空間即「天堂」線上遊戲時,須以該線上遊 戲所使用之「天幣」《指在該虛擬空間中所使用之貨幣》購買,惟現實生活中, 仍具有一定財產上交易價值之電磁記錄《如「天幣」與新臺幣得約定交易價格一 定之比例匯兌,或逕以一定價值之新臺幣購買虛擬裝備、武器、道具》),直接 移轉(在伺服器上顯示為transfer)虛擬裝備、武器、道具至楊登森所同時操作 之「-SAM」虛擬人物後,甲○○再以自己所有之「IOP25789」遊戲帳號登入登 入天堂線上遊戲同一「女妖賽壬」伺服器,操作該遊戲帳號下代號為「等海」之 虛擬人物,旋由楊登森將其所操作之虛擬人物「-SAM 」將其甫取得之「鋼鐵手 套」 、「精靈盾牌」、「T恤」、「魔法師之帽」、「瑪那魔杖」等之虛擬裝備、武 器、道具直接在虛擬空間移轉至甲○○所操作代號為「等海」之虛擬人物遊戲角 色身上而竊取之,破壞乙○○對該等具有現實生活財產價值之虛擬裝備、武器、 道具之持有支配狀態,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關係,此舉除對遊戲橘子公司所維護 之伺服器主機內電磁記錄之處理產生干擾,足以生損害於帳號、密碼遭盜用之乙 ○○(雖亦生損害於經營「天堂」線上遊戲之遊戲橘子公司,惟遊戲橘子公司未 對甲○○干擾其所維護之伺服器主機電磁紀錄處理犯行部分提出告訴),嗣乙○ ○發現此一異常狀態後,隨即向遊戲橘子公司反映並查閱遊戲歷程記錄後,始悉 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指訴情節相符,並經 證人楊登森證述屬實,復有告訴人所有之「GP 03083」遊戲帳號下代號為「小毛 球」虛擬人物之虛擬裝備、武器之交易記錄、遊戲歷程歷史稽核記錄檔案列印資 料三紙及被告以「等海」虛擬人物名義於天堂線上遊戲中寄予告訴人之「小毛球 」虛擬人物之信件內容列印資料二紙在卷可憑,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業於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增列「電磁記錄」關於竊盜 罪章之罪,以動產論;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亦增列第二項干擾他人電磁記錄處理 罪;是電磁記錄雖為無體物,仍為竊盜罪及毀損罪之客體,合先敘明。次按竊盜 罪中所謂竊取,係指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 關係。查被告竊取之電磁記錄(天堂虛擬裝備、武器、道具),恆須利用遊戲伺 服器所虛擬空間,方能支配使用,無法經由單機複製,且被告係經由「天堂」線 上遊戲伺服器,同時破壞被害人所持有「天堂」遊戲虛擬裝備、武器、道具等電 磁記錄之支配關係,並進而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關係;又被告利用交易機會得知 他人之遊戲帳號與登入密碼,輸入「天堂」網路遊戲之伺服器主機,使伺服器主 機內電磁記錄之處理產生干擾而誤以為係有權限者之使用行為,並足以生損害於 乙○○(雖亦生損害於經營「天堂」線上遊戲之遊戲橘子公司,惟遊戲橘子公司 未對甲○○干擾其所維護之伺服器主機電磁紀錄處理犯行部分提出告訴);再被 告輸入乙○○之遊戲帳號及密碼登入「天堂」網路遊戲伺服主機並消耗彼等以金 錢所購買之遊戲時數(點數),免除支付予「天堂」線上遊戲之對價,有為自己 不法利益之意圖甚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條第 一項之竊盜電磁記錄罪、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之干擾電磁記錄罪及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人認被告另成立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惟未於犯罪事實欄中敘明被告之右揭行為究構成何種行使 偽造私文書犯行,此外,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 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右揭有罪部分犯行為牽連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被告所犯前揭三罪之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公訴人誤認應依竊盜電磁紀錄罪處斷,容有誤會,應予更正。爰審酌被告前無 刑事前科,素行良好、犯罪動機、目的係一時貪利,智識程度、品行,犯罪所生 損害尚非嚴重,犯罪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取得告訴人諒解, 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 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一件在卷足稽,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悔改而無再 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 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百五十二 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俞秀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 麗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