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貪污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八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 法定代理人 許嘉棟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蘇巧慧律師 被 告 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哲 被 告 戊○○ 丁○○ 丙○○ 甲○○ 乙○○ 右被告戊○○、丁○○、丙○○、甲○○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五號貪污等案 件,經原告對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戊○○、丁○○、丙○○及甲○○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原告對被告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戊○○、丁○○ 、丙○○、甲○○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就被告乙○○部分,雖經 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五號判決無罪,但經原告提出移送民事庭之聲請,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原告對被告乙○○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興 邦 法 官 林 婷 立 法 官 劉 亭 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 欣 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