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五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五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二號、 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四七一、一四七二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 述,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又連續 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己○○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附表一 所示之特約商店簽帳單上偽造之「PETER LION」署押均沒收;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肆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己○○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簽帳單上 偽造之「PETER LION」署押均沒收;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 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丙○○與己○○為朋友,常借宿於己○○住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某時,在臺北縣新店市○○路○段十一巷一弄 十九號三樓己○○住處,代為收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寄送予己○○ 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一張,竟未交予 己○○而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丙○○旋即持前開信用卡,基於偽造文 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在該信用卡背面偽造署名「PETER LION」 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連續以刷卡記錄方式並在該等簽帳單上持卡人 欄內偽造「PETER LION」名義署名之私文書,交予該等特約商店以之向發卡銀行 請款,使上開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詐得物品,合計新台幣(下同)五萬三千六百 零九元,而足以生損害於己○○及如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 二、丙○○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二十一時,在臺北 市○○○路○段一○四號二樓「大眾唱片行」,乘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得收銀機 內現金一萬六千元。 三、丙○○復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十七時許, 在臺北市○○○路「誠品書店二樓」的廁所內,明知所拾獲之手提包一只(內有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係他人遺失之物,竟予以侵占入己。 四、案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等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 局、中正第一分局等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對前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己○○、 告訴人乙○○及告訴代理人戊○○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台新銀行信用卡掛失記 錄表、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一份、簽帳單影本九張、被告拾獲物品之照片四份、 扣案物品清單一份及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五張在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二十條第一 項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 為,又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之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接, 觸犯為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所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 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而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二罪間, 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再被告所 犯前揭普通侵占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竊盜罪及侵占遺失物罪等四罪間, 犯意各別,罪名有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及其品行、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之損害即所得 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三、前開己○○所有金融卡背面簽名欄及各該簽帳單上偽造之「PETER LION」署名,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之。 四、移送併辦意旨略以: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十五時三十五分許,在臺北市松山區○○○路一○○號地下一樓IKEA家具百 貨公司,徒手竊取DERWIN GINA LISA放置於嬰兒車上的背包, 得手後欲逃離之際,適為在場之都美安及店內員工發現,而報警當場查獲﹔因認 被告此部份涉有竊盜之罪嫌,並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惟查 :被告丙○○供稱併辦部分係基於一時衝動所為,足見被告此部份之行為係另行 起意。是以移送併辦部分實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 之關係,自無從併為審理,此部份應退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依法辦理 。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 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自青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己○○台新銀行信用卡遭盜刷明細一覽表 ┌─┬───────┬─────────┬───────────────┐ │ │時間 │金額 │店名 │ ├─┼───────┼─────────┼───────────────┤ │一│90.11.17 08:52│四千二百四十元 │天龍興業 │ ├─┼───────┼─────────┼───────────────┤ │二│90.11.17 11:27│一萬一千元 │甲○○○○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 │三│90.11.17 19:57│七百七十元 │福順股份有限公司 │ ├─┼───────┼─────────┼───────────────┤ │四│90.11.18 00:30│九千六百元 │水車ㄚ頭飲料店 │ ├─┼───────┼─────────┼───────────────┤ │五│90.11.18 20:37│二千二百十九元 │大雅百貨有限公司 │ ├─┼───────┼─────────┼───────────────┤ │六│90.11.18 20:47│一千元 │大雅百貨有限公司 │ ├─┼───────┼─────────┼───────────────┤ │七│90.11.18 20:50│二千五百元 │大雅百貨有限公司 │ ├─┼───────┼─────────┼───────────────┤ │八│90.11.18 20:56│二千四百五十元 │大雅百貨有限公司 │ ├─┼───────┼─────────┼───────────────┤ │九│90.11.18 21:17│一千八百八十元 │名邑旅店 │ ├─┼───────┼─────────┼───────────────┤ │十│90.11.19 00:18│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元│丁○○○○ │ └─┴───────┴─────────┴───────────────┘ 附表二 物品清單 ┌──┬────────────┬──┬────────────────┐ │編號│品名 │數量│證號、卡號 │ ├──┼────────────┼──┼────────────────┤ │ 一 │傅勤娟國民身分證 │一張│Z000000000 │ ├──┼────────────┼──┼────────────────┤ │ 二 │邱鼎鈞國民身分證 │一張│Z000000000 │ ├──┼────────────┼──┼────────────────┤ │ 三 │孫鳳秋國民身分證 │一張│Z000000000 │ ├──┼────────────┼──┼────────────────┤ │ 四 │吳惠琴國民身分證 │一張│Z000000000 │ ├──┼────────────┼──┼────────────────┤ │ 五 │傅勤娟健保卡 │二張│Z000000000 │ ├──┼────────────┼──┼────────────────┤ │ 六 │彭柏森健保卡 │一張│Z000000000 │ ├──┼────────────┼──┼────────────────┤ │ 七 │王治平健保卡 │一張│Z000000000 │ ├──┼────────────┼──┼────────────────┤ │ 八 │孫鳳秋健保卡 │一張│Z000000000 │ ├──┼────────────┼──┼────────────────┤ │ 九 │遠東商銀信用卡 │一張│0000000000000000│ ├──┼────────────┼──┼────────────────┤ │ 十 │聯邦銀行信用卡 │一張│0000000000000000│ ├──┼────────────┼──┼────────────────┤ │十一│花旗銀行信用卡 │一張│0000000000000000│ ├──┼────────────┼──┼────────────────┤ │十二│台新銀行信用卡 │一張│0000000000000000│ ├──┼────────────┼──┼────────────────┤ │十三│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一張│0000000000000000│ ├──┼────────────┼──┼────────────────┤ │十四│台新銀行信用卡 │一張│0000000000000000│ ├──┼────────────┼──┼────────────────┤ │十五│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一張│0000000000000000│ ├──┼────────────┼──┼────────────────┤ │十六│孫鳳秋空大學生證 │一張│Z000000000 │ ├──┼────────────┼──┼────────────────┤ │十七│郵政金融卡 │一張│00000000000000 │ ├──┼────────────┼──┼────────────────┤ │十八│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金融卡│一張│0000-00-000000-0│ ├──┼────────────┼──┼────────────────┤ │十九│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金融卡│一張│0000-00-000000-0│ ├──┼────────────┼──┼────────────────┤ │二十│華南銀行金融卡 │一張│000-000000000 │ ├──┼────────────┼──┼────────────────┤ │廿一│誠泰銀行金融卡 │一張│000000000000 │ ├──┼────────────┼──┼────────────────┤ │廿二│中國農民銀行金融卡 │一張│000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