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徐家福律師 右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六四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癸○○共同使人受重傷,未遂,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事 實 一、癸○○(外號「史特龍」)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凌晨,在臺北市大安區 ○○○路四段二三五號三樓之「蘭桂坊PUB」與友人丙○○及乙○○(均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飲酒聚會,適戊○○(藝名陳昇)亦與樂團成員庚○○、丁 ○○及企劃壬○○等人至該PUB飲酒聚會,因癸○○認戊○○至其所在桌位敬 酒時,未向其喝酒致意,對其不敬,竟心生不滿,於同日淩晨二、三時許,以行 動電話透過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召集男子數名至「蘭桂坊PUB」,俟數名身穿黑 衣黑褲、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於同日上午四時三十分許進入該PUB內 與癸○○見面討論後,癸○○即與該等數名身穿黑衣黑褲到場之不詳成年男子, 基於使人受重傷害、傷害之犯意聯絡,由癸○○至戊○○之座位旁,踹戊○○之 椅子,並向戊○○咆哮稱:「我已經告訴過你,我是混哪個道上,你喝酒還不給 我面子」等語後,再由該等數名身穿黑衣黑褲之成年男子分持放在PUB內桌上 之紅酒瓶及金屬製水壺,共同基於重傷害之犯意,接續朝向戊○○之頭部重擊毆 打多次,而該等數名身穿黑衣黑褲之成年男子毆打戊○○之行為進行中,戊○○ 友人庚○○及壬○○上前護衛戊○○頭部,該等數名身穿黑衣黑褲之成年男子同 時並基於傷害犯意,分持相同的紅酒瓶、金屬製水壺,同時毆打上前勸阻之庚○ ○及壬○○(未提出告訴),致戊○○受有「頭部外傷併兩側硬腦膜上出血、顱 骨骨折、右上臂撓骨神經疑外傷」,其右手使用之功能受到影響(均未達致重傷 害之結果),致庚○○受有「臉部二.五公分裂傷、左手第三指三公分切割傷、 左手第四指三公分切割傷」之傷害,該等數名身穿黑衣黑褲之成年男子毆打完畢 後,渠等隨即相偕離去。 二、案經戊○○、庚○○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癸○○固不否認於前揭時間與丙○○、乙○○在「蘭桂坊PUB」飲酒 聚會,惟矢口否認有何重傷害、傷害犯行,辯稱:伊未與陳昇等人發生過衝突, 伊沒有打人,也沒有叫人來打人,伊並未離開過該PUB,伊雖然有打行動電話 ,但通聯紀錄沒有查到與伊通話的人有到現場,伊在黑衣人打人時是幫忙勸架的 ,告訴人和證人丁○○等之證詞均不實在,是互相接力作證云云。經查: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戊○○、庚○○之指述,及證人丁○○、壬○○、 己○○、甲○○之證述綦詳: 1、告訴人戊○○於警訊中指述:「(於何時何地,因何事遭何人如何毆傷,受傷 情形如何,詳述?)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一時許,我與樂團(小周、振榮 、阿文、心儀及企劃壬○○)到蘭桂坊PUB宵夜,我們坐在大廳桌喝酒,席 間朋友的哥哥(老闆己○○)邀我去敬別桌客人的酒(當時連我們有三桌,即 十一桌及六桌),先到十一桌敬酒..先敬鄰座一杯即未再敬酒,並感覺氣氛 怪怪的即回大廳座位,在位置與樂團面對坐矮板凳,看右後方玻璃門開了,即 見到四名壯漢,我便沒有看他們,與團員續聊天,但我看到十一桌來了幾個壯 漢,均未坐下,開始往門口移動,我以為他們要離開,此時右後方即有人在此 大聲喧嚷(我不知何人)(也不知係針對我),隨之而來即對我本人重擊頭部 (不知何物,但有聽到碎酒瓶聲)連續三次,團員亦被毆打,致我滿面流血不 止,歹徒即逃逸,我事後即被團員送醫救治。」【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警訊筆 錄】;於偵查中指述:「(他們一進來即攻擊你否?)是去十一桌,我用餘光 瞄,感覺他們在十一桌聊了一下,我感覺十一桌有人移動,我就聽到有人大吼 大叫,我正要有所反應時即被打..」「(有見過在場的蕭某?)見過,在蘭 桂坊見到的。」「(是否為在小房間敬酒的乙人(三人中的乙人)?)是。」 【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及十月三十日偵訊筆錄】;於審理中具結指述:「 (當天在蘭桂坊與何人發生何事?)因為蘭桂坊有卡拉OK,我與我的鼓手上 去唱歌,後來蘭桂坊的股東陳先生在歌結束之後,約我去另一桌有三名客人的 地方去打招呼,我就移動身體拿了我自己的酒杯,我記得有一位姓汪的先生, 我與他聊了一下,我認為我的致意已經善意的打了招呼,是可以的,所以我就 離開,我還向另二位歉身致意一下,我就回到我原來的座位上背對著卡拉OK 的位置,因為一直很專注與同仁在談論錄音細節,後來我從右邊的餘光發覺有 人店門打開,我感覺有四個人穿過卡拉OK台,往之前那三名客人位置移動, 然後因為他們在我左邊的位置,我看到那幾個跟汪先生對面姓蕭的先生在交談 ,但我不清楚他們交談內容,當我再與我同仁聊天時,我覺得那些人就到我的 後方,在我背後的位置,有人踹我的椅子,大聲說陳昇你給我出來,當我準備 回頭回應時,我還聽到有人說陳昇我告訴過你,我是混哪裡的,你喝酒不給我 面子,當我聽到這些話時,我的頭同時也遭到重擊。」「(你在當天敬酒的三 位客人是否有在庭?)有,在庭的癸○○。」「(跟你背對著,在打你的過程 中,你有無看清楚是何人在你附近?)我看到那幾個人去跟蕭先生聊時,我認 定當時走過來的人是蕭先生。」「(當時你在被打完後,有無去就醫?)同事 馬上送我去國泰醫院。」「(傷勢如何?)當時只看的出來是外傷,因為醫生 害怕有顱出血現象,所以醫生將我留置在院,一直到第二天我就陷入重度昏迷 ,後來外科醫生來時判斷是外傷骨折導致顱內出血。」「(《辯護人請求提示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六四號卷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警訊筆錄》你當時是說『 在背後有聽到在此大聲喧嚷(我不知道何人)(也不知係針對我)隨之而來即 對我本人重擊頭部』,為何你在今日作證時能夠明確指述是針對你?)..我 記得這個陳述是我從加護病房出來時..我是在語言狀況不好的情況下來陳述 的。」「(你是否清楚到底有幾個人?)我背對著,如何清楚。」「(你當天 被攻擊何部位?)全部都在頭部,右手部位因為有阻擋所以有瘀血外傷,右手 饒骨神經斷裂。」「(你是否記得當時頭部被毆打幾下?)我只記得一下重擊 之後,我拿手起來反應,接著就是很多下不斷的攻擊。」「(你被攻擊的過程 中,有無過來保護你?)我看到我的吉他手庚○○站在我右邊護著我,所以他 的手也有受傷。」「(被告有無過來保護你?)沒有。」「(你與己○○有無 糾紛或恩怨?)沒有。」「(你當天用右眼餘光看到有四人進來,該四人穿著 你是否記得?)大致都是穿黑色的。」「(你確實有看到該進來四人有到被告 所坐的位置?)是。」「(你確實有看到進來四人有與被告交談?)我確實有 看到。」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告訴人戊○○業已 指稱:其至被告所在之十一桌敬酒後感覺氣氛奇怪;不詳黑衣男子進入PUB 後,先至被告所在桌位與被告交談;其被毆打前先遭人踹椅子及咆哮;被告於 其被毆時在旁,且無勸架之舉措等情在卷; 2、告訴人庚○○於警訊中指述:「(於何時何地,因何事,為何戊○○遭何人如 何毆打,詳述?)..戊○○被負責人邀約至後面包廂(六桌及十一桌)敬酒 ..戊○○回桌後坐於我旁邊..見大門口有五至六名壯漢進入(身著全黑衣 服)(徒手)先至十一桌找怪異頭髮男子..見到怪異頭髮男子在咆哮(說何 話對何人不知)我即離座,不久戊○○即被該群穿黑衣服男子以桌上酒瓶及水 壺毆打頭部致頭破血流..我上前攔阻保護,也遭二名黑衣服男子以酒瓶攻擊 受傷..」【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警訊筆錄】;於偵查中指述:「(穿黑衣者 數人至餐廳是否有先進小包廂?)有,接著他們即出來包廂。」「(黑衣褲人 約幾人?)五人,二、三人停留在走道附近,另一至二人(帶頭)有進入小房 間,我本來以為他們要一群人一起走,但後來才發現是對著陳昇的..」【見 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偵訊筆錄】;於審理中具結指述:「(當天你是否有遭到 暴力傷害?)有,當時我看到戊○○被攻擊且對方打到有點失控,於是我上前 去護著戊○○的頭,因為對方都在攻擊(戊○○)頭部,我左手中指和無名指 受到紅酒瓶的重擊及割傷,右臉頰眼角部位也被紅酒瓶攻擊。」「(在攻擊戊 ○○的人,你是否記得當時人數為何?)我坐的位置在門的旁邊,我看到有一 群四人以上穿著黑衣服的人直接走到十一桌,我坐的位置可以看到蕭先生,我 看到他們圍著蕭先生講話,講幾句話後,他們就直接過來了。」「(是否包括 蕭先生?)對。」「(攻擊之人有用何器具攻擊?)我有看到紅酒瓶,還有一 個鐵製的水壼。」「(戊○○被攻擊時,在庭之人有無任何人在現場?)有, 蕭先生在場,我印象中他站在戊○○左後方。」「(你親眼見聞中,被告是否 有勸止那些攻擊之人停止對陳之攻擊?)沒有。」「(在毆打之前有幾人進來 ?)以我角度看到至少六個。」「(有幾個人進入十一桌?)至少四個人。」 「(《辯護人請求提示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六四號警訊筆錄》為何你當時 所言,與剛才所言不一致?)因為我後來有回想,有二個阻住門口。」「(《 辯護人請求提示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偵查筆錄》你當時為何說只有一到二人進 入十一桌,為何與現在說的不同?)那不是房間,是開放空間,那些人其實是 站在走道上,他們都是站在一起的,但是只有二個人在跟蕭先生講話,我在偵 查中講二個人是指講話的人,其他人是站在旁邊。」「(這些人進來時,你有 無看到一個怪異男子在咆哮?)我是沒有看到,但是我有聽到。」「(為何在 警訊中說你看到怪異男子在咆哮?)因為當時人很多,也有音樂聲,我是聽到 咆哮以後,頭抬起來就看到被告嘴在動。」「(你既然聽到咆哮,為何不知道 內容?)因為我當時與同事談事情。」「(你在警訊陳述怪異男子,你現在可 否指認?)就是在庭的蕭先生。」「(你當時有看到有人踹戊○○椅子?)對 。」「(是何人踹戊○○椅子?)我看到頭髮怪異男子就是蕭先生。」「(他 踹椅子之後,做何事?)他踹完椅子之後就對戊○○咆哮,後面的人就攻擊他 。」「(你既然離座了,怎麼看到被告踹戊○○椅子?)我離座的意思是站起 來。」「(為何在警訊及偵查中為何都沒有提到是被告踹戊○○椅子?)因為 我後來一直回想,當天我是坐在戊○○旁邊,雖然場面混亂,我還是記得一些 重要的。」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告訴人庚○○業 已指稱:出手傷人之不詳黑衣男子進入PUB後,部分先至被告所在十一桌與 被告交談;被告癸○○踹告訴人戊○○椅子及向戊○○咆哮後,該等不詳男子 出手毆打;被告於其及告訴人戊○○被毆時在旁,且無勸架之舉措等情在卷; 3、證人即告訴人樂團成員丁○○於警訊中證述:「..老闆己○○邀戊○○至十 一桌敬酒(不知談話情形),約於三時三十分左右便看到十一桌穿黑色上衣男 子持行動電話進出聯絡..於四時三十五分左右,看到有六名男子從大門進入 (徒手進入)(著黑色上衣,理小平頭,神情兇惡)先到十一桌找進出打電話 之男子,隨後即圍住戊○○,剛才進出打電話之男子即對戊○○咆哮(即稱『 陳昇,我已講明後是混那個道上的(未聽見稱何幫派)你喝酒還不給我面子』 )此句話講完,後面把戊○○圍住之人,即開始動手(拿桌上酒瓶、不銹鋼水 壺)重擊戊○○..」【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警訊筆錄】;於偵查中證稱:「 (陳昇被打情形如何?)那些穿黑衣黑褲者先進十一桌房間,那些穿黑衣黑褲 的打手即過去圍在陳昇周圍,接著那些穿黑衣黑褲其中一名打手對著陳昇說: 『陳昇你給我出來。』,後來那些去十一桌請示的人出來到陳昇桌旁說:『陳 昇我和你嗆過,我是混那個道上,你喝酒不給我面子』,中間尚有一些髒話, 然後就開始動手打人。」【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偵訊筆錄】;於審理中具結 證述:「..廁所在門外,我有一次去上廁所,我看到他們其中一位在電梯的 樓梯間在講電話。」「(你剛才說他們其中的一位,現在是否在庭上?)有。 」「(請指出是何人?)是被告癸○○。」「(依照這份筆錄,你是否在四點 三十五分有看到六名男子從PUB大門進入?)有。」「(請描述這六名男子 進來的情形)他們六人大部分穿著深色衣服,以留小平頭為準,身材中等,手 上沒有帶東西..他們進來之後,先往十一桌的方向走過去,然後隨即回到我 們這桌的位置,站在陳昇後面將他圍住,此時我看到十一桌的深色上衣的男子 也站在他們的旁邊。進來的這六個人其中一人跟陳昇說:『陳昇你給我出來』 ,我有看到有人踹了陳昇的椅子,十一桌的深色上衣的男子便大聲的說:『陳 昇我跟你說我是混道上的,你喝酒不給我面子』,我記得意思是這樣,但是我 不記得講的詳細內容。」「(你剛才說十一桌深色上衣的男子是何人?)是被 告癸○○。」「(癸○○到陳昇的位置時,是如何就位?)被告站在陳昇的左 後方,六人中有兩人去守在門口,所以應該是三到四位圍住陳昇,癸○○來到 陳昇的左後方,他站在黑衣人後面的一點點。」「(被告到陳昇的左後方時, 是否已經開始有毆打的事情?)沒有,是他講完我剛才所陳述的那段話之後, 才開始動手。」「(你是否知道何人踢陳昇的椅子?)不知道。」「(請描述 陳昇被打的經過)被告講完那句話之後,其他的男子就拿桌上的紅酒瓶朝陳昇 的頭部用力的砸下去,其中有一位拿紅酒瓶攻擊陳昇的頭部,另外一名拿桌上 不銹鋼水瓶也是攻擊陳昇的頭部,我看到現場的情形,馬上想要離開座位想到 大門口打電話報警,但是遭到站在門口的兩名黑衣人阻擋,並恐嚇我不准離開 ,此時我看到那幾名黑衣人還在持續的攻擊陳昇」「(陳昇被攻擊時,是否有 人去勸阻?)有,壬○○有要勸阻,但是遭到他們攻擊。庚○○要去勸阻,也 是遭到他們攻擊。」「(就你看到,被告是否有用手護住陳昇頭部以阻擋其他 人的攻擊?)沒有。」「(這六、七名男子進來時,是一起到十一桌,還是部 份人到十一桌?)是部份的人。」「(你是否有看到他們到十一桌找誰?)沒 有。」「(你為何在警訊筆錄時非常明確的說,六名男子進入PUB後先到十 一桌找深色衣服打電話的男子?)因為我看到後來被告與六名男子一起把陳昇 圍住,所以我認為這些人是去找這位男子。」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審理筆錄】,證人丁○○業已證稱:被告癸○○撥打行動電話,嗣後不 詳黑衣男子進入PUB;不詳男子進入PUB後,部分先至被告癸○○所在之 十一桌;告訴人戊○○被毆前先遭人踹椅子及咆哮;被告癸○○向告訴人戊○ ○咆哮後,該等不詳男子出手毆打告訴人戊○○、庚○○等;被告癸○○於不 詳男子毆打時在旁,且無勸架之舉措等情在卷; 4、證人即告訴人樂團企劃壬○○於偵查中證述:「(當日案發情形?)當時是有 一群穿黑衣褲之人立於我們旁邊,我有感覺是找麻煩,並有聽到男子大聲說話 ,並有講出『陳昇』的名字..一說完即開始動手開打,是用酒瓶打,至於有 無使用其他工具我不是很清楚」【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偵訊筆錄】;於審理中 結證述:「(請說明當時陳昇是如何被打的?)我當時去的時候,大家都是坐 在桌子邊聊天,有一、兩個人在唱歌,於我到後大約過了一個多鐘頭,他們上 廁所回來坐定位,我還在與我旁邊的同事聊天,後來現場突然安靜下來,有一 群穿黑衣服的人在我們周圍,有人對陳昇大聲的咆嘯,我聽得清楚的是『陳昇 ,我告訴過你了,你喝酒不給我面子』這類的話,接著有人拿酒瓶往陳昇的頭 上非常用力打下去,大約連續打三、四下,我看到覺得很怵目驚心,因為酒瓶 都打破了..」「(你當時看到陳昇被打,你如何反應?)我看到之後站起來 ,我想勸阻他們不要再打下去,我站起來第一眼往陳昇的方向看過去,我看到 他背後及周圍都有站著一些黑衣人,及蕭先生都站在他的背後。」「(你說有 一群黑衣人,大概有幾人?)大概有三、四名,我站起來看到這個情形後,我 還來不及講出話,我背後也有兩名,其中一名黑衣人就打我,我向後退用我的 手阻擋,大約被打退十公尺左右,我的視線離開陳昇被毆的現場。」「(就你 瞭解,你當時在現場看到被告與這群黑衣人的位置是什麼位置?)我原本是坐 著,看不清楚後面的情形,當我站起來時,看到陳昇的週邊站著大約三名黑衣 人,被告就站在陳昇的後方,被告就站在黑衣人的旁邊。」「(在法庭上的被 告當時是否有在這群黑衣人裡面?)有,他站在陳昇的後方。」「(當時你是 否有注意到黑衣人進入蘭桂坊PUB後的動向?)我沒有注意。」「(你是否 有看到被告出手維護陳昇的頭,不讓這些黑衣人打他?)完全沒有,我看到時 就是陳昇的頭低在那裡,被人不停的敲打。」「(在未開打之前,陳昇的椅子 有什麼樣的情況?)我第一聲聽到的就是有人對陳昇咆哮,至於踢椅子的事情 我不確定,但我感覺是這個人有跟陳昇接觸過才會直接喊他的名字。」「(你 是否知道是何人咆嘯?)我當時沒有看到,因為我的視線沒有辦法看到。」「 (是否記得當時被告的髮型為何?)就是一個很奇怪的髮型,前面是一個尖尖 的像劉海之類的,比一般的短髮長一點,但不是長髮飄逸的長髮。」等語【見 本院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審理筆錄】,證人壬○○業已證稱:告訴人戊○○被 不詳黑衣男子毆打前,先遭人咆哮;被告癸○○於該等不詳男子毆打時在旁, 且無勸架之舉措等情在卷; 5、證人即「蘭桂坊PUB」老闆己○○於警訊中證述:「(於何時,在何地,因 何事,陳昇(本名戊○○)為何被毆打成傷?係何人所為?請詳述之?)於九 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凌晨一時左右,陳昇夥同六、七名朋友至蘭桂坊PUB喝 酒..陳昇略有酒意至十一桌(汪先生)敬酒..後持酒杯敬中間坐者(外號 史特龍),外號史特龍將酒喝下,但陳昇敬酒未喝(並非故意不喝,係與汪先 生聊天將酒未喝放下),致史特龍不悅..陳昇又跑到第六桌敬酒,敬完酒我 又將陳昇拉回大廳坐,事隔約三十分後(..史特龍有外出打行動電話)即有 六、七名彪形大漢衝入店內,持桌上酒瓶及水壺(大漢衝入時係空手)往陳昇 頭上敲打..」「(錄影帶現場出入拍攝之在外打電話穿黑色上衣何人?白色 相間橫條之人是何人?其他人何人?)穿黑色上衣之人即外號叫史特龍之人, 穿白色相間橫條之人即是汪先生,其他六、七名進入毆打陳昇之人我不認識, 是史特龍叫來的。」【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警訊筆錄】;「(當日案發情形? )..當陳昇和史特龍喝酒,丙○○找史特龍說話,但史特龍已將酒飲盡,陳 昇把酒杯放下,繼續和汪聊天,而我見史特龍進出三次以上為了打電話..」 「(《提示癸○○口卡片》是否為史特龍?)是。」「(史有動手否?)只有 踢椅子,是陳昇的椅子。」「(乙○○有打否《提示照片》?)沒有。」「( 丙○○?)沒有。」「(補充?)..史特龍站起來去踢陳昇椅子,他們就開 始打陳昇。因為陳昇當時有一點醉,可能有些情形記不清。」【見九十一年七 月二十三日偵訊筆錄】;於審理中結證述:「(請說明當時你們到十一桌時的 情形為何?)到十一桌時我與陳昇一起坐下來,陳昇就拿起酒杯先敬王先生, 王先生與陳昇喝一杯,陳昇再拿起酒杯再敬被告,後來在敬他時,陳昇的酒杯 拿在手上,被告把酒喝下去,結果王先生又回過頭與陳昇講話,陳昇無意中將 手中那杯酒放在桌上就沒喝了。」「(你剛才所稱的王先生是否就是丙○○? )什麼名字我不知道,好像是王還是汪。」「(《檢察官起稱請求提示他字卷 第一一○頁》是否是照片上的人?)是的。」「(陳昇向被告敬酒時,陳昇沒 有喝酒,被告的反應如何?)因為被告已經把酒喝下去了,被告好像覺得陳昇 看不起他的感覺。」「(你跟陳昇講話是否有愈來愈大聲?)我跟陳昇常常聚 在一起,沒有大聲說話的時候。」「(你是在何時看到被告開始打電話,當時 告訴人陳昇在做何事?)陳昇在大廳喝酒,被告穿梭在大廳跟十一桌及電梯口 中間。」「(打電話是敬酒之前打,還是敬酒之後打?)敬酒之後。」「(你 當時是否有說陳昇已有酒醉而過去敬酒,因敬酒未喝致使被告不悅等語?《提 示偵字卷第十九頁並告以要旨》)有。」「(當時你所言是否實在?)對。」 「(被告有無上來排解陳昇被打之事?)沒有,是汪先生。」「(汪先生如何 排解?)他只是在喊不要打了。」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審理 筆錄】;證人己○○業已證稱:被告癸○○於衝突發生前,曾因告訴人陳昇敬 酒問題而不快;被告癸○○撥打行動電話,嗣後不詳黑衣男子進入PUB;被 告癸○○於該等不詳男子毆打時在旁,且無勸架之舉措等情在卷; 6、證人即「蘭桂坊PUB」總經理甲○○於審理中結證述:「(當時陳昇那桌遭 人拿酒瓶毆打,你是否有看到?)有。」「(請說明當時的情形。)很混亂, 有一票人進來打人,前後不到兩分鐘,打完之後,打人的就散了,被打的就送 醫治療。」「(你提到有一票人進來,請描述有多少人及其外型,如何進來的 ?)有六、七個人,身高差不多一七○到一八五之間,體型中等,衣著很普通 ,我不記得他們穿什麼顏色的衣服,他們搭乘電梯從門口進來。」「(他們進 來之後的活動情形為何?)他們進來之後不到一分鐘就打起架來。」「(有多 少人不屬於陳昇朋友的人,走到陳昇那桌去傷害陳昇?)有到那桌的人有六、 七個,誰有打誰沒打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有人打人,我不認識對方。」「(你 當時在他們發生傷害事件時,你的位置在何處?)我在睡覺。」「(你剛才為 何說你看到他們傷害的情形?)他們進來有聲音,我有醒來。」「(這些人進 來是直接打人,還是有先到店裡其他地方?)我不知道。」「(辯護人問證人 :你在最近寫給法院請假文,你說當時你雖然在場,但是喝得醉醺醺不知道發 生什麼事,但是你今日在庭上為何能夠將當時的情形描述的那麼清楚?)我認 為是定義上不一樣,我認為『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是指我不知道為何會打架。 」「(當時在案發當天你雖然說你因喝酒而睡覺,你聽到歡迎光臨而醒來,你 當時的意識是否清楚?)還好。」「(你所謂的意識清楚、還好,是指何意? )我看得到,我聽得到。」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審理筆錄】,證 人甲○○業已證稱:數名不詳男子係由外進入「蘭桂坊PUB」內,並出手毆 打告訴人等情在卷; 7、綜觀前開告訴人之指述及證人之證述,就案發當日事實發生之主要情節,所述 尚屬相符,並無矛盾之處,而各該告訴人及證人分別指證:被告癸○○於衝突 發生前,曾因告訴人陳昇敬酒問題而不快;被告癸○○撥打行動電話,嗣後數 名不詳黑衣男子進入PUB;該等不詳男子進入PUB後有先至被告癸○○所 在之十一桌與之交談;被告癸○○至告訴人戊○○座位踹椅子及咆哮後,該等 不詳男子出手毆打告訴人戊○○、庚○○等;被告癸○○於不詳男子出手時在 旁,且無被告所辯稱之勸架舉措等情綦詳; 8、被告雖以告訴人戊○○、庚○○,及證人丁○○、壬○○相互間,及其等前後 於警、偵訊及審理中之證詞,並未完全一致;伊所在之十一桌如再有黑衣人進 入,該狹小且昏暗之空間,告訴人及證人等不可能看見伊和黑衣人說話;伊於 案發時係留長髮,並非告訴人及證人等所指證之短髮;證人壬○○曾於審理中 證稱和庚○○、丁○○係於同日至地檢署接受訊問,但偵訊筆錄卻顯示庚○○ 及丁○○,與壬○○係在不同日偵訊,顯有問題;證人己○○對於重要證詞均 模稜兩可,不知在逃避何事;證人甲○○出庭前有寫請假單說那天喝醉,什麼 都不知道,後來又出庭,顯然是被逼作證云云,質疑前開告訴人及證人等之證 詞不實,惟查: ⑴告訴人戊○○、庚○○及證人丁○○、壬○○前後或相互間之證詞,就所描述 事實經過之詳簡,及所陳述之不詳男子人數、被告咆哮之語詞、被告所坐桌位 等細節,雖略有出入,惟衡諸常情,在深夜或有酒意下遭人突擊,甚有因身體 受傷而經送醫者,於緊急慌亂場合不免心生畏懼,未必皆能於案發後經警、偵 訊時指證明確,遑論被告所質疑者多屬細節部分,是本件告訴人戊○○、庚○ ○及證人丁○○、壬○○之指證,細節雖略有出入,尚不足影響其指證之可信 性; ⑵又依卷附「蘭桂坊PUB」現場相片及現場圖所示,PUB內之桌位屬開放空 間,各桌間僅有不高之木板及玻璃屏風為區隔,告訴人及證人等關於其見不詳 黑衣男子進入PUB後至被告所在桌位、與被告交談之指證,應無不可信之處 ; ⑶再被告自承卷附「蘭桂坊PUB」監視錄影帶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二時二 十五分二十秒、二時二十六分三十六秒、二時二十八分四十八秒、二時二十八 分五十三秒、三時三十五分三十三秒、三時三十六分二十九秒之翻拍照片內, 該手持或正撥打行動電話之黑色上衣男子,即為伊本人【見本院九十三年三月 三十一日、四月二十九日勘驗筆錄、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審理筆錄】,而經 本院勘驗上開翻拍相片內之被告髮型為:「伏貼在頭上,頭髮後方底線在耳下 ,在所穿T恤領口之上」、「脖子到肩頸部位有一段露出,未覆蓋頭髮」,另 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之頭部額前形狀:「其左右兩側髮線較後面,中間有俗稱 美人肩之部位」【見本院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勘驗筆錄】,則本件告訴人及 證人等於描述被告髮型時,指證稱前面是一個尖尖的像瀏海之類的、比一般的 短髮長一點,不是長髮飄逸的長髮、髮型怪異等詞,難認有何顯不符實之情事 ; ⑷另被告質疑證人壬○○於審理中陳稱伊和庚○○、丁○○於同日至地檢署應訊 ,惟偵訊筆錄卻顯示證人壬○○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應訊,庚○○、丁○○於 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應訊,顯有可疑云云,惟查證人壬○○雖於審理中陳稱伊 曾和庚○○、丁○○於同日至地檢署確認現場圖等語,然亦稱伊於偵查中僅去 過地檢署一次,但不知庚○○、丁○○於偵查中去過幾次地檢署等語,又本件 告訴人庚○○及證人壬○○、丁○○於審理中就案發經過之指證,與其等前開 偵訊筆錄之指證內容,並無矛盾不合之處,被告徒執證人壬○○上開陳述,謂 庚○○、丁○○及壬○○之偵訊筆錄可疑云云,亦無可採; ⑸又證人己○○於審理中,雖就被告是否踢告訴人戊○○之椅子、不詳黑衣男子 是否於被告踢椅子後才毆打告訴人、被告於告訴人戊○○遭毆打時在做何事等 節,證詞有未甚肯定之情形,然依己○○於偵查中陳稱史特龍是混幫派,請不 要告知伊來作證等語(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偵訊筆錄),證人己○○或因審理 中於公開法庭作證而自覺顧忌,致於審理中關於上節證詞有未甚肯定之情形, 惟尚難以此認證人己○○於警偵訊中之明白指證即不可採; ⑹再證人甲○○於審理中曾提出請假狀,固陳稱伊於案發當日醉醺醺,不知道發 生什麼事等語,惟證人嗣已到庭陳明其真意為不知為何會有打架事件,其當時 意識還好,看得到,也聽得到乙情,被告質疑證人甲○○之證詞不可信,亦無 可採。 9、至被告聲請傳訊之與其同桌飲酒之證人丙○○及乙○○,證人丙○○雖陳稱: 戊○○及己○○至十一桌敬酒時,與被告癸○○並無衝突,是戊○○與己○○ 二人講話愈來愈大聲;黑衣人進來蘭桂坊時,伊看到其中一人向己○○點頭; 黑衣人過去陳昇那邊打人後,伊與被告才過去旁邊看,並未聽到被告說陳昇你 知不知道我混哪裡,也沒有看到被告踢戊○○之椅子云云【見九十一年八月六 日警訊筆錄、本院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訊問筆錄】,證人乙○○雖陳稱:戊○○ 至十一桌敬酒時,與被告癸○○、丙○○及伊,並無不愉快;是老闆和戊○○ 說話比較大聲些云云【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警訊筆錄、本院九十三年二月十七 日審理筆錄】,與前揭告訴人及證人等之指證,有所差異,惟查:證人丙○○ 嗣另於審理中陳稱:伊不清楚告訴人戊○○與被告敬酒時是否有敬沒有喝、是 否有不愉快,在酒場都是自己玩自己的;伊知道戊○○和己○○有大聲講話, 但不知道他們是否在問好、還是在吵架、還是在講事情;伊說的黑衣人點頭代 表什麼事情,伊本來就不知道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訊問筆錄】,又 證人乙○○嗣另於審理中陳稱:伊未看到被告與戊○○敬酒之情形,亦不清楚 戊○○是否有把酒杯裡的酒喝掉;伊在警訊時回答老闆及戊○○講話都比較大 聲些,是指那種場合比較吵,講話可能會提高分貝之意;伊因為喝醉酒睡著, 對於何時有一群人進來沒有印象,也未看到打人的經過情形等語【見本院九十 三年二月十七日審理筆錄】,則本件證人丙○○、乙○○於審理中經詰問後, 既就告訴人戊○○敬酒時與被告之互動詳情,均表示伊等並不清楚,又證人丙 ○○另就其所稱戊○○和己○○講話聲音越來越大,表示伊不知道是否在問好 或吵架,而證人乙○○就其所稱戊○○和己○○講話聲音越來越大,則陳明係 指因PUB之場合比較吵,講話提高分貝之意,再依前述告訴人戊○○及證人 己○○,均陳稱兩人並無糾紛恩怨等情,是前述證人丙○○及乙○○與告訴人 及證人丁○○等相異之證詞部分,顯均不足推翻告訴人及證人丁○○等之指證 ,亦難據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10、綜上,告訴人戊○○、庚○○之指述,及證人丁○○、壬○○、己○○、甲○ ○之證述,互核無矛盾之處,亦無被告所質疑不可信之情形,自堪採為認定被 告犯罪事實之依據;至另證人丙○○及乙○○之證述,尚不足據為對被告有利 之認定。 (二)前揭犯罪事實,除據前述告訴人及證人丁○○等之指證明確外,並有偵查卷附 告訴人及證人手繪之現場圖、「蘭桂坊PUB」現場相片二十五紙、監視錄影 帶暨翻拍相片五紙、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出具之告訴人戊○○、庚○○之診 斷證明書(明載戊○○受有「頭部外傷併兩側硬腦膜上出血、顱骨骨折、右上 臂撓骨神經疑外傷」;庚○○受有「臉部二.五公分裂傷、左手第三指三公分 切割傷、左手第四指三公分切割傷」)、告訴人戊○○之病歷摘要、被告癸○ ○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顯示癸○○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凌晨有頻繁之通 話紀錄等情),及本院審理卷附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九十二年五月一日(九 二)管歷字第四二八號函檢附之戊○○病歷影本四十八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安分局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九三六二五一二一○○號函 檢附之監視錄影帶翻拍相片八紙可憑;另參以被告於審理中曾自承出手傷人之 黑衣男子離開時,小姐說順便把他們送下去,所以伊就跟他們一起到電梯裡面 ,送他們下去等情(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審理筆錄),衡諸常情, 一般人對於出手傷人者,避之唯恐不及,惟被告竟送上開男子一同搭乘電梯下 樓,顯與常理相違,益證被告與上開不詳男子確實共同參與為本件犯罪。 (三)另就被告辯稱:伊於案發當晚未曾離開過「蘭桂枋PUB」;伊雖有打行動電 話,但通聯紀錄並未查到與伊通話之對象有到現場;如伊有叫黑衣人來打人, 為何黑衣人沒有帶武器;PUB之出入人員眾多,曾離開PUB之丁○○、店 家、工作人員、保鑣、圍事分子及其他桌客人等,都有可能叫人來打人各節。 經查:被告於案發當晚縱未離開「蘭桂枋PUB」,然以現今通訊設備之發達 ,通知召集男子至PUB內,本不限於被告親自出外為之;而偵查中經調取被 告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雖未直接顯示被告之通話對象於案發當時親到現場, 然被告以行動電話對外聯繫後,通知召集男子、或到PUB之人,當不限於被 告之直接通話對象,不得因認被告與本件犯罪無關;又傷人之工具非僅限於刀 槍等武器,PUB內之杯盤、桌椅等物,或徒手,均有傷人之可能,不詳男子 是否未攜帶武器進入PUB內,並不影響被告犯行之認定;又被告因與告訴人 戊○○敬酒問題而生不快,及數名不詳男子進入PUB毆打告訴人前後與被告 間之互動情形,如前述業據告訴人及證人丁○○等指證綦詳,並有各該書證、 物證可憑,本件被告參與犯罪甚明,被告空言泛指他人犯罪,顯屬圖卸之詞。 綜上,被告所辯各節,均無可採。 (四)被告癸○○與數名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於案發時地,由癸○○踹告訴 人戊○○之椅子及向戊○○咆哮後,該等數名不詳男子即分持放置在PUB內 桌上之紅酒瓶及金屬製水壺,朝向告訴人戊○○之頭部重擊毆打,及同時分持 紅酒瓶、金屬製水壺,毆打上前勸阻之告訴人庚○○等情,堪以認定,被告癸 ○○與該等數名不詳男子有犯意聯絡,而由該等數名不詳男子為犯罪行為之實 施,被告與該等數名不詳男子乃共同犯罪甚明。查紅酒瓶及金屬製水壺均屬厚 重之物,該等數名不詳男子持此物品,朝向告訴人戊○○脆弱之頭部重擊,並 致戊○○受有「頭部外傷併兩側硬腦膜上出血、顱骨骨折、右上臂撓骨神經疑 外傷」,其右手使用之功能受到影響,由下手之部位及告訴人戊○○所受傷勢 觀之,足認被告及該等數名不詳男子間就毆打告訴人戊○○部分,係基於使告 訴人戊○○受重傷害之共同犯意(按本件衝突緣起為敬酒糾紛,被告癸○○及 不詳男子與告訴人戊○○間無深仇怨恨,本事件當為教訓告訴人戊○○意味之 成份居多,難認被告及該等數名不詳男子間有致告訴人戊○○於死地之殺人犯 意,併為敘明);又就告訴人庚○○亦遭該等數名不詳男子出手毆打,並致受 有「臉部二.五公分裂傷、左手第三指三公分切割傷、及第四指三公分切割傷 」部分,本件衝突緣起如前述乃被告癸○○與告訴人戊○○間之敬酒事件,被 告及該等數名不詳男子毆打之主要目標應為告訴人戊○○,而本件告訴人庚○ ○亦未如戊○○有頭部嚴重受創之傷勢,應認被告及該等數名不詳男子間就毆 打告訴人庚○○部分,係基於使告訴人庚○○受(普通)傷害之共同犯意。 (五)按刑法所稱之重傷係指「四、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 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等,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四、六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係指其機能全部喪失效用者而言,被害人所受之 傷,據最後覆驗結果既僅左手第二指將來伸舒不能如常,及右肕嗣後行動不能 復原,則其手足機能僅有減衰情形,並非已達全部喪失效用之程度,顯與該款 所定重傷之條件不合(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一四二號判例意旨參照),再 所謂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係指除去同項第一款至第五 款所列之傷害而言,且須傷害重大而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者而言,如傷害雖重 大,而未達於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之程度,仍難以重傷既遂論(最高法院二十 五年上字第四六八○號、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六九七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 告及上開數名不詳男子間,雖有使告訴人戊○○受重傷害之共同犯意,而毆打 告訴人戊○○,並致戊○○受有「頭部外傷併兩側硬腦膜上出血、顱骨骨折、 右上臂撓骨神經疑外傷」,其右手使用之功能亦受影響,有財團法人國泰綜合 醫院之戊○○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並據告訴人戊○○於審理中指陳在卷,惟 經本院就告訴人戊○○所受傷害之情況及治療情形函詢國泰綜合醫院,經該院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九二)管歷字第八二七號函覆稱:「戊○○於九十一 年六月二十七日至本院急診,經腦部電腦斷層發現兩側急性硬腦下出血及腦內 出血,當天緊急開顱手術取出血塊,手術後恢復情況良好,只剩下右手手指有 時對極精細之動作(如彈吉他)有點影響,大體上陳先生已恢復正常生活」等 語,又依證人即告訴人戊○○之主治醫師辛○○於審理中結證稱:告訴人戊○ ○的主要傷勢為兩側硬腦膜上出血、小的腦內出血,兩個硬腦膜的治療情況是 急診開刀把血塊取掉,受傷的兩個硬腦膜,以目前治療情況,回復的相當好, 腦內出血則是有回復,但是還沒有百分之百的回復,而因該腦內出血的部分控 制手,所以手指頭精細的動作,還是會有缺陷,大動作可以,精細上的動作, 例如職業上的動作就不行等情【見本院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訊問筆錄】,是就告 訴人戊○○所受頭部傷害部分(頭部外傷併兩側硬腦膜上出血、顱骨骨折), 其傷害雖屬嚴重,但既經醫院施以手術治療而有回復之情形,顯未達於不能治 療或難於治療之程度,而就告訴人戊○○因以手部阻擋不詳男子對其頭部之攻 擊,而受瘀血外傷部分(右上臂撓骨神經疑外傷),因告訴人戊○○之右手肢 體並無機能全部喪失其效用之情形,是亦未達於毀敗一肢以上機能之程度,故 本件告訴人戊○○所受傷害,均未合於前述刑法上「重傷」之要件,洵堪認定 ,則本件被告及不詳男子以使告訴人戊○○受重傷害之故意,而出手毆打告訴 人戊○○,惟未致重傷之結果,其等對於告訴人戊○○之犯行,應為重傷未遂 。另被告及不詳男子間以使告訴人庚○○受(普通)傷害之犯意,而出手毆打 告訴人庚○○,並致庚○○受有「臉部二.五公分裂傷、左手第三指三公分切 割傷、左手第四指三公分切割傷」,有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之庚○○診斷證 明書附卷可稽,其等對於告訴人庚○○之犯行,應為(普通)傷害既遂。 (六)綜上各節所述,本件被告癸○○與上開不詳男子,共同重傷害告訴人戊○○未 遂及傷害告訴人庚○○既遂之犯行,事證明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之重傷未遂罪,同法第二 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既遂罪。被告癸○○及上開數名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 之一共同重傷害及傷害行為,對告訴人戊○○觸犯重傷未遂罪名,對告訴人庚○ ○觸犯傷害既遂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 之重傷未遂罪處斷。被告已著手於重傷害行為之實施,惟尚未生重傷之結果,爰 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關於未遂犯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爰審酌被 告僅因敬酒細故即與數名不詳成年男子共同為本件犯行,嚴重傷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並致從事表演職業之告訴人之工作、生活均受影響,且被告於警偵訊及審 理中始終否認犯罪,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毫無任何悔意,暨被告犯罪之手 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 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舒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陳 德 民 法 官 孫 曉 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