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開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蘭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蘭英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被 告 正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康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上開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七二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七二號判處被告甲○○、乙○○、丙○○○無罪,然因原告具狀聲請移轉有管轄權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唐于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