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重附民字第160號原 告 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祿 原 告 昭年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華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92年度易字第936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所示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吳 佳 薇 法 官 鍾 素 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 韻 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