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四四號 原 告 金松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東明 被 告 甲○○ 原名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六二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楊代華 法 官 黎惠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