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吳元傑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九八號), 經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吳元傑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丙○○處有期徒刑伍月 ,吳元傑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印章柒枚、如附 表一編號十一、十八、二十至二十四、二十八所示之在職證明書、薪資條、如附表一 及二所示之偽造署押及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丙○○明知未經弘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昌公司)、世界頂尖國際網路多 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頂尖公司)、鎕朝茶坊、許丕龍、李世昌、秦新全 、壬○○、癸○○、卯○○之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等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私文 書。竟夥同吳元傑及冒充「壬○○」、「癸○○」之不詳姓名已成年之人共同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起,先由吳元傑利用電腦繕打偽造丁○○、寅○○、己○○於弘昌公司任職之在 職證明書;再由冒充「壬○○」、「癸○○」之不詳人士持偽造之癸○○、壬○ ○、卯○○等人之 尖公司、鎕朝茶坊、許丕龍、李世昌、秦新全、壬○○之印章,先後偽造如附表 一所示以弘昌公司、世界頂尖公司、鎕朝茶坊等名義出具之薪資條及在職證明書 後,繼而冒用癸○○、壬○○、丁○○、卯○○等人名義,以此不實事項填寫如 附表一所示各該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貸款申請書,並於申請書上之申請人 簽名欄內偽造「癸○○」、「壬○○」、「卯○○」及「吳宜瑩(係『螢』之誤 寫)」等署名持向各該銀行行使,致富邦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承辦人員陷於 錯誤,據以發卡,而足以生損害於癸○○、壬○○、丁○○、卯○○、乙○○及 富邦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對於申請人申請信用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丙○○ 並於如附表三所示時地先後多次以輸入所申得中華銀行信用卡(戶名:癸○○,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富邦銀行信用卡(戶名:癸○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宜瑩,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密碼,以此不正方法詐領現金,另又以上 揭信用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刷卡購物消費,並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持卡人簽名 欄內偽簽「癸○○」、「丁○○」及「吳宜瑩(係『螢』之誤寫)」署名後交付 各該特約商店人員而行使之,以表示癸○○、丁○○確認交易標的、金額及向富 邦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並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 銀行請款之用,致使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行自動提款機辨識系統及如附表二各該特 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癸○○、丁○○本人提款或消費而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三所 示之現金及附表二所示金額之商品,且使發卡銀行因而代為墊付所消費之款項, 而足以生損害於癸○○、丁○○、富邦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各特約商店,嗣後經警查獲並扣得扣案印章七枚、如附表一編號十一、十八 、二十至二十四、二十八所示之在職證明書、薪資條。 二、證據: (一)被告丙○○、吳元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分別見本院九十三年三月一 日、六月十七日筆錄) (二)物證:被告二人所偽造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文書、署押及印文。 (三)人證:被害人丁○○、癸○○、卯○○、楊宥恩、世界頂尖國際網路多媒體股 份有限公司職員甲○○、弘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庚○○、中華國際商業銀 行職員辛○○、富邦商業銀行職員蔡仲椼之指述及證人戊○○、寅○○於偵查 中之證述。 三、查公司製作之薪資單係屬私文書, 文書,而被告二人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在職證明書、薪資條、信用卡申請書、貸 款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及被告丙○○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時、處所刷卡後,冒「丁 ○○」、「癸○○」名義偽造其署押於簽帳單上,以確認消費金額之簽帳單私文 書,持以行使交付與特約商店之櫃臺人員核對,使該櫃臺人員陷於錯誤而詐騙財 物,足生損害於該特約商店及「丁○○」及「癸○○」本人,是核被告二人此部 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二條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另被告丙○○ 於附表三所示之日、時、處所,以信用卡至銀行自動提款機冒領現金,係犯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二人偽造 署押、盜刻印文、盜用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之部分行為,又 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應分別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罪;被告丙○○、吳元傑與年籍不詳人士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二人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詐欺 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均係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 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其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行使特種文書罪、連 續詐欺取財既遂罪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四罪間,有方法 、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二人之 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均坦承犯 行等一切情狀,且已清償銀行部分相關金額,此有切結書及分期還款切結書各一 紙在卷可憑,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九0號) 另以:被告吳元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二時許, 在臺北市萬華區○○○○○路附近,拾得楊宥恩之國民 於同年十月一日上午,在其臺北縣汐止市○○路○段三一二巷十六弄三十三號三 樓住處,貼上自己之照片,供己使用,並於同日晚上十一時許,持該變造之身分 證進入臺北市○○○路與南京東路口之DJ舞廳消費而行使之,因認吳元傑涉犯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且認與被告吳元傑上 開偽造文書罪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惟查本案被告吳元傑前揭有罪部分 之犯罪時間為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迄同年二月十一日,而移送併辦意旨稱被告 拾得楊宥恩之國民 罪時間則為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間,時隔十八個月餘之久,時間上已難謂為緊接 ,被告亦自承本案部分與行使變造後之楊宥恩國民 三年六月十七日審理筆錄),難認移送併辦部分與前揭被告經論罪科刑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犯行,有何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為審理,應將該併辦案件退還 檢察官另行偵辦。 五、又被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丁○○」及「癸○○」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依 約係由被告以複寫方式填寫姓名後交由商家確認無訛後交付與被告,而始歸屬於 被告所有,故此供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用之物,於行為時尚非屬被告所有,與沒 收要件不合,又附表一、二所示之印文、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 二百十九條沒收之。另扣案之印章七枚、附表一編號十一、十八、二十至二十四 、二十八所示之在職證明書、薪資條相關文件,分別為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物,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 德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 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 志 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 編號 │被害人│ 偽造、變造文書名稱、數量 │偽造印文、署押│ ├───┼───┼──────────────────┼───────┤ │ 一 │ │偽造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乙份 │無 │ ├───┤ ├──────────────────┼───────┤ │ 二 │ │偽造之大安商業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乙份│無 │ ├───┤ ├──────────────────┼───────┤ │ 二 │ │偽造寶島商業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乙份 │癸○○署押乙枚│ ├───┤ ├──────────────────┼───────┤ │ 三 │ │偽造誠泰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書壹份 │癸○○署押乙枚│ ├───┤ ├──────────────────┼───────┤ │ 四 │ │偽造台新銀行YOUBE預備金申請書乙份 │癸○○署押乙枚│ ├───┤ ├──────────────────┼───────┤ │ 五 │ │偽造萬泰銀行京華卡申請書乙份 │癸○○署押乙枚│ ├───┤ ├──────────────────┼───────┤ │ 六 │癸○○│偽造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乙份 │癸○○署押乙枚│ ├───┤ ├──────────────────┼───────┤ │ 七 │ │偽造中國信託中油聯名卡申請書乙份 │無 │ ├───┤ ├──────────────────┼───────┤ │ 八 │ │偽造陽信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書乙份│癸○○署押乙枚│ ├───┤ ├──────────────────┼───────┤ │ 九 │ │偽造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個人貸款申請書乙│癸○○署押乙枚│ │ │ │份 │ │ ├───┤ ├──────────────────┼───────┤ │ 十 │ │偽造之癸○○身分證 │無 │ ├───┤ ├──────────────────┼───────┤ │ 十一 │ │偽造弘昌公司在職證明書乙張、薪資條八│弘昌國際股份有│ │ │ │張 │限公司印文八枚│ │ │ │ │、李世昌印文八│ │ │ │ │枚 │ ├───┼───┼──────────────────┼───────┤ │ 十二 │ │偽造大安商業銀行帳戶 │無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十三 │ │偽造誠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乙份 │無 │ ├───┤ ├──────────────────┼───────┤ │ 十四 │ │偽造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乙份 │無 │ ├───┤壬○○├──────────────────┼───────┤ │ 十五 │ │偽造美商友邦國際信用卡申請書乙份 │壬○○署押乙枚│ ├───┤ ├──────────────────┼───────┤ │ 十六 │ │偽造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乙份 │無 │ ├───┤ ├──────────────────┼───────┤ │ 十七 │ │偽造之壬○○身分證 │有。 │ ├───┤ ├──────────────────┼───────┤ │ 十八 │ │偽造弘昌公司在職證明書二張、薪資條六│弘昌國際股份有│ │ │ │張 │限公司印文五枚│ │ │ │ │、李世昌印文五│ │ │ │ │枚 │ ├───┼───┼──────────────────┼───────┤ │ 二十 │ │偽造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乙份 │吳宜瑩署押乙枚│ ├───┤ ├──────────────────┼───────┤ │ 二一 │丁○○│偽造弘昌公司在職證明書乙張、薪資條六│弘昌國際股份有│ │ │ │張 │限公司印文七枚│ │ │ │ │、李世昌印文七│ │ │ │ │枚 │ ├───┼───┼──────────────────┼───────┤ │ 二二 │子○○│偽造弘昌公司在職證明書乙張、薪資條六│無 │ │ │ │張 │ │ ├───┼───┼──────────────────┼───────┤ │ 二三 │丑○○│偽造弘昌公司在職證明書乙張、薪資條三│弘昌國際股份有│ │ │ │張 │限公司印文四枚│ │ │ │ │、李世昌印文四│ │ │ │ │枚 │ ├───┼───┼──────────────────┼───────┤ │ 二四 │己○○│偽造弘昌公司在職證明單乙張、薪資條七│無 │ │ │ │張 │ │ ├───┼───┼──────────────────┼───────┤ │ 二五 │ │偽造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乙份 │卯○○署押乙枚│ ├───┤ ├──────────────────┼───────┤ │ 二六 │ │偽造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乙份 │無 │ │ │ │ │ │ ├───┤ ├──────────────────┼───────┤ │ 二七 │卯○○│偽造之卯○○身分證 │無 │ │ │ │ │ │ ├───┤ ├──────────────────┼───────┤ │ 二八 │ │偽造弘昌公司在職證明單乙份、薪資條三│弘昌國際股份有│ │ │ │張 │限公司印文四枚│ │ │ │ │、李世昌印文四│ │ │ │ │枚 │ └───┴───┴──────────────────┴───────┘ 附表二: ┌───┬──────┬────────┬────┬─────┬──┬──┐ │編號 │盜刷時間 │ 盜刷金額 │偽造簽名│地點 │銀行│備註│ │ │ │ │署押 │ │ │ │ ├───┼──────┼────────┼────┼─────┼──┼──┤ │ 一 │九十一年二月│新臺幣(下同) │吳宜瑩署│太電欣榮(│富邦│號 │ │ │一日 │一萬九千五百元 │押二枚(│台北市羅斯│銀行│七 │ │ │ │ │一式二聯│福路二段一│信用│○ │ │ │ │ │) │○○號) │卡 │一 │ ├───┼──────┼────────┼────┼─────┼──┤五 │ │ 二 │九十一年二月│六千八百二十五元│吳宜瑩署│尖端開發股│富邦│四 │ │ │二日 │ │押二枚(│份有限公司│銀行│二 │ │ │ │ │一式二聯│(台北市萬│信用│九 │ │ │ │ │) │華區○○路│卡 │一 │ │ │ │ │ │二五○號)│ │八 │ │ │ │ │ │ │ │○ │ ├───┼──────┼────────┼────┼─────┼──┤六 │ │ 三 │九十一年二月│四百五十元 │吳宜瑩署│台塑加油站│富邦│五 │ │ │四日 │ │押一枚(│ │銀行│九 │ │ │ │ │一式二聯│ │信用│七 │ │ │ │ │) │ │卡 │五 │ ├───┼──────┼────────┼────┼─────┼──┤四 │ │ 四 │九十一年二月│五百三十元 │吳宜瑩署│中國石油重│富邦│: │ │ │四日 │ │押二枚(│陽站 │銀行│號 │ │ │ │ │一式二聯│ │信用│卡' │ │ │ │ │) │ │卡 │ │ ├───┼──────┼────────┼────┼─────┼──┤ │ │ 五 │九十一年二月│三百元 │丁○○署│中國石油永│富邦│ │ │ │六日 │ │押二枚(│和站 │銀行│ │ │ │ │ │一式二聯│ │信用│ │ │ │ │ │) │ │卡 │ │ ├───┼──────┼────────┼────┼─────┼──┤ │ │ 六 │九十一年二月│六百三十五元 │丁○○署│松青商業公│富邦│ │ │ │八日 │ │押二枚(│司安平店 │銀行│ │ │ │ │ │一式二聯│ │信用│ │ │ │ │ │) │ │卡 │ │ ├───┼──────┼────────┼────┼─────┼──┤ │ │ 七 │九十一年二月│七百六十九元 │吳宜瑩署│松青商業公│富邦│ │ │ │十一日 │ │押二枚(│司安平店 │銀行│ │ │ │ │ │一式二聯│ │信用│ │ │ │ │ │) │ │卡 │ │ ├───┼──────┼────────┼────┼─────┼──┤ │ │ 八 │九十一年二月│三百十四元 │吳宜瑩署│松青商業公│富邦│ │ │ │十一日 │ │押二枚(│司安平店 │銀行│ │ │ │ │ │一式二聯│ │信用│ │ │ │ │ │) │ │卡 │ │ ├───┼──────┼────────┼────┼─────┼──┤ │ │ 九 │九十一年二月│四百零九元 │吳宜瑩署│中和農會農│富邦│ │ │ │十一日 │ │押二枚(│產品直接中│銀行│ │ │ │ │ │一式二聯│心 │信用│ │ │ │ │ │) │ │卡 │ │ ├───┼──────┼────────┼────┼─────┼──┼──┤ │ 十 │九十一年一月│九千八百元 │癸○○署│雙和旅行社│富邦│號 │ │ │十七日 │ │押二枚(│(台北縣中│銀行│七 │ │ │ │ │一式二聯│和市○○路│信用│○ │ │ │ │ │) │一二三號)│卡 │五 │ ├───┼──────┼────────┼────┼─────┼──┤九 │ │ 十一 │九十一年一月│四千一百元 │癸○○署│上格通訊行│富邦│三 │ │ │十七日 │ │押二枚(│ │銀行│六 │ │ │ │ │一式二聯│ │信用│九 │ │ │ │ │) │ │卡 │一 │ ├───┼──────┼────────┼────┼─────┼──┤八 │ │ 十二 │九十一年一月│一千二百元 │癸○○署│行動鳥通訊│富邦│○ │ │ │十八日 │ │押二枚(│行(台北市│銀行│六 │ │ │ │ │一式二聯│中正區館前│信用│五 │ │ │ │ │) │路二號一樓│卡 │九 │ │ │ │ │ │) │ │七 │ ├───┼──────┼────────┼────┼─────┼──┤五 │ │ 十三 │九十一年一月│九千八百元 │癸○○署│南方旅行社│富邦│四 │ │ │十八日 │ │押二枚(│(台北縣中│銀行│: │ │ │ │ │一式二聯│和市○○路│信用│號 │ │ │ │ │) │一二三號)│卡 │卡 │ ├───┼──────┼────────┼────┼─────┼──┤ │ │ 十四 │九十一年一月│九千八百元 │癸○○署│雙和旅行社│富邦│ │ │ │二十日 │ │押二枚(│(台北縣中│銀行│ │ │ │ │ │一式二聯│和市○○路│信用│ │ │ │ │ │) │一二三號)│卡 │ │ ├───┼──────┼────────┼────┼─────┼──┤ │ │ 十五 │九十一年一月│九千八百元 │癸○○署│太電欣榮(│富邦│ │ │ │二十日 │ │押二枚(│台北市羅斯│銀行│ │ │ │ │ │一式二聯│福路二段一│信用│ │ │ │ │ │) │○○號) │卡 │ │ ├───┼──────┼────────┼────┼─────┼──┼──┤ │ 十六 │九十一年一月│新臺幣五千元 │癸○○署│傑昇電話百│中華│號 │ │ │十七日 │ │押二枚(│貨行(台北│商業│○ │ │ │ │ │一式二聯│縣永和市永│銀行│○ │ │ │ │ │) │和路二段一│信用│一 │ │ │ │ │ │○一號) │卡 │一 │ ├───┼──────┼────────┼────┼─────┼──┤四 │ │ 十七 │九十一年一月│一萬九千八百元 │癸○○署│雙和旅行社│中華│九 │ │ │十七日 │ │押二枚(│(台北縣中│商業│八 │ │ │ │ │一式二聯│和市○○路│銀行│二 │ │ │ │ │) │一二六號)│信用│○ │ │ │ │ │ │ │卡 │八 │ ├───┼──────┼────────┼────┼─────┼──┤二 │ │ 十八 │九十一年一月│九千八百元 │癸○○署│南方旅行社│中華│六 │ │ │十八日 │ │押二枚(│(台北市民│商業│四 │ │ │ │ │一式二聯│權東路五段│銀行│五 │ │ │ │ │) │五號) │信用│四 │ │ │ │ │ │ │卡 │五 │ ├───┼──────┼────────┼────┼─────┼──┤: │ │ 十九 │九十一年一月│一千六百九十四元│癸○○署│好樂迪KTV │中華│號 │ │ │二十日 │ │押二枚(│福和店(台│商業│卡 │ │ │ │ │一式二聯│北縣永和市│銀行│ │ │ │ │ │) │福和路一五│信用│ │ │ │ │ │ │二號) │卡 │ │ ├───┼──────┼────────┼────┼─────┼──┤ │ │ 二十 │九十一年一月│三千元 │癸○○署│太電欣榮(│中華│ │ │ │二十日 │ │押二枚(│台北市羅斯│商業│ │ │ │ │ │一式二聯│福路二段一│銀行│ │ │ │ │ │) │○○號) │信用│ │ │ │ │ │ │ │卡 │ │ ├───┼──────┼────────┼────┼─────┼──┤ │ │ 二一 │九十一年一月│九千八百元 │癸○○署│雙和旅行社│中華│ │ │ │二十日 │ │押二枚(│(台北縣中│商業│ │ │ │ │ │一式二聯│和市○○路│銀行│ │ │ │ │ │) │一○○號)│信用│ │ │ │ │ │ │ │卡 │ │ └───┴──────┴────────┴────┴─────┴──┴──┘ 附表三: ┌───┬──────┬────────┬────────┬────┬──┐ │ 編號 │ 盜刷時間 │ 盜領金額 │ 提款銀行ATM │ 卡片 │備註│ ├───┼──────┼────────┼────────┼────┼──┤ │ 一 │九十一年二月│新臺幣(下同) │誠泰商業銀行(台│富邦銀行│號 │ │ │一日 │一萬元 │北縣永和市○○路│信用卡 │七 │ │ │ │ │四一一號) │ │○ │ ├───┼──────┼────────┼────────┼────┤一 │ │ 二 │九十一年二月│四百五十元 │誠泰商業銀行(台│富邦銀行│五 │ │ │一日 │ │北縣永和市○○路│信用卡 │四 │ │ │ │ │四一一號) │ │二 │ ├───┼──────┼────────┼────────┼────┤九 │ │ 三 │九十一年二月│二千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富邦銀行│一 │ │ │二日 │ │(台北市○○街三│信用卡 │八 │ │ │ │ │一八號) │ │○ │ ├───┼──────┼────────┼────────┼────┤六 │ │ 四 │九十一年二月│一百七十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富邦銀行│五 │ │ │二日 │ │(台北市○○街三│信用卡 │九 │ │ │ │ │一八號) │ │七 │ ├───┼──────┼────────┼────────┼────┤五 │ │ 五 │九十一年二月│八千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富邦銀行│四 │ │ │二日 │ │(台北市○○街三│信用卡 │: │ │ │ │ │一八號) │ │號 │ ├───┼──────┼────────┼────────┼────┤卡 │ │ 六 │九十一年二月│三百八十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富邦銀行│ │ │ │二日 │ │(台北市○○街三│信用卡 │ │ │ │ │ │一八號) │ │ │ ├───┼──────┼────────┼────────┼────┤ │ │ 七 │九十一年二月│三千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富邦銀行│ │ │ │三日 │ │(台北市○○街三│信用卡 │ │ │ │ │ │一八號) │ │ │ ├───┼──────┼────────┼────────┼────┤ │ │ 八 │九十一年二月│二百零五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富邦銀行│ │ │ │三日 │ │(台北市○○街三│信用卡 │ │ │ │ │ │一八號) │ │ │ ├───┼──────┼────────┼────────┼────┤ │ │ 九 │九十一年二月│五千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富邦銀行│ │ │ │三日 │ │(台北市○○街三│信用卡 │ │ │ │ │ │一八號) │ │ │ ├───┼──────┼────────┼────────┼────┤ │ │ 十 │九十一年二月│二百七十五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富邦銀行│ │ │ │三日 │ │(台北市○○路三│信用卡 │ │ │ │ │ │一八號) │ │ │ ├───┼──────┼────────┼────────┼────┼──┤ │ 十一 │九十一年一月│一千元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中華商業│號 │ │ │二十四日 │ │(台北市○○路六│銀行信用│○ │ │ │ │ │十五號) │卡 │○ │ ├───┼──────┼────────┼────────┼────┤一 │ │ 十二 │九十一年一月│一千元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中華商業│一 │ │ │二十四日 │ │(台北市○○路六│銀行信用│四 │ │ │ │ │十五號) │卡 │九 │ ├───┼──────┼────────┼────────┼────┤八 │ │ 十三 │九十一年一月│二千元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中華商業│二 │ │ │二十四日 │ │(台北市○○路六│銀行信用│○ │ │ │ │ │十五號) │卡 │八 │ ├───┼──────┼────────┼────────┼────┤二 │ │ 十四 │九十一年一月│三千元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中華商業│六 │ │ │二十四日 │ │(台北市○○路六│銀行信用│四 │ │ │ │ │十五號) │卡 │五 │ ├───┼──────┼────────┼────────┼────┤四 │ │ 十五 │九十一年一月│三千元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中華商業│五 │ │ │二十四日 │ │(台北市○○路六│銀行信用│: │ │ │ │ │十五號) │卡 │號 │ │ │ │ │ │ │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