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60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榮謨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9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印章壹枚,及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停車費收據上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之印文共陸拾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臺灣銀行(民國92年7月1日改制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務車駕駛員,並於90年10月間至92年3 月間擔任總經理公務車駕駛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甲○○明知公務車駕駛如因公在外停車,應確實取得停車費收據,據實報領停車費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先於91年1月底、2月初間,利用位於臺灣銀行總行旁之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其上載有「旭昌商行停車場」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之「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印章1 枚,及利用不知情之印刷店人員印製空白之收據,並自91年2 月起迄同年10月止,連續多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持上開偽造之腰圓戳印章,蓋用在前述之空白收據上,而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之印文,且填寫不實之停車日期、時數、金額、項目等,以前開方式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旭昌商行停車場」停車費收據共60紙,並利用其職務上憑停車費收據請領公務停車費之機會,持前揭偽造之停車費收據向臺灣銀行總務室庶務科之經辦人員陳春雄報領停車費而行使之,因此致陳春雄陷於錯誤,而核發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停車費,甲○○利用此職務上之機會,共計詐得停車費用新臺幣(下同)10 ,800 元,並足以生損害於臺灣銀行對於財務管理之正確性及旭昌商行停車場。嗣經審計部於92年間抽查臺灣銀行91年度期中財務收支,認為甲○○報銷之停車費收據涉有疑義,臺灣銀行因此進行內部稽核,發現「旭昌商行停車場」已於91年5月8日停止營業,甲○○始將前述詐得之停車費用全數繳還臺灣銀行。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審判中坦承不諱(見93年度他字第6704號卷第123頁、本院94年8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及94年11月23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即旭昌商行停車場實際負責人林永豐、臺灣銀行總務室庶務科科長陳敬文及政風室第三科科長林帝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見93年度他字第6704號卷第11至14、30、31、39至41、111 至114頁)。又旭昌商行停車場因所使用之土地已於91年5月8 日經法院強制執行返還權利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而停止營業之事實,亦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92年7 月21日台菸酒政處字第0920001079號函暨附件在卷可考(見同上他字卷第43至68之1 頁)。而被告前揭利用其職務上憑停車費收據請領公務停車費之機會,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印章1 枚,連續多次蓋用在其自行委託他人印製之空白收據上,而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之印文,且填寫不實之停車日期、時數、金額,以前開方式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停車費收據共60紙,持以向臺灣銀行總務室庶務科之經辦人員陳春雄請領停車費用計10,800元等情,復有卷附編號6 至65之「旭昌商行停車場」停車費收據60紙及臺灣銀行政風室製作之「甲○○九十一年一月至十月報銷旭昌商行停車費明細表」1份可稽(見同上他字卷第71至第106頁)。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改制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官股佔百分之五十以上),係政府經營之銀行,其職員與公營銀行之間,仍屬特別權利義務關係,於執行職務時,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90 號及87年度台上80號裁判要旨參照)。次按貪污治罪條列第5條第2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其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或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均應包括在內,要不以職務上有最後決定權者為限(參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446號判決);查被告係臺灣銀行公務車駕駛,且於90年10月起至92年3 月止擔任該銀行總經理公務車駕駛,屬於編制內之人員,為被告所自承,並經證人即臺灣銀行政風室三科科長林帝堯證述綦詳(見同上他字卷第114頁),且有卷附臺灣銀行93年7月23日銀總字第09300145701號函足憑(見同上他字卷第8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係屬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則被告冒用「旭昌商行停車場」名義,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停車費收據共60紙,利用職務上憑停車費收據請領公務停車費之機會,持向臺灣銀行總務室庶務科之經辦人員陳春雄報領停車費,致陳春雄誤認前揭收據確係旭昌商行停車場所開立,如數支付10,800元,而使臺灣銀行對於財務管理發生不正確,顯足以生損害於臺灣銀行財務管理之正確性及旭昌商行停車場。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前開「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1 枚,及利用不知情之印刷店人員,製作前開空白停車費收據,係間接正犯,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前述空白收據是伊委託他人所印製等語(見本院94年8月22日準備程序 筆錄第2 頁),公訴意旨認係向文具店所購買,容有未洽。被告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印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行使偽造之停車費收據,其目的在於詐領停車費用,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二者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有臺灣銀行總行92年7 月31日什項收入傳票影本1紙附卷可佐(見同上他字卷第107頁),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犯罪情節輕微,所詐得之財物僅為10,800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亦應減輕其刑,以上並先加重後,再遞減其刑。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務車駕駛,未能秉持清廉操守,然犯罪情節尚非重大,犯罪所得僅10,800元,及於偵審中坦承犯行不諱,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諭知褫奪公權二年之宣告,以示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審其因在某些地方停車無法取得停車收據,為彌補自行吸收之停車費用等目的,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不諱,深表悔悟,並歸還全部所得財物,經此冗長之偵審程序,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四年之宣告,以啟自新。另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所定應予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財物,以實施犯罪行為者自己或其共犯所得者為限,其無所得或已發還者,自無從再為追繳或發還之諭知,此有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820號判例、91年度臺上字第233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被告既已將所詐得之財物10,800元自動全數返還臺灣銀行,業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即毋庸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為追繳發還之諭知。至於被告所偽造之「旭昌商行停車場」停車費收據,雖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然業已持向臺灣銀行總務室庶務科經辦人員陳春雄行使而失其所有權,自不得宣告沒收,惟其上所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共60枚,及被告偽造之「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印章1 枚,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前段、第5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2 項前段、第12條第1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9 條、第55條、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雪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惠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收據日期 │收據上金額│ 收 據 上 偽 造 之 印 文 │ │ │ │(新臺幣)│ │ ├──┼─────┼─────┼───────────────────┤ │1 │ 91.02.04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2 │ 91.02.05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3 │ 91.02.10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4 │ 91.02.15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5 │ 91.02.20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6 │ 91.02.24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7 │ 91.03.14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8 │ 91.03.02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9 │ 91.03.04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10 │ 91.03.06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11 │ 91.03.12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12 │ 91.03.25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13 │ 91.03.21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14 │ 91.03.19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15 │ 91.03.17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16 │ 91.04.03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17 │ 91.04.07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18 │ 91.04.10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19 │ 91.04.17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20 │ 91.04.22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21 │ 91.04.25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22 │ 91.05.07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23 │ 91.05.10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24 │ 91.05.17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25 │ 91.05.18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26 │ 91.05.21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27 │ 91.05.27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28 │ 91.06.02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29 │ 91.06.03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30 │ 91.06.04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31 │ 91.06.05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32 │ 91.06.12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33 │ 91.06.17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34 │ 91.06.24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35 │ 91.06.27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36 │ 91.07.01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37 │ 91.07.05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38 │ 91.07.06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39 │ 91.07.11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40 │ 91.07.15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41 │ 91.07.18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42 │ 91.07.25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43 │ 91.07.29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44 │ 91.08.09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45 │ 91.08.06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46 │ 91.08.02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47 │ 91.08.23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48 │ 91.08.20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49 │ 91.08.15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50 │ 91.09.02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51 │ 91.09.19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52 │ 91.09.22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53 │ 91.09.25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54 │ 91.09.27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55 │ 91.09.29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56 │ 91.10.11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57 │ 91.10.04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58 │ 91.10.06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59 │ 91.10.18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60 │ 91.10.28 │ 180 │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1枚 │ ├──┴─────┴─────┴───────────────────┤ │總計金額:10,800元;偽造「旭昌商行停車場」腰圓戳章印文共60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