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0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0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立恩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歡樂資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及 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所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以書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件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代華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黎惠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