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319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四四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典當,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惠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4年偵字第22442 號被 告 甲○○ 女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246巷8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其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以動產擔保交易法所規定之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吉發公司)購買車牌號碼WUU—四一八號輕型機車一部,並與瑞吉發公司訂立附條件買賣契約,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雙方約定系爭買賣標的物價款為新臺幣(下同)三萬九千元,分十二期給付,每期付款三千二百五十元,標的物存放地點在臺北市○○區○○街二四六巷八號二樓住所附近,未付清全部價金之前,該機車之所有權仍屬瑞吉發公司所有,且不得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詎甲○○竟意圖不法之利益,於同年月十五日甫訂約完畢後,旋將該輕型機車典當予位在臺北縣中和市○○街台新當鋪,得款一萬六千元,並自九十二年六月起拒不付款,嗣於同年九月二日台新當舖因流當而將該車售予莊金涼,甲○○亦去向不明,致瑞吉發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二、案經瑞吉發公司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一 │被告甲○○之自白 │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 ├──┼─────────────┼───────────────┤ │二 │告訴代理人潘信宏之指訴 │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 ├──┼─────────────┼───────────────┤ │三 │證人莊金涼 │系爭機車係其於九十二年九月初以│ │ │ │二萬元之代價向台新當舖購入。 │ ├──┼─────────────┼───────────────┤ │四 │分期付款購買約定書、存證信│被告以動產擔保方式向告訴人購買│ │ │函 │系爭機車,嗣於九十四年一月經告│ │ │ │訴人催討仍未付款。 │ ├──┼─────────────┼───────────────┤ │五 │當票、汽(機)車過戶登記書│被告出質系爭機車,嗣該車售予莊│ │ │影本各一份 │金涼。 │ ├──┼─────────────┼───────────────┤ │六 │車號查詢輕型機車車籍、中華│系爭機車已移轉所有權至莊金涼名│ │ │民國交通部機器腳踏車行車執│下。 │ │ │照、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 │ │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影│ │ │ │本各一份 │ │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檢 察 官 戴 東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