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86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3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7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類似之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3款之仿冒商標罪。

三、科刑:

㈠被告甲○○曾於民國(下同)89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88年北簡字第20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89年12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侵害商標權人權利,且損及消費者利益,並危害市場公平競爭,惟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1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 琦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3年度偵字第17228號
被      告  甲○○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Ul00000000號
                    住台北市○○○路○段290巷7弄21之1號6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民國88
    年度北簡字第206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89年12月2日執
    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其明知「來來」字樣之服務商標係豐
    群來來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群來來百貨公司)向前經
    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
    冊,取得服務標章專用權,指定使用於超級市場、百貨公司
    之服務,現仍在專用期間,竟於93年08月28日,在臺北市○
    ○區○○街2 段77號原「來來百貨」前,於同一服務,使用
    近似於「來來」服務商標之「來來百貨結束營業最後3 天…
    內衣稱斤論兩,萬件牛仔聯合特賣會」等字樣之標語十餘幅
    ,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嗣經豐群來來百貨公司
    接獲客人詢問,而派人至上址查看,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豐群來來百貨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自白,(二)告訴代理人吳宏城
    律師之指訴,(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服務標章註冊證,註
    冊號數第23164 號,(四)現場照片14幀等在卷可資佐證,
    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1條第3 款之仿冒服
    務商標罪嫌。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呂朝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日
           書 記 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