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誣告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九八號自 訴 人 甲○○ 代 理 人 陳尚義律師 被 告 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德旭 選任辯護人 李建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五十四年臺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 三、本件被告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之誣告犯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法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九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