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3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 許博森律師 蕭珮郁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23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同年十月三十日止,與化名「pandora 」,真實身份、年籍不詳之大陸男子,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先由甲○○在桃園縣桃園市○○○街一四六巷九號五樓之三住處,以其父張永德名義申請之電話及ADSL網路設備上網,連結至網際網路後,在其上張貼可販售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邱宏仁,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二號十一樓之八,下稱億泰利公司)所代理之「新天上碑」線上遊戲虛擬金幣(亦稱碑幣)、寶物道具及藥草之廣告,並留下gucci.chung@msa.hinet.net 及gucci0915@msn.com 等電子郵件帳號供不特定網友與之聯絡訂購。嗣不特定之網友訂購新天上碑線上遊戲之虛擬金幣或特定虛擬寶物道具、藥草後,甲○○即將網友所訂購之項目,透過MSN 即時通訊軟體與該「pandora 」真實身份、年籍不詳之大陸男子MSN 帳號:colorstudiocn@hotmail.com 聯絡說明,該「pandora 」真實身份、年籍不詳之大陸男子旋即以自撰或自不特定處所取得,得以強行登入「新天上碑」線上遊戲之電腦程式(按即俗稱之外掛程式),強行登入該遊戲,再在遊戲中運行此類外掛程式,造成遊戲程式產生漏洞,隨後利用漏洞大量複製本應有一定數量,不可擅自複製之虛擬金幣、寶物或藥草,將複製後之虛擬金幣或寶物道具、藥草記錄,寫入新天上碑遊戲資料庫中,致遊戲程式發生錯誤而使前揭虛擬物品違反程式預設之數量及規則而大量增加。該「pandora 」真實身份、年籍不詳之大陸男子依甲○○指示完成虛擬金幣或特定虛擬寶物道具、藥草之複製後,再將之交由甲○○網路販售與不特定之網友,甲○○並將販賣虛擬金幣及寶物道具及草藥所得之金錢,扣除其自己應得之百分之三十部分後,透過其交通銀行,000000000000號帳號,將其餘百分之七十所 得部分轉帳與該「pandora 」真實身份、年籍不詳大陸男子帳戶中,共計一五八九‧0四美元。甲○○與「pandora 」真實身份、年籍不詳大陸男子此種強行登入、複製及寫入遊戲資料庫行為,導致「新天上碑」線上遊戲伺服器產生記錄異常,硬碟存取錯誤發生錯誤,且造成億泰利公司遊戲伺服器主機效能耗盡,記憶體無法釋放,頻頻當機,致生損害於該公司。嗣經億泰利公司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整理遊戲資料庫時,發現虛擬金幣、寶物及藥草數量異常暴增,經報警後由警方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甲○○桃園縣桃園市○○○街一四六巷九號五樓之三查獲後,始知上情,並扣得電腦主機一台、匯出匯款申請書二紙、交通銀行存摺一本及電子郵件、網路廣告等資料。因認被告甲○○係犯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嫌及第360條之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涉有妨害電腦使用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 紀錄罪嫌及第360條之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依同法第 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吳定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