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羅大祥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辯稱:之後有陸陸續續將錢補回去等語,是原告所受損害尚有未明,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芳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